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聘用合同
甲方:XX 中学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校有关法规,按照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特聘用该同志担任我校清洁工。现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寒暑假期间除外)。
第二条 乙方权利:
1. 聘用期内每月工资 元。工作期间如果不够整月,工资所得按照天数分别计算,10天以内依照10天,10——15天按半月,超过20天按一月计算工资。
2.. 聘用期间享受公办教师同等福利待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职责。
2. 按照学校要求打扫好所辖厕所卫生,每天清扫五次,保证地面、墙壁、便池、尿槽清洁干净,保护好厕所卫生设施和工具。 3.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 按时支付工作报酬。 2. 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合适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 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 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2.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3. 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工作能力差,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