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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对投入物的要求

08/12

欧盟标准对投入物的要求 附则Ⅱ

A.肥料和土壤调节剂

使用所有产品的一般条件: - -

按照附则Ⅰ的规定使用;

按照被使用产品成员国内市场出售立法的规定以及常规农业中相关产品的可适用性规定使用。

根据附则Ⅰ(2)的批准,仅用于土壤调节和培肥的材料

名称

复合产品或仅包含下列物质的产品: 农家肥

描述、成分要求、使用条件

包含动物粪便和植物材料(牲畜垫草)的混合产品。

需要经过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的认可。指明动物种类

来自散养型养殖方式,并遵从欧盟标准2328/91(1)中的第6条第5款的规定,该条款由欧盟标准3669/93(2)最终修订。

干农家肥和脱水的禽粪

需经过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的认可 指出动物种类

来自散养型养殖方式,并遵从欧盟标准2328/91中的第6条第5款的规定。

动物粪便堆肥,包括禽粪和堆制的农家肥

需经过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的认可 指出动物种类

禁止使用工厂化农场粪便。

液体动物粪便(粪浆、尿等)

在可控发酵和/或合理稀释后使用 需经过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的认可 指出动物种类

禁止使用工厂化农场粪便。

庭院废弃物堆肥

分开的庭院废弃物堆肥 只能是植物和动物废弃物

在成员国认可的封闭、可监控的系统中生产的干物质中元素的最大含量(mg/kg): 镉:0.7;铜:70;镍:25;铅:45;锌:200;

汞:0.4;总铬:70;铬(Ⅵ):0(*); (*)测定限

需经过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的认可。

草炭

仅在园艺范围内使用(园艺、花卉栽培、树木栽培、苗圃)

粘土(例如珍珠岩、蛭石等) 蘑菇培养废料

基质的初始成分必须限于目前目录中的产品

蚯蚓和昆虫类粪便海鸟粪

植物材料堆制或发酵的混合物 下列动物来源的产品和副产品: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 血粉 - 蹄粉 - 角粉 - 骨粉或去角骨粉 - 鱼粉 - 肉粉 - 羽毛和毛发粉 - 羊毛 - 皮毛

干物质中铬(Ⅵ)的最大含量(mg/kg):0(*) (*)测定限

- 毛发 - 乳制品用作肥料的植物原料产品和副产品 (例如:菜籽饼粉、可可壳、麦芽秆等) 海草及海草产品

仅直接通过下列途径获得: 物理过程,包括脱水、冷冻和研磨; 用水或酸和/或碱溶液提取; 发酵;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锯末和木屑 堆沤的树皮 木灰

树木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 树木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 来自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的树木 —

磷酸盐矿石(3)指令指定的产品,并在

89/284/EEC(4)指令中给以修订 P2O5中Cd的含量不大于90mg/kg

铝钙磷酸盐指令中指定的产品,并在

89/284/EEC指令中给以修订 P2O5中Cd的含量不大于90mg/kg 限于在碱性土壤上使用(pH>7.5)

碱性矿渣

天然钾盐(如钾盐镁矾、钾石盐岩等) 硫酸钾,可能含有镁盐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从天然钾盐中通过物理过程提取的产品,可能也含有镁盐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蒸馏或蒸馏提取物

天然碳酸钙(如:白垩、泥灰岩、基质石灰石、Breton改良剂、(粉煤灰)、磷酸盐白垩)天然来源的碳酸钙镁

(如:镁白垩、镁基石灰石等)

仅限于天然来源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不包含铵蒸馏物 —

硫酸镁盐(如硫酸镁石)氯化钙溶液

在诊断缺钙后苹果树叶的处理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硫酸钙(石膏)指令中指定的产品,并在

89/284/EEC指令中给以修订 限于天然来源

来源于糖生产中的工业石灰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使用日期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

来源于真空制盐生产中的工业石灰

来自山区盐水的真空盐生产的副产品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硫指令中指定的产品,并在

89/284/EEC指令中给以修订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微量元素(5)指令中包括的微量元素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氯化钠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限于矿井盐

石粉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B.农药

1、控制植物病虫害的产品

使用由下列活性物质组成或包含下列活性物质的产品的一般条件: - 按照附则Ⅰ的规定使用;

- 按照植物保护产品立法的特殊规定,产品只能在成员国内使用(在(*)标记处)。

I. 来源于作物或动物的物质

名称

从印楝树(Azadirachta indica)中提取出来的印楝素 (*)蜂蜡 白明胶

(*)水解蛋白质

描述、成分要求、使用条件 杀虫剂;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修枝剂 杀虫剂 引诱剂;

只在批准使用的条件下,与本附则ⅡB部分的适当产品结合使用。

卵磷脂

从烟草(Nicotiana tabacum)中提取的制剂(水溶液)

杀真菌剂 杀虫剂;

