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标准法。
提出一个强大的、令人信服的比较标准,在这一标准下,谁更重要一目了然、显而易见。
第二种,关系法。
分析两者的相互关系,论证其中一方起主导作用。
关系法的一个变体是“取舍法”,即故意把比较的双方居于绝对矛盾的状态,你必须作出取一舍一的抉择,而此时此刻的最终取舍就反映了你心中的价值排序。
第三种,置换法。
就是把要比较的两个概念转换成两个新概念,而两个新概念谁更重要是一目了然、显而易见的。
这就好像,如果要论证A 比B 更重要,把A 转换成C+,把B 转换成C-。
或者把A 转换成C ,把B 转换成D ,而C 又是明显重于D 的。
如果把愚公移山转换成面对困难,愚公搬家转换成逃避困难,则愚公移山肯定优于愚公搬家。
如果把愚公移山转换成直接但低效的办法,愚公搬家转换成变通却高效的办法,则愚公搬家肯定优于愚公移山。
第四种,打平法。
就是在所有对方优势的战场力求和对手打平,然后在我方开辟的主战场一举胜出。简言之就是——
你有的优点我也有,你没有的我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