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使用标准
1、业务招待费实行事先审批原则,根据客人级别、事由及安排计划,填写《招待费审批单》,经部门主任、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如有特殊情况,可口头逐级请示后先用餐,再补手续。
2、业务招待费仅可用业务发展所发生的必要招待。
3、招待标准:
X以下,原则上不允许招待。
X以下:招待费标准为300元。
X以下:招待费标准500元。
X以下:招待费标准为1000元。
X以下:招待费标准为2000元。
其他:因业务接入出现阻力,需招待集团客户进行沟通、协商的特殊事宜,需一事一议。
4、用餐标准:(不含酒水):
(1)招待厅(局)级以上人员:不高于200元/人
(2)处级人员:不高于150元/人
(3)其他人员:100元/人
5、陪餐人员:原则上对等陪客,即根据客人的职务和人数选择陪客人员,陪客人数以不超过客人人数为宜。
6、原则上中午用餐不安排酒水。
7、报销招待费时,需向报帐人员提供经部门主任、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发票、招待费审批单等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