只在亚热带水果(例如柑橘、柠檬)和热带作物(如香蕉)上用于防治蚜虫;只能在植物生长期的开始使用;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只能在2002年3月31日前使用。

植物油(例如薄荷油、松树油、香菜油) 从拟除虫菊瓜叶菊(Chrysanthemum cinerariaefolium)叶中提取的类除虫菊酯制剂

从苦木(Quassia amara )提取的苦味液

杀虫剂、驱避剂

杀虫剂、杀螨剂、杀真菌剂、发芽抑制剂 杀虫剂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从鱼藤(Derris spp.、Lonchocarpus spp.、杀虫剂; Terphrosia spp.)中提取的鱼藤酮制剂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在某些成员国中打星号的材料不被看作是植物保护产品,因此不受植物保护产品法规的制约.

II. 用于生物防治害虫的微生物

名称

微生物(细菌、病毒和真菌)例如苏芸金杆菌制剂、颗粒病毒制剂(Bacillus thuringensis、Granulosis virus) 等

描述、成分要求、使用条件

只能是90/220/EEC(1)指令中指定的非转基因产品

III. 在诱捕和/或驱避剂中使用的物质

一般条件:

- 在诱捕和/或驱避中必须保证物质不能进入环境并且要保证在耕作期这些物质不能与

作物接触。

- 诱捕物质在使用后必须回收安全处置。

名称

(*)磷酸二铵

描述、成分要求、使用条件 引诱剂; 只在诱捕中使用

四聚乙醛

杀软体动物剂;

只在含有驱避高等动物的诱捕中使用;

只能在2008年3月31日前使用

信息素

引诱剂;性行为干扰剂 在诱捕和驱避中使用

拟除虫菊酯类(只是溴氰菊酯或氯氟氰菊酯)

杀虫剂;

与特定引诱剂一起在诱捕中使用; 只用来防治Batrocera oleae和Ceratitis capitata地中海果实蝇;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标有(*)符号的产品在一些成员国不是植物保护产品,可以不遵守植物保护产品立法的规定。

IIIa. 在栽培的作物表面喷施的制剂

名称

磷酸铁(III)

描述、成分要求、使用条件 杀软体动物剂

IV. 在有机农业中传统使用的其它物质

名称

氢氧化铜、碱式氯酸铜、(三盐基)硫酸铜、氧化亚铜

杀真菌剂;

在2005年12月31日前每年每公顷铜的最大施用量不能超过8kg,从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每公顷铜的最大施用量不能超过6kg。如果使用产品的成员国对植物保护产品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对使用量有更严格的限制。

通过对前段的放宽处理,对于多年生作物,成员国可以规定如下的最大施用量:

- 从2002年3月23日直到2006年12月31日铜总的最大施用量每公顷不能超过38kg; - 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每公顷铜的最大施用量应该分别是36kg(2007年)、34kg(2008年)、32kg(2009年)和30kg(2010年)减去4年前实际施用的量。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乙烯

香蕉、猕猴桃、柿子催熟,菠萝调花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钾皂(软皂) (*)纤钾明矾 石灰硫磺(石硫合剂) 石蜡 矿物油

杀虫剂 防止香蕉成熟

杀真菌剂、杀虫剂、杀螨剂;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杀虫剂、杀螨剂 杀虫剂、杀真菌剂;

只用在果树、葡萄树、橄榄树和热带作物上(例如香蕉);

需经检查机构或检查主管部门认可

高锰酸钾

杀真菌剂、杀菌剂;

只用在果树、橄榄树和葡萄树上

(*)石英砂 硫磺

驱避剂

杀真菌剂、杀螨剂、驱避剂

描述、成分要求、使用条件

(*):标有(*)符号的产品在一些成员国不是植物保护产品,可以不遵守植物保护产品立

法的规定。 V.其它物质 名称 氢化钙

描述、组成要求、使用条件 杀真菌剂

仅用于果树,包括苗圃,控制苹果树枝溃疡病

2.控制牲畜圈舍及其设备中病虫害的产品

在1部分中列出的产品 灭鼠剂

C.饲料原料

1. 植物性原料

1.1. 禾谷类植物、它们的产品及副产品,只包括以下物质:

燕麦的碎片、次品、皮壳及其糠麸;大麦的蛋白质及次品;稻谷的碎米粒、糠麸及胚芽;谷子;黑麦的次等品及其皮壳;高粱;小麦的次品、糠麸、皮壳、麸质及其胚芽;斯卑尔脱小麦;杂交黑小麦;玉米的皮壳、次等品、胚芽及其麸质;青麦芽;啤酒谷物。

1.2. 油料类植物、它们的产品及副产品,只包括以下物质:

油菜籽、油渣及皮壳;黄豆、油渣及皮壳;向日葵的籽实、油渣;棉花的籽实、油渣;亚麻籽及其油渣;芝麻及其油渣;椰子仁的油渣;白瓜子的油渣;橄榄果汁;植物油(用物理方法提取)。

