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区党务公开工作中
党员群众意见收集办理反馈制度(试行)
为更好地推进全区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是指全区党员、干部、群众针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内容提出和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收集、梳理原则。党务公开工作中,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收集、梳理、办理和反馈。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党务公开工作中党员、群众反映意见的汇总、统计和督促办理;各党委(党工委)负责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中党员、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梳理、办理和反馈。
第三条 办理程序。党员、群众反映意见采取随时反映、随时收集、及时梳理、及时吸收、限时处理、限时反馈。
1.收集。各单位各部门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认真登记、分类梳理、汇总上报,本级有权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转办。对党员、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具备解决条件的,要立即解决;对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可以解决的,
要明确责任人、限期解决;对需要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问题,应在研究之后2个工作日内转交。
3.督办。区委组织部和各党委(党工委)负责抓好对各级党组织交办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党员、群众意见的督促落实和反馈工作。
4.报告。对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或不符合政策、法律的,要及时向群众说明,并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大,单靠一个单位或部门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效解决群众的诉求和矛盾。
5.反馈。各党委(党工委)应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运用、处理情况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由党委(党工委)书记当面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来信(访)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反映的问题及办理情况,各党委(党工委)要认真登记,详细记录,建好档案,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五条 本制度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