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事:大家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国已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针对此项政策变化,财务部特对公司发票管理和合同管理相关事项做如下要求:
1、 收取发票要求——请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即原普通机打发票或手工填制发票)已要求停止使用,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对外支付后请注意索要增值税发票。
收款方既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获取增值税专票无需增加额外税费支出成本,则请优先选择增值税专票;
收款方只能提供其中一种发票的(增值税专票或增值税普票),则选择其能提供的票种即可。
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公司信息如下图所示:
2、 合同条款中关于合同金额标注及提供发票种类的要求
在签订合同时,关于合同金额的条款请标注含税金额(如有可能,请将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额及含税总额同时列示);合同条款中建议明确对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此通知。
中种国际财务部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