1.3 . 豆科植物的籽实、它们的产品及副产品,只包括以下物质:

鹰嘴豆;经适当热处理的草香豌豆;野豌豆的籽实、次品及糠麸;豌豆的籽实、次品及糠麸;蚕豆的籽实、次品及糠麸;马豆的次品及糠麸;野豌豆和白羽扇豆的籽实、次品及糠麸。

1.4. 块根、块茎植物、它们的产品及副产品,只包括以下物质:

甜菜渣、马铃薯、红薯、马铃薯渣(提取马铃薯淀粉时的副产品)、马铃薯淀粉、马铃薯蛋白质和木薯。

1.5. 其它种子和果实、它们的产品及副产品,只包括以下物质:

长豆角荚、南瓜、柑橘浆、苹果、温柏、梨、桃子、无花果、葡萄及其果肉;栗子、核桃渣滓、可可皮及渣滓、橡子。 1.6. 牧草和粗饲料,只包括以下物质:

紫花苜蓿、紫花苜蓿粉、三叶草、三叶草粉、草料(来自牧草植物)、草粉、干草、青贮饲料、谷类植物的秸杆和用于饲料的根菜。

1.7. 其它植物、它们的产品及副产品,只包括以下物质:

糖蜜(作为复合饲料的粘合剂)、海草粉(将海藻晒干、粉碎并洗涤以减少其碘含量)、植物粉和提取物、植物蛋白(单独提供给幼龄动物)、香料和药草。

1.8. 下列饲料物质可以一直用到2004年6月30日:水稻、碎米、米糠、黑麦、黑麦糠、

萝卜籽油及渣、糠、木薯粉。 2. 动物性原料

2.1. 牛奶及奶制品,只包括以下物质:

92/46/EEC指令中第2条定义的牛奶、奶粉、脱脂奶及脱脂奶粉、酪乳及酪乳粉、乳

清、乳清粉、低糖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物理方法提取)、乳糖粉、酪蛋白粉和酸奶。 2.2. 鱼类、其它水产品、它们的产品及副产品,只包括以下物质:

鱼类、鱼油及未精炼的鳕鱼肝油;软体鱼类或甲壳类自溶物、酶作用产生的水解产物及蛋白水解产物(水溶性或非水溶性的,需单独饲喂给幼龄动物);鱼粉。 2.3 出自农场本身用做饲料的禽蛋及禽蛋产品。 3. 矿物质原料

只包括以下物质: 钠 : 未提炼的海盐 粗石盐 硫酸钠 碳酸钠 碳酸氢钠 氯化钠 钾: 氯化钾 钙: 藻砾和矿质钙

水生动物贝壳(包括墨鱼骨) 碳酸钙 乳酸钙 葡萄糖酸钙 磷:

脱氟磷酸二钙 脱氟磷酸一钙 磷酸一钙 磷酸钙镁 磷酸钙钠 镁: 无水氧化镁 硫酸镁 氯化镁 碳酸镁 磷酸镁 硫: 硫酸钠

磷酸二钙骨粉沉淀可以用到2004年6月30日

D.添加剂、用于动物营养和饲料加工的一些物质(82/471/EEC)

1. 添加剂

1.1. 微量元素,包括以下物质: E1 铁:

碳酸亚铁(Ⅱ) 一水硫酸亚铁(Ⅱ) 氧化铁(Ⅲ) E2 碘:

无水碘酸钙 六水碘酸钙 碘化钠 E3 钴:

一水和/或七水硫酸钴(Ⅱ) 一水碱式碳酸钴(Ⅱ) E4 铜:

氧化铜(Ⅱ)

一水碱式碳酸铜(Ⅱ) 五水硫酸铜(Ⅱ) E5 锰:

碳酸锰(Ⅱ)

一氧化锰和/或二氧化锰 一水和/或四水硫酸锰(Ⅱ) E6 锌:

碳酸锌 氧化锌

一水和/或七水硫酸锌 E7 钼:

钼酸铵、钼酸钠 E8 硒: 硒酸钠 亚硒酸钠

1.2. 对于维生素、维他命原及具有类似作用的化学合成物质,使用范围只包括以下物质:

由欧洲国会及委员会制定的1831/2003/EC指令规定的维生素: - 来源于天然生长的饲料原料的维生素,

- 在饲喂单胃动物时可使用与天然维生素一样的合成维生素。

维生素A、D和E。

1.3. 酶,包括以下物质:

由70/524/EEC指令规定的酶类 1.4. 微生物,包括以下微生物:

由70/524/EEC指令规定的微生物 1.5. 防腐剂,包括以下物质:

