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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秩序失灵

09/12

学 年 论 文

题目: 浅谈当下中国社会秩序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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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25 日

浅谈当下中国社会秩序失灵 摘要:社会秩序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公平,实现社会有序繁荣的重大作用。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自清末始,经过几次思想和政治的变革,中国的传统的社会秩序趋于解体,历经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体制几经更辙,国家中心任务不断变动,当下中国社会的正常秩序呈现出失灵状态。本文通过对当今中国社会秩序的构成、失灵状态进行分析,提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路径选择,对形成一个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平有所助益,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命题。

关键词:社会秩序、依法治国、潜规则、精神文明建设

Talking About The Failure Of The Current Social Order In China Abstract: The social order has played a major role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equity, to achieve an orderly and prosperous society. Chinese ancient thinkers proposed "rule", it means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consolidating the state and social order, "chaos" means disorder and destruction of the social order of society.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after several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hange,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al order tends to be disintegrated, after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state system after several more rut,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tasks constantly changing, the normal order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 showing failure status . Based o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al order constituted failure state analysis, the path of choice to maintain the normal order of society, the formation of a society ruled by law, achieve social stability and equity helpful, and this is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h important proposition.

Keywords: social order, Rule by Law, the unspoken rules spiritu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前言:当下之中国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分层明显,社会利益交织,资源争夺加剧,矛盾锐化,原有的社会规则正在不断的弱化,而“灰色”规则却大行其道,在社会秩序的阴影面支配着社会的运行。

1.社会秩序的内涵与演变

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表示有序平衡的社会结构、关系模式和状态。社会秩序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信任和基于信任基础上达成的社会契约,社会接受契约的支配,在契约之下运行。

早在中国第一个政权夏出现之时,就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政府、军队、监狱等管制机构,到了周代,整个社会除了法令之外,还演化出了周礼,用以弥补法律的缺陷。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政治军事家在各国掀起了变法,对原有的社会秩序产生了巨大 冲击,全民平等的法治精神方兴未艾。秦朝建立,为了维护这个辽阔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基于平等基础之上的法律能有效化解各阶层、各部族、各行业、各地域之间的矛盾,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

国家统一上,法律也成为了坚固基石和基本准则,法治也因此彻底取代了人治。中国延续数千年的传统社会秩序由此开了先河。

2.当下中国社会秩序

2.1当下社会秩序现状与形成原因

到了清末,传统的社会秩序开始瓦解,无论是保障民权,兴议会的“立宪运动”,还是改革时弊的戊戌变法,无论是倡导民主与科学的新文化运动,还是反帝反封建的五四运动,都是对社会上层的反抗。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战争,中国的国体和政体都发生着巨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从私有制变为了公有制,与此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社会制度和法律。

改革开放之后,经济体制再度变化,私有制重新以新的面貌出现,然而,这场以先富带动后富的改革并没有取得如期效果,反而导致了新中国建立之后社会秩序首次面临巨大挑战。倡导平均的社会主义将社会资源和权力从少数人手里转移到了全体公民的手里,然后又将这些权力和资源赋予到另一批少数人手里,这些获得了垄断的人在改革伊始便获得肥沃的先天土壤,利用资源和权力创造出了合法的财富和较高的社会地位。毫无疑问,这些新贵们,无论是从保护自身既得利益,还是掌控将来的角度考虑,都不愿意回到原来的状态,他们开始制定新的游戏规则,代替原来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原有的社会规则已经开始失灵了。但这些新的规则,并没有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只能寄生在原有规则之下影响社会的运行,甚至是支配社会。这些新的规则无法在阳光之下运行,因此被成为“灰色规则”、“潜规则”,它们深入而广泛的分布在整个国家的各行各业,“灰色规则与阳光规则并存”,“阴盛而阳衰”。

2.2当下中国社会秩序渊源与衡量标准

当下中国社会秩序的渊源具有四大特性:多样性、普遍性、特殊性、负面性。

普遍性指的是社会秩序的渊源广泛分布于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地域,各个行业、阶层、秩序都处于不尽相同的秩序之中;多样性指的是在构成的整个渊源群体中,不同地域、行业拥有饱含自身特色的规则,具有丰富性多样性;特殊性指的是中国社会秩序的渊源继承了中国古典传统,以血缘为轴心的人际关系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这是社会秩序构成的一条主要链条;负面性指的是在对社会起到支配作用的规则体系中,那些“灰色”规则的作用日益加深,对以法律为基础的原有规则群产生了巨大的弱化。在以前,尽管这种现象一直存在,但处于一种相对隐性的状态之下,但现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甚至对社会运行起到了决定作用,这是当下中国社会秩序的主要矛盾所在。

我国社会秩序的构成内涵丰富,主体多样,但主要分为三类。笔者认为,界定社会秩序构成主体类别的标准主要有二:

一是与法律的关系:违反法律、符合法律、法律暂未定性(默认为符合法律)。

二是代表人群的利益: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代表少数人的利益。

如下图举例:

3.社会秩序失灵的危害

纵观历史,社会秩序紊乱之时,都是国家政权更迭的前夜。社会秩序是社会的稳定器,是社会矛盾的调节机制,一旦矛盾无法调和,社会的内部便会失去均衡,进而导致武力冲突。在社会秩序体系中,“灰色规则”往往是导致矛盾加剧的导火线,这是由于规则本身就承担着利益分配,矛盾协调的职责,而“灰色规则”往往弱化了这一职责,代表了少数人意志。根据矛盾否定之否定定律,一旦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无法实现,处于弱势的大多数人只能通过寻求新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显而易见,灰色“规则”给社会带来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上。

