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 范文中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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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复习资料论述题归纳

第一.试论述行政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与之相抵触。

2.行政法进行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中,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则;

1)行政法执法者在使用行政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

2)必须将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则的适用结合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标得以实现。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1)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调整是其在执法中得以实现的保证;

3)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和规章,都需受行政法基本原则和指导;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般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但是,在某些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的情况下,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第二.试论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的涵义:是行政法律规范得以遵守,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得以维护的重要且必要的手段;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潜在着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因素,法律必须为行政处罚确立一系列制约机制和原则。

2.??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A:处罚设定权法定;B:被处罚行为法定;

C: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D:处罚的种类、

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

A: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

B: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C: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D: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C: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三.试论述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根据以下行为的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可撤销的行为只是在撤销之后失去法律效力,在此之前仍然对相对人有拘束力,相对人如在此前不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4)有权国家机

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5)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换相对人;行政主体对因此给善意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一般来说,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状态;

第四.试论述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包括行政赔偿制度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行政机关工作,提高执行水平的需要,也是发展民主政治,加强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步骤。

2.?? 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

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第五.试论述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2.??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

2)是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3)是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

3.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3)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

5)检察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第64条进行明确规定;

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

7)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予以规定;

4.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2)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第六.简述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

原则的原因。

1.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用违法规责原则:是因为违法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有诸多优点,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协调一致,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比较符合国家赔偿的特点。

2.?? 其原因主要有:

1)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2)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3)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4)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

第七.试论述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1.各个诉讼均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

3.各个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4.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共同诉讼是诉讼合并,独立的诉讼的存在是诉讼合并的前提;

第八.试论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主要要求。

1.负责处理行政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对行政和民事两类争议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分别审理,并且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或者裁定。

2.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程序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尚未作出判决审理完毕;

3.与受理的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时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请求;该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案件中的原告,也可以是原告以外的其他民事争议当事人。

第九.试论述国家公务员辞职权的限制。

1.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3个月的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

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3.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行政机关批准。

4.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3至5年内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未满规定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

5.?? 公务员辞职违反上述限制规定,行政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

第十.试论述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1.?? 人民法院采取对诉讼证据的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证据可能灭失;对这类

证据如果不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存,以后将不复存在或不能起证据作用;

2)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如果对目前持有的证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将难以取得同类的证据;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的两种程序:

1)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书应写明保全对象、理由、时间、地点和申请人的姓名、身份;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诉讼参加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裁定;诉讼参加人对人民法院不批准保全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且这些证据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应当依职权主动对这些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试论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 行为程序合法: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2.行为内容合法: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为主体合法: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论述题目录

第一.试论述行政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第二.试论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三.试论述行政行为的无效。

第四.试论述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第五.试论述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第六.简述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

第七.试论述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第八.试论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主要要求。

第九.试论述国家公务员辞职权的限制。

第十.试论述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试论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四.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

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关于公共汽车上的

问题: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答: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哪个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

答:甲市公安局所在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被告应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答:被告为甲市公安局;

(四)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五)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

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六)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

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

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七)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

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八)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A:属于越权违法;

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

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九)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

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

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

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

(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

1)?? 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

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

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

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一)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

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

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二)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四)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 李

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五)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1)不超过;

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1)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能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1)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六)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1)本案被告是海关

,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

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

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

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

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

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九)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

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

(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

为什么?

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

2)因为:

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

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

 第一、试论述行政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与之相抵触。

  2.行政法进行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中,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则;

  1)行政法执法者在使用行政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

  2)必须将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则的适用结合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标得以实现。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1)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调整是其在执法中得以实现的保证;

  3)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和规章,都需受行政法基本原则和指导;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般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但是,在某些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的情况下,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第二、试论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的涵义:是行政法律规范得以遵守,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得以维护的重要且必要的手段;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潜在着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因素,法律必须为行政处罚确立一系列制约机制和原

则。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A:处罚设定权法定;B:被处罚行为法定;

  C: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D: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

  A: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

  B: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C: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D: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C: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三、试论述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根据以下行为的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

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可撤销的行为只是在撤销之后失去法律效力,在此之前仍然对相对人有拘束力,相对人如在此前不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4)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5)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换相对人;行政主体对因此给善意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一般来说,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状态;

  第四、试论述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包括行政赔偿制度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行政机关工作,提高执行水平的需要,也是发展民主政治,加强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步骤。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

  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第五、试论述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2.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

  2)是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3)是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

  3.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3)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

  5)检察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第64条进行明确规定;

  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

  7)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予以规定;

  4.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2)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第六、简述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

  1.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用违法规责原则:是因为违法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有诸多优点,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协调一致,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比较符合国家赔偿的特点。

  2.其原因主要有:

  1)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2)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3)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4)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

  第七、试论述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1.各个诉讼均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

  3.各个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4.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共同诉讼是诉讼合并,独立的诉讼的存在是诉讼合并的前提;

  第八、试论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主要要求。

  1.负责处理行政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对行政和民事两类争议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分别审理,并且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或者裁定。

  2.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程序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尚未作出判决审理完毕;

  3.与受理的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时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请求;该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案件中的原告,也可以是原告以外的其他民事争议

当事人。

  第九、试论述国家公务员辞职权的限制。

  1.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3个月的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

  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3.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行政机关批准。

  4.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3至5年内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未满规定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

  5.公务员辞职违反上述限制规定,行政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

  第十、试论述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1.人民法院采取对诉讼证据的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证据可能灭失;对这类证据如果不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存,以后将不复存在或不能起证据作用;

  2)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如果对目前持有的证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将难以取得同类的证据;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的两种程序:

  1)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书应写明保全对象、理由、时间、地点和申请人的姓名、身份;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诉讼参加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裁定;诉讼参加人对人民法院不批准保全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且这些证据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应当依职权主动对这些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试论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程序合法: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2.行为内容合法: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为主体合法: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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