E200 山梨酸 E236 甲酸 E260 乙酸 E270 乳酸 E280 丙酸 E330 柠檬酸

生产青贮饲料时,乳酸、甲酸、丙酸、醋酸必须在天气不允许饲料充分发酵时才能使用。

1.6. 粘合剂、抗结块剂和凝结剂,包括以下物质:

- 对于反刍动物各个前欧盟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允许使用与天然维生素一样的合成的

E470 天然的硬脂酸钙

E551b 胶态氧化硅

E551c 硅藻土

E558 膨润土(斑脱土)

E559 高岭石粘土

E560 硬脂酸和亚氯酸盐的天然混合物

E561 蛭石

E562 海泡石

E599 珍珠岩

1.7 抗氧化剂,包括下列物质:

E306 天然的维生素E

1.8 青贮饲料添加剂,包括下列物质:

2004年10月19日起,酶、酵母、细菌可以根据条例1831/2003用于动物营养中。

2. 用于动物营养的一些物品

包括以下物质:

啤酒酵母

3. 用于饲料中的加工助剂

3.1. 用于青贮的加工助剂,包括以下物质:

- 海盐、粗石盐、乳清、糖、甜菜渣、谷物粉、糖蜜;

- 2004年10月18日前,酶、酵母、乳酸、醋酸、甲酸(蚁酸)和丙酸细菌可以使用。

E. 对牲畜圈舍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准许使用的物品 钾皂和钠皂

水和蒸汽

石灰水

石灰

生石灰

次氯酸钠(例如作为液体漂白)

苛性钠

苛性钾

双氧水

植物中的天然组分

柠檬酸、过醋酸、甲酸(蚁酸)、乳酸、草酸和醋酸

酒精

硝酸(牛奶设备)

磷酸(牛奶设备)

甲醛

用于乳头、挤奶设备清洁和消毒的产品

碳酸钠

F. 其它物品

美国标准 —— G部分 行政管理

国家允许与禁止使用的物品清单

§ 205.600 允许和禁止的物品、方法和配料的评价标准

下列标准将用于评价国家材料清单中有机生产和加工使用的物品或配料:

(a)合成和非合成的物品是否包括在国家允许和禁止的物品清单中,将根据法案中指定的标准来评价(7U.S.C.6517和6518)。

(b)除了法案中规定的标准外,使用任何合成的物品作为加工助剂或辅助剂都要评价是否符合下列标准:

(1)物品不能由天然物质生产并且没有有机替代物;

(2)物品的制造、使用和处置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并且操作的方式符合有机加工要求;

(3)物品的使用能维持食品的营养品质,而且物品本身或它的分解产物对人类健康没有负面影响,这里所说的人类健康在联邦条例中进行了定义;

(4)物品使用的初衷不是为了作为防腐剂,或再造、改善风味、颜色、质地,或加工过程中引起的营养损失,但法律要求的营养替代除外;

(5)物品应该是食物和药品管理局(FDA)普遍认可的安全物品(GRAS),在使用时应符合FDA的良好加工生产标准(GMP),重金属或其它污染物残留不能超过FDA规定的容许量;并且

(6)物品是有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必要的。

(c)有机加工中非合成物质的使用将根据法案中的标准来评价(7U.S.C.6517和6518)。

§ 205.601有机作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合成物品

依照这部分列出的限制因素,下列合成物质可以应用于有机作物生产中:前提条件是这些物质的使用要保证不污染作物、土壤或水体。当§205.206(a)到(d)提供的物质不足以防止病虫害时,除(a)节的消毒剂和清洁剂以及本部分(c), (j), (k)和(l)节以外,本部分允许使用的物质可以使用。

(a)除藻剂、消毒剂和清洁剂,包括灌溉清洁系统;

(1)酒精乙醇类

(i)乙醇

(ii)异丙醇

(2)氯化物, 但是水中残留的氯化物不得超过安全饮水法规(Safe Drinking Water Act)规定的消毒剂最高残留指标

(i)次氯酸钙

(ii)二氧化氯

(iii)次氯酸钠

(3)硫酸铜-作为一种除藻药剂用于水稻生产。每个田块任意24个月之内只能使用一次。在生产者和认可的认证机构确定的一个时间期限内,其使用频率保证不能增加土

壤铜含量的本底值

(4)过氧化氢

(5)臭氧-只能用作灌溉系统的清洁剂

(6)过乙酸-用于器械、种子和无性生殖种植材料的消毒

(7)脂肪酸盐除藻剂/除雾剂

(b)适用的除草剂、杂草控制

(1)除草剂,用于农场及其建筑物(车行道、沟、建筑物边界、公用路)维护和观赏作物除草的皂液

(2)覆盖物

(i)新闻纸或其他再生纸,要求没有光泽或彩色墨迹

(ii)塑料覆盖物和遮盖物(聚氯乙烯(PVC)除外的石油制品)

