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作为恢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刑事和解在我国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但因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对刑事和解问题还存在许多的争议,包括刑事和解的内涵与价值、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与案件范围、刑事和解的主持者与处理方式等,应当在理论上加以探讨,以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2
近年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我国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学理上的探讨方兴未艾,不少地方也在司法实践中大力推广刑事和解,并从中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上述两个文件极大地推动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工作。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尚未对刑事和解作出系统和完善的规定,因此,目前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仍然存在较多争议,突出表现在公诉案件中。因此,本文以公诉案件为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考察。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与价值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西方社会开始兴起恢复性司法运动,与传统司法不同的是,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及社会所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