1)对思想意识的危害,即产生了特权意识。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历经革命战争推翻了封建制度,平等自由已经深入人心,这也是人类思想发展的未来趋势。但是一旦掌握权力资源的少数人制定社会规则,就会背弃平等信条,企图以特权维护特权,以特权维护利益。“我爸是李刚”,“我舅是司令”,“我爸是市长”等“豪言壮语”无不是对社会特权思想的如实写照。

2)对社会结构的危害,即产生了权贵。“灰色”规则是特权复辟的代言人,是少数人特殊利益的维护手段。社会本来是平等的,可是特权使得社会结构出现了分裂,一部分拥有权力的人从社会多数人中分离出来,一些社会俚语的出现正好印证了这种情况,如“官二代”、“富二代”、“土豪”、“白富美”、

“炫富”等。为了使得自身所拥有的权力、财富、社会地位等资源得以长久传承,只能对社会多数人进行压制,连多数的大学生青年也对自己的未来感到忧虑。权贵与平民开始分立,“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子只能打洞”,寒门再难出贵子。这种分隔阻碍了社会上下层之间的交流,下层人才难以进入上层,能力与地位不对等的匹配关系最终会演化为斗争,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3)是对社会经济的伤害,即束缚了生产力。这种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将转化为生产关系,扩散到国家的各个领域,社会资源不能实现优化配置,垄断封闭的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进步,经济也难以健康发展。

4.社会秩序失灵的原因

1)历史原因,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权贵。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起,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很多人在优厚的先天土壤之下,率先富裕起来,掌握了社会财富资源;另一部分人则是公共权力的掌控者,企图权力世袭。二者的经济人属性使得官商关系错综交织,成为特权体系中的两大主体。

2)现实原因,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矛盾冲突加剧。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社会的转型涉及到利益和资源的重新分配,分配不均已经为社会阶层分裂埋下了祸患,加之精神文明的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水平,社会成员的需求和心理没有得到良好的引导和疏通,失去了平衡。我们从马斯诺的需求理论进行分析,一方面少数富裕者鉴于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已经满足生理、安全、社交和尊重等需求,甚至是自我的实现,一时找不到精神的合理出口在哪,迷失在经济浪潮中,开始炫富,搞特权;另一方面,大多数人辛苦工作,却还停留在较低的生活水平,面对“为富不仁”现象,心理产生巨大落差,仇视富人。而政府也并没有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经济建设压倒一切,在工作上忽视了大多数人,政府连同它所制定的规则也一并遭到仇视。

3)法治精神的缺失。新生的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但并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尽管有宪法和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中国社会并没有充满法治精神,支配社会运转的也并不是法律,而是历史上的各种政策、运动。文化大革命结束,国家开始了恢复法制的工作,可是国家的权力运作中仍然存在人治。从党领导一切来说,党委及其领导人的意志、政法委的存在和财政依靠政府很大程度影响了司法的独立;从权力掌握者的来说,思想意识停留在过去的时代,缺乏法治精神,以权代法。这就为当前社会官商交织,纵容权贵留下了寻租的空间和权力资源,是当下中国社会秩序失灵的深层原因。

5.救济手段

1)强化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合理推进以法治国。治理国家的基本精神理念决定了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治理国家的依据应当是法律,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以人治国,更不是以政治国。政府、政党及其领导人的权力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公共权力的运用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全社会都要在法律的准绳内运行,严格打击违法犯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使得法治精神成为社会的主题精神,人人知法,人人护法,从而人人守法。人人平等,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是社会秩序有序稳定的思想保障和基石。

2)约束政府行为,建立公民社会。政府是人民意志的代表者,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而不是代表少数人利益的统治机构。政府要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公共决策要征求公民意见,维护多数人合法利益,而不是政府为了政绩单方面决策,忽视社会底层公民的合理诉求,要从社会秩序失灵的根源上解决矛盾。习近平在庆祝全国政协成立六十五周年大会上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3)树立社会信用,对社会不良之风加大监督和打击力度。社会信用是社会秩序的本质,是社会秩序的良心,当前社会秩序的失灵本质上是社会信用的破坏,社会成员之间处于不信任的状态。必须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对社会不良之风给予纠正,出台政策制度惩戒商业诈骗、黑心生产,整顿各行业“灰色规则”,反对奢靡之风、特权之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要率先垂范,勤俭踏实,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科学健康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精神文明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文明建设是对法律的补丁和救济。精神文明建设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使得社会各阶层在精神上找到出口。具体来说,就是少数富裕者要找到新的自我价值和伟大追求,“达则兼济天下”,用行动反馈社会,先富带动后富;经济水平相对低的人群要奋发进取,“穷则独善其身”,满足个人合理需求,实现自身价值,共同营造和谐社会,为实现富国强兵的中国梦而努力,而不是仇富仇官,憎恨社会。在营造科学健康的主流价值观上,社会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扬善批恶,起到精神文明教化作用,引人向善,弱化间隙,缓和社会矛盾。而不是为了盈利,毫无社会良心感,对社会冲突推波助澜,加剧社会秩序失灵。

6.小结

不治小疾,必腐其身。当下中国社会秩序的严重失灵已经威胁到了国家公平和社会稳定,这就更加迫切地要求推行法治,崇尚法律在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活中的权威地位,以铁腕手段遏制不良之风。我们拿起手术刀的同时,也要加良药以调理,以法为基,德法结合,才能标本兼治。只有一方面用法律堵住邪路歪路,另一方面用道德引导出路,才能走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路上,实现社会和谐,国家富强。这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既不搞特权,崇法守法,也要消灭自卑意识,敢于同剥削者斗争,共同维护社会清正公平之秩序。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J]. 中国法学 2012 ,第03期 .

[2]田飞龙.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中顾法律网[N].20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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