(c)堆肥原料

新闻纸或其他再生纸,要求没有光泽或彩色墨迹

(d)动物驱避剂

如皂液和氨,只用做大型动物的驱避剂,不能与土壤或作物的可食部分接触

(e)杀虫剂(包括杀螨剂和螨控制剂)

(1)碳酸铵-只作为昆虫诱捕中的饵料,不能与土壤或作物直接接触

(2)硼酸-用于害虫控制,不能与有机食物或作物直接接触

(3)硫酸铜-在水稻生产中用于控制蝌蚪、小虾等动物。每个田块任意24个月之内只能使用一次。在生产者和认可的认证机构确定的一个时间期内,其使用频率保证不能增加土壤铜含量的本底值。

(4)硫磺

(5)石灰硫磺-包括石硫合剂

(6)油类、园艺上用于休眠、窒息、避暑的窄谱油类

(7)用于杀虫的皂液

(8)粘板

(9)蔗糖辛酸酯(CAS #s—42922–74–7; 58064–47–4)—与注册商标一致

(f)用于害虫管理。

信息素(荷尔蒙)

(g)灭鼠剂

(1)二氧化硫 - 只作为控制地下鼠类(烟雾弹)

(2)维生素D3

(h)鼻涕虫或蜗牛饵料

磷酸铁(CAS # 10045–86–0)

(i)用于植物病害控制的物质

(1)铜,固定的 - 氢氧化铜、氧化铜、碱式氯化铜,包括不在EPA所列毒物之列的某些物质,前提是铜化合物的使用必须尽量减少铜在土壤中的累积并且不能用做除草剂。

(2)硫酸铜- 在土壤中使用必须尽量减少铜在土壤中的累积

(3)熟石灰

(4)过氧化氢

(5)石灰硫磺

(6)油类,园艺上用于休眠、窒息和避暑的窄谱油类

(7)过乙酸-用于控制火疫病菌。

(8)重碳酸钾

(9)硫磺

(10)链霉素,只在苹果和梨上用于控制火疫病

(11)四环素(羟四环素钙复合物),只用于控制火疫病

(j)植物或土壤调节剂

(1)水生植物提取物(而非水解物) - 提取过程中限量使用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溶剂用量不得超过用于提取所必须的量

(2)硫磺

(3)腐植酸 - 自然沉积的,水和碱液提取物

(4)磺酸木质素 -螯合剂、除尘剂、浮选剂

(5)硫酸镁 - 证明缺素时允许使用

(6)微量元素 - 不许用做脱叶剂、除草剂或干燥剂,不许使用硝酸盐或氯制品。土壤营养是否缺乏要通过测试

(i)可溶性硼产品

(ii)锌、铜、铁、锰、钼、硒和钴的硫酸盐、碳酸盐、氧化物或硅酸盐

(7)液态的鱼类产品 - 可用硫酸、柠檬酸或磷酸调节pH值,酸的用量不能使pH值降低到3.5

(8)维生素B1、C、E

(k)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

乙烯气体-用作菠萝调花。

(l)收获后处理用的浮选剂

(1)磺酸木质素

(2)硅酸钠 - 用于果实和纤维处理

(m)美国国家环保局(EPA)规定的合成惰性物质,与非合成物质或本部分列出的合成物质同时使用,按照此类物质的使用限制用做活性杀虫剂配料

(1)EPA清单4 - 惰性物质最小量

(2)EPA清单3-未知毒性的惰性物质

(i)甘油酸盐(丙三醇一油酸)(CAS #s 37220–82–9),2006年12月31日

前可以使用

(ii)仅用于被动的信息素调配

(n)种子准备,氢氯化物(CAS # 7647–01–0)用作种植时将纤维从棉籽中去除

(o)–(z) [保留]

[65 FR 80637, 2000年12月21日修订;68 FR 61992,2003年10月31日修订; 71 FR 53302, 2006年9月11日修订;72 FR 69572,,2007年12月10日修订。]

§ 205.602有机作物生产中禁止使用的非合成物品

下列非合成物品不能用于有机作物生产:

(a)厩肥/粪肥燃烧灰分

(b)砷/砒霜

(c)氯化钙,盐水过程是一个天然过程,但是禁止使用(除非在发生与钙有关的生理紊乱,可以用作叶面喷施来施用)

(d)铅盐

(e)氯化钾-除非是来自天然开采的,并且使用方式可以将土壤中的氯化物减少到最少

(f)冰晶石即氟氯酸钠(开采的)

(g)硝酸钠-除非使用量限制在不超过作物全氮需求的20%,在2005年10月21日之前在海藻生产中使用不受限制。

(h)土的宁,番木鳖碱

(i)烟草末(烟碱硫酸盐)

(j) -(z)保留

[68 FR 61992,2003年10月31日]

§ 205.603有机畜牧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合成物质

根据本标准的限制条件,下列合成物质可用于有机畜产品的生产:

