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收费标准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办法,具体标准见附表。每次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最低收费额为4000元,累进收费超过五万元的,按五万元收取。
被评估单位对评级结果有异议而重新要求评估,经人民银行批准进行复评的,复评费按上述标准的20%收取,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对被评估单位进行的跟踪调查,不另收费。对确有困难的被评估企业,可以减免部分评估费用。
(二)、咨询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收费应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你公司应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税票,照章纳税。
三、本文所核标准,仅限于你公司接受企业自愿委托而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时的收费,今后我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政策、范围如有变动,你公司应主动向我局报告,并重新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