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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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养殖场(户)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履行主体责任。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承担法定义务
1、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禁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
2、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3、我国法律规定畜禽养殖场(户)是本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于病死畜禽,严格实行
回 执
《关于武进区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告知书》已收悉,并遵照执行。
收件人(签章): 2015 年 月 日
“四不准一处理”制度。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严禁病死畜禽流出养殖场,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病死畜禽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失信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黑名单制度,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取消有关项目申报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料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
6、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三、坚持诚信生产。规模养殖场应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养殖技能培训和行业自律,严格按标准化生产。不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畜禽,确保出栏动物质量安全。
四、自觉接受监督。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回 执
《关于武进区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告知书》已收悉,并遵照执行。
收件人(签章): 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