(a)适用时,可作为消毒剂、(食物加工设备所用的)消毒杀菌剂和药物治疗使用

(1)醇类

(i)乙醇-仅可用作消毒剂、(食物加工设备所用的)消毒杀菌剂,禁止用作

作物饲料添加剂。

(ii)异丙醇 - 只用做消毒剂

(2)阿司匹林 -可用作退烧药物

(3)]阿托品(含颠茄碱) (CAS #–51–55–8)—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AMDUCA 和 21 CFR 部分530,同时也要符合7 CFR 部分205 ,NOP的要求:

(i)在有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和

(ii)肉类,在准备对牲畜宰杀前至少有56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

动物在产奶前至少有12天的停药期。

(4)生物制剂----疫苗

(5)药物酒石酸(CAS #–42408–82–2)—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AMDUCA 和 21 CFR 部分530,同时也要符合7 CFR 部分205 ,NOP的要求:

(i)在有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和

(ii)肉类,在准备对牲畜宰杀前至少有42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

(6)双氯苯双胍己烷(chlorhexidine),允许兽医作为外科用药。当杀菌剂和/和物理治疗办法失效时可以外敷使用。

(7)氯化物 - 用于设备的清洁、消毒,水中残留的氯化物不得超过安全饮水法规规定的消毒剂最高残留指标。

(i)次氯酸钙

(ii)二氧化氯

(iii)次氯酸钠

(8)电解液 –不含抗生素

(9)氟尼辛(CAS #–38677–85–9)—与注册商标一致;FAD中规定该药物使用时除了在7 CFR 部分205, NOP要求至少2倍停药期。

(10)呋塞米(CAS #–54–31–9)—与注册商标一致;FAD中规定该药物使用时除了在7 CFR 部分205, NOP要求至少2倍停药期。

(11)葡萄糖

(12)甘油 -允许牲畜外敷,必须是脂肪或油类水解得到的

(13)过氧化氢

(14)碘酒

(15)氢氧化镁 (CAS #–1309–42–8)—连邦法律通过许可得兽医书面和口头限制使用,应完全遵守食品药品法规AMDUCA and 21 CFR 530部分 的规定。 同时也应根据7 CFR 205部分的规定。

(16)硫酸镁

(17)催产素 - 用于产后治疗

(18)驱虫剂

依维菌素 - 在屠宰时禁用,当有机系统的预防措施没有能够阻止疫病侵袭时,可作为奶畜和种畜的紧急处理。经处理动物的奶或奶制品在接下来的90天内根据本部分D的规定,不能标以有机产品。对于种畜,如果繁育的后代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在孕期的最后1/3时期内不能对种畜进行处理;并且在繁育牲畜哺乳期间,不能使用此物品。

(19)过氧乙酸 (CAS #–79–21–0)—用于对加工设备及设施的消毒.

(20)磷酸—可用作设备清洗剂,前提是不能与有机处理牲畜的表面和发生的土地直接接触。

(21)泊米沙坦(CAS #–9003–11–6)—7 CFR 部分 205, NOP要求泊米沙坦仅在涉及腌制处理的紧急情况下使用。

(22)苯甲唑啉(CAS #–59–98–3)—, 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AMDUCA 和 21 CFR 部分530,同时也要符合7 CFR 部分205 ,NOP的要求:

(i)在有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

(ii)仅用作缓解由甲苯噻嗪引起的镇静和痛觉丧失的影响;和

(iii)肉类,在准备对牲畜宰杀前至少有8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动

(23)甲苯噻嗪(CAS #–7361–61–7)—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AMDUCA 和 21 CFR 部分530,同时也要符合7 CFR 部分205 ,NOP的要求:

(i)在有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

(ii)在紧急时使用;和

(iii)肉类,在准备对牲畜宰杀前至少有8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动

物在产奶前至少有4天的停药期。

(b)用于局部处理、外部驱虫或定位麻醉的物质

(1)硫酸铜

(2)碘

(3)利多卡因 - 局部麻醉剂。要求在屠宰动物注射后需90天的停药期,产奶动物注射后需7天的停药期。

(4)熟石灰 - (石灰水),用作外部虫害控制,不允许用来灼烧发生物理改变或动物粪便的除臭。

(5)矿物质油 - 局部使用和作为润滑剂

(6)普鲁卡因 - 局部麻醉,要求在屠宰动物注射后需90天的停药期,产奶动物注射后需7天的停药期。

(7)蔗糖辛酸酯(CAS #s–42922–74–7; 58064–47–4)—与注册商标一致

(c)饲料辅料—没有

(d)饲料添加剂

(1)DL-蛋氨酸;DL-蛋氨酸羟基类似物,和DL-羟基蛋氨酸钙(CAS #—59–51–8; 63–68–3; 348–67–4)—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仅用于有机家禽生产

(2)微量元素,FDA批准用于营养或预防的物品:

