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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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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阶段

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主要围绕着以下几方面:

1.国有林业企业改革的目标取向越发明晰。1995年8月31日国家体改委、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指出林业改革的目标是;“初步建立起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反映林业特点要求的林业经济体制”。推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建立现代林业企业制度;重点是转换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经营机制。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从林业实际出发,区别不同类型林业企业的不同情况,把企业改革同企业改组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同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选择有代表性的国有林业企业先行试点,制订试点方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在制度创新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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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颁布《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同时指出:中国林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反映林业特点要求的林业经济体制。建立以公有制主导的现代林业企业制度。国有林业企业实行公司制,在核定先资产、划清财产界限的基础上,少数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数改为有

(47) 限责任公司。

1996月19日林业部做出《关于开展林业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林业分类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按照森林多种功能利用的不同,相应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森,分别按照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其目的是:根据环境建设要求,把以生态利用为主要目标的森林划为公益林,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和社区负责建设,是实行事业化管理,科学经营,追求最大的生产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把以直接经济利用为主要目标的森林划分划分为商品,实行企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努力提高林业生产力,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通过局部分治,实行总体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的整体效效。

2.积极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森林经营体制改革有探索性突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需要,坚持按林业生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林业部和财政部决定从1991年起分别在吉林和黑龙江林区17个和5个国有林业局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试点。林木生产商品化试点主要内容是木材生产坚持上卖青山,建立林价制度,变过去木材无偿采伐为有偿采伐;营林生产坚持下买青苗,实行育林基金“拔改买”的制度,由过去拔给制变为收购制。1993年2月26日林业部正式下达《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全面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意见》,指出: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促进林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森工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带动其它配套改革的一个突破口。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主要目的:建立符合商品生产规律和我国林业实际情况的、既有利于资源培育和管理,又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限制资源过量消耗的木材生产和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运行机制。

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基本内容:在理顺国有森林资源财产所有权(理不清)关系,使森林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条件下,对森林资源实行有偿采伐,建立内部林价制度;对营造林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国家用林价款购买企业合格的营造林成果或工作量;建立森林资源管理新体制,对资源监督、资源管理和资源调查设计及检查验收部门切实保持相对独立性,认真实行双重领导,以上为主,下管一级的制度。

3.严格控制森林资源采伐量,加大检查力度。八十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对木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木材销售双轨制价格,加之林区发展的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工资、福利增长的刚性约束,资源消耗达到了空前水平。1990年国务院占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

通知》通知需求“八五”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建国以来实行木材计划管理。1983年以前只管理统配材生产计划;从1983年开始,既管理统配材,又管理非统配材;从1987年开始,执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木材生产总产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凡对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及砍路影等各种采伐所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含部颁标准)的木材,都要全部纳入木材生产总产量计划。这个规定,只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含部颁标准)的木材,对木材生产部分的非规格材和非木材生产性的资源消耗不在其管理范围范畴之内,严重存在着“管一块、漏一块”的问题,加之木材计划外采伐,漏管部分,有的单位约占一半。为了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管全、管严,通过森林总产量计划实行全额管理,1990年5月28日,林业部、国家计以林字[1990年)174号文,给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下达了1990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采伐总产量计划。

1993年以来,林业部部署驻东北“四大家”森林资源监督办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三总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专项调查。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在森林资源名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然相当严重,尤其是那些反复强调并要求整改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①超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超商品材限额计划问题仍很严重。②采伐证管理不严,伐区验收率低,存在无证采伐现象。③木材销售管理混乱,问题十分突出。④木材运输办证率低,多头发证,导致木材运输失去控制。⑤伐区设计质量低,拔交验收制度执行不严。⑥有些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违反国家和林业部有关规定,擅自制定政策,放宽采伐标准,造成采伐管理混乱,⑦林地大量流失,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损失严重。

4.企业不断探索搞活基层经营单位,促进企业发展的方式、方法;非公有经济得到发展。

5.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大胆突破产经济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组织结构。

6.积极推进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

7.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

8.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1997年国有林区经济危机、资源危困已陷入低谷,靠自身的力量已难以走出困境。国家在重点地区性以国有林森工企业为核心开始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林业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国有林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重大改变,对以经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的国有森工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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