(i)硫酸铜

(ii)硫酸锰

(3)维生素,如果得到FDA确认,可用作营养或预防的物品

(e)美国国家环保局(EPA)规定的合成惰性物质,与非合成物质或本部分列出的合成物质同时使用,按照此类物质的使用限制用做活性杀虫剂配料。

(1)EPA目录4 - 惰性物质最小量

(2)保留

(f)赋形剂,仅当其被FDA鉴别普遍认为是安全的;被FDA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包含在FDA的评论中批准作为新的动物可施用药品或新的可施用药品时,可用作处理有机牲畜的药品。

(g)–(z)[保留]

[72 FR 70484,2007年12月12日修订。

§ 205.604有机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的非合成物质

下列非合成物质不能在有机畜禽生产中使用:

(a)士的宁

(b)-(z)保留

§ 205.605生产及加工标以“有机”或“有机制造”的产品时,允许使用的非农业(非有机)物质

下列非农业物质允许作为成分用于加工的“有机”或“有机制造(列出成分或组合)”产品,但是必须遵守这部分列出的一些限制。

(a)允许使用的非合成物质:

酸类(褐藻酸;柠檬酸—碳水化合物微生物发酵生成的;和乳酸)。

琼脂—琼脂

动物酶(凝乳酶-动物源;过氧化氢酶-牛的肝脏;动物脂肪酶;胰液素;胃蛋白酶;胰岛素)

斑脱土

碳酸钙

氯化钙

硫酸钙-矿物质

角叉菜胶

乳质培养物

硅藻土—仅用于食品过滤剂

蛋白溶解酵素 (CAS # 9001–63–2)

酶类—必须来自可食用的、无毒的植物、非致病的菌类或非致病的细菌。

调味剂,只能是非合成来源并且不能使用合成溶剂和载体或任何人造防腐剂制成。 葡萄糖酸内脂 - 禁用使用溴水氧化葡萄糖生成的物质。

高岭土

L-苹果酸(CAS # 97–67–6)

硫酸镁,只能是非合成来源

微生物-任何食品级细菌、真菌和其它微生物

氮—无油级

氧—无油级

珍珠岩—仅在食品加工中用作过滤助剂

氯化钾

碘化钾

碳酸氢钠

碳酸钠

酒石酸

蜡—非合成(巴西棕榈蜡;树脂)

酵母—非合成,石化产品培养基和亚硫酸盐废液是禁止使用的(自溶物;烘焙粉;啤酒发酵剂;营养强化;熏制的产品;非合成的熏制调味过程必须有文字记录) (b)允许使用的合成物.

活性炭(CAS #s 7440–44–0; 64365–11–3)-仅限于植物源,只作为过滤助剂使用 藻酸盐

碳酸氢铵-仅用作发酵剂

碳酸铵-仅用作发酵剂

维生素C酸

柠檬酸钙

氢氧化钙

磷酸钙(一钙、二钙和三钙)

二氧化碳

纤维素 — 用做再生包装材料,作抗结块剂(非氯漂白)和助滤剂

氯化物-用于食品表面的消毒。水中残留的氯不能超过安全饮用水中消毒剂的最大残留量(次氯酸钙、二氧化氯和次氯酸钠)。

环己胺(CAS # 108–91–8)—只作为包装灭菌时锅炉水的添加剂使用

二乙氨基乙醇(CAS # 100–37–8)—只作为包装灭菌时锅炉水的添加剂使用 乙烯-允许用于热带水果收获期的催熟和柑橘类的催色。

硫酸亚铁-根据规定或推荐(独立的机构)可用做铁的补充和营养强化

甘油酯(单一或双倍)-仅用于桶装食品的干燥

甘油-脂肪或油类水解得到的

过氧化氢

卵磷脂-漂白的

碳酸镁-仅用于标识为“有机制造(表明成分或组合)”的农业产品,禁止用于标识为“有机”的农产品。

氯化镁-从海水中来的

硬脂酸镁-仅用于标识为“有机制造(表明成分或组合)”的农业产品,禁止用于标识为“有机”的农产品

维他命和矿物质,依据21CFR104.20,食品营养质量指南

十八胺(CAS # 124–30–1) —只作为包装杀菌时锅炉水的添加剂使用

臭氧

果胶(低甲氧基的)

过乙酸/过氧乙酸(CAS # 79–21–0)—根据FDA的限值用于清洗和/或漂洗水中,用作与食品接触表面的清洁剂

膦酸—仅用于清洗食品接触表面和设备

酒石酸钾

碳酸钾

柠檬酸钾

氢氧化钾—禁止用于水果和蔬菜的碱液剥皮,除非IQF(个别快速冷冻)生产加工期间用于桃子剥皮

碘化钾—仅用于标识为“有机制造(表明成分或组合)”的农业产品,禁止用于标识

为“有机”的农产品。

磷酸钾—仅用于标识为“有机制造(表明成分或组合)”的农业产品,禁止用于标识为“有机”的农产品。

二氧化硅

焦磷酸钠(CAS # 7758–16–9)—只作为发酵剂使用

柠檬酸钠

氢氧化钠—禁止用于水果和蔬菜的碱液剥皮

磷酸钠—仅用于奶制品

二氧化硫—仅用于标识为“有机葡萄制造”的葡萄酒,而且全部亚硫酸盐浓度不能超过100ppm。

酒石酸

焦磷酸四钠(CAS # 7722–88–5)—只用于类似肉的产品

维生素E—如果迷迭香榨汁不是合适的选择,从蔬菜油中得来。

黄原胶树脂

(c)-(z)保留

[68 FR 61993,2003年10月31日修订;68 FR 62217,2003年11月3日修订; 71 FR 53302,2006年9月11日。]

§ 205.606 加工产品标以“有机”时(特指食物成份),允许使用的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

只有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条件要求,并且当有机产品不能在市场上买到时,非有机农产品才可以在“有机”产品的加工中使用。

(a)肠衣,来自加工后的肠

(b)芹菜粉

(c)Chia(Salvia hispanica L.)原产于墨西哥的一种天然谷物

(d)从下列农产品中提取的色素:

(1)胭脂树橙(CAS# 1393-63-1)—具有水溶性和脂溶性

(2)甜菜汁萃取的色素(CAS# 17659-95-2)

(3)从胡萝卜提取的β-胡萝卜素(CAS # 1393–63–1)

(4)黑加仑汁色素(CAS #’s: 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and 134–04–3).

(5)黑/紫胡萝卜色素(CAS #’s: 528–58–5, 528–53–0,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134–04–3)

(6)蓝莓汁色素(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7)胡萝卜汁色素(CAS# 1393–63–1)

(8)樱桃汁色素(CAS #’s: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9)山楸梅汁色素(CAS #’s: 528–58–5, 528–53–0,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134–04–3)

(10)接骨木果汁色素(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134–01–0, 1429–30–7, and 134–04–3)

(11)葡萄汁色素(CAS #’s: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12)葡萄皮提取的色素(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134–01–0, 1429–30–7, and 134–04–3).

(13)辣椒色素—干粉和植物油提取物(CAS # 68917–78–2)

(14)南瓜汁色素(CAS #127–40–2)

(15)紫马铃薯汁色素(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16)红甘蓝提取的色素(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 134–01–0, 1429–30–7, 以及 134–04–3)

(17)红萝卜提取的色素(CAS#’s: 528–58–5, 528–53–0, 643–84–5,134–01–0, 1429–30–7, 以及134–04–3)

(18)藏红花提取的色素(CAS# 1393–63–1)

(19)姜黄提取的色素(CAS # 458–37–7)

(e)莳萝油(CAS# 8006-75-5)

(f)鱼油(脂肪酸 CAS#’s:10417-94-4,以及25167-62-8)—稳定的有机成分或只有国家清单§§205.605和 205.606中列出的成分

(g)低聚果糖(CAS# 308006-66-2)

(h)高良姜,冷冻

(i)凝胶(CAS# 9000-70-8)

(j)植物胶 - 只能是水提取的(阿拉伯胶、瓜尔豆胶、洋槐豆胶、长豆角胶)

(k)啤酒花(Humulus lupulus)

(l)菊粉,浓缩低聚果糖(CAS# 9005-80-5)

(m)海藻 - 只能用做增稠剂和饮食添加剂

(n)魔芋粉(CAS# 37220-17-0)

(o)蛋黄素 - 未漂白的

(p)柠檬草,冷冻的

(q)柑橘虫胶,未漂白(CAS# 9000-59-3)

(r)果胶(高甲氧基)

(s)胡椒粉,辣椒片

(t)淀粉

(1)玉米淀粉(天然的)

(2)稻米淀粉,非改性的(CAS# 977000-08-0)—有机操作在2009年6月21日之前

(3)甘薯淀粉,仅用于冬粉生产

(u)土耳其桂叶

(v)海带(Undaria pinnatifida)

(w)浓缩乳清蛋白

[65 FR 80637,2000年12月21日修订;71 FR 53303,2006年9月11日修订。72 FR 35141,2007年6月22日修订。]

§ 205.607国家材料清单的修订

(a)按照法案,任何人可以请求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将某一物质从国家材料清单中添加或删除。

(b)请求对国家材料清单进行修订时,需要从USDA(地址见§ 205.607(c))获取一份申请程序表。

(c)修订国家清单的请求必须提交给:Program Manager, USDA/AMS/TMP/NOP,1400

Independence Ave., SW., Room 4008-So., Ag Stop 0268, Washington, DC 20250

[65 FR 80637,2001年12月21日修订;68 FR 61993,2003年10月3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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