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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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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通过在资质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等方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分析,本文试图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寻找在法律服务体系中适合他们特点和当下情况的定位。在本文第一部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之后,本文将把重点放在分析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以找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定位。   关键词 基层 法律服务 定位   一、引言   201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的身份,基层法律工作者自此以后取得了诉讼代理人的“名分”。然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资格取得方式不同却承担几乎相同的法律服务工作,在法律服务体系中二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没有理顺。笔者认为理顺二者关系的重要前提在于将二者的定位进行清晰的界定,本文就试图分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定位。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律师数量不够且分配高度不均,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在这样的历史时期,以降低行业准入标准的方式添补法律服务空白的基层法律服务应运而生。最初,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广大的农村和乡镇等偏远地区,被称为乡镇法律服务,用以弥补律师数量的不足。近三十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已经逐渐成长为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质   法律服务同其他的服务相比,其提供的是专业意见和代理行为,是执业人员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结合当事人的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给出的,能够帮助当事人顺利解决纠纷。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具备什么样的专业技能也就决定了其能够处理的怎样复杂程度的案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通过考试和考核两种形式得到执业资格。大专学历以上的可以参加由司法部组织,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承办的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可以申请通过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资质,但是在2000年上述规定公布之前,全国12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仅有4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考取律师资格的仅占3%。这两者比较起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质相对低很多。这一方面是考虑乡镇、农村地区急需法律服务人才,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和工作内容是相对简单的,小额的纠纷案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确确实实为法律服务体系所需要,它在许多方面发挥的作用是目前中国律师无法替代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分布大致呈这样的状态:律师集中分布在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乡镇、农村地区分布较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的法律服务工作,如担任法律顾问、民事调解和法律咨询的数量也很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确有其自身的优势存在。第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价格往往相对低廉。一方面,司法部对律师收费标准有着统一的、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律师的执业成本也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出许多,主要是向主管机关缴纳费用上的差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年检费,不需要缴税。第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往往更贴近群众,在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都更注重将乡土人情、风俗融入。这一点发挥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往往效果非常之好。也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得到基层法官认可的原因之一。第三,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曾与司法所一体,虽然经过了脱钩改制,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方面发挥着协助作用,诸如帮助进行普法宣传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实施各项法律援助,在报刊开辟信箱专栏、开通热线电话、开展普法宣传周、设立咨询接待室。   三、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地位,这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现实状况的肯定,也是在立法层面给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体系的定位。但是,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应当拥有代理所有类型民事案件的权利。   第一,基于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关于法律服务人员资质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我国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质来看,他们无法承担专业技术要求过高的海事海商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的商事案件、金融类或房地产类的案件。这些案件不仅要求有分析和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求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   第二,一个完整的法律服务体系既要有面向各类经济组织、高收入阶层的,也要有面对中小企业、中低收入阶层的、规模稍小一点的法律服务机构。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通常处理的案件往往包括以下几种: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因琐事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乡邻纠纷、土地纠纷、借债纠纷、交通事故。基层法律服务低廉的收费是恰如其分地适应了这样的位置。   四、基层法律服务的地域范围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   2002年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大中城市的街道法律服务要进一步强化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开展业务,以本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即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发展于乡镇基层,面向广大群众、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基层政府,更熟悉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和风土人情。处理当事人一方在所属地域或案件发生在所属地域的案件,本身就具有其地域优势,也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弥补基层法律服务空白状况而产生的初衷。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观点,乡土社会有这样两个特征:第一,人们的流动有区域上的限制,区域之间的接触很少;第二,人们之间相互熟悉,信任也建立在熟悉之上。这个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容易产生与国家法存在差异,类似习惯法的自己的生活规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熟悉当地情况,也善于用这样的规则解决纠纷。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容易帮助这个相对封闭的社会恢复平静、保持和谐。而且,既然区域之间流动较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很难在另一个城市或基层区域同样发挥其优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长期生活在这样一个乡土社会中的,是这个乡土社会的成员之一。他们与纠纷当事人的熟悉,就容易使当事人对其产生信任,从而容易达到调解的目的和效果。   (二)乡镇和农村地区   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法律服务体系。中国的法治能否建立,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农民的这种服务能否得到满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农民法治意识的加强,这些都促使了农村地区对法律服务需求量的扩大。但是,基于农村地区案件多数为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额度较小。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大部分农民还不能承担昂贵的律师收费。广大的农村地区需要基层法律服务。把基层法律服务定位于农村地区也有利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缺少面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法律服务的服务主体,而目前这一部分的需要和供给的矛盾日见突出(尤其是农村),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需定位于此,在差异化服务中寻求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生俱来就有一种对政策的极度依赖性。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和不断推进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中,面向农民提供一种作为公共服务的法律服务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承担这几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优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产生于、分布于乡镇和农村地区, 其工作的地域范围也应回归并定位于乡镇和农村地区。   参考文献:   [1]周院生.法律服务,你的属性是什么?―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体系秩序的思考[J].中国律师,2004(9).   [2]陈松.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证研究―现实法律需求视角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J].中国司法,2006(9).   [3]龚再坤.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定位的思考[J].人民调解,2008(5).   [4]陈荣卓.草根”法律服务组织:属性变迁与进路选择-2000年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8(4).   [5]苏力.送法下乡[M].   [6]陈宜,崔玉麒.法律服务分流制的构想――兼论法律服务体系的净化[J].政法论坛,2002年4月.   [7]郭松,肖仕卫.穿梭于两种知识之间:律师作用新解读―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7) .   [8]孙建.关于法律服务差别化的思考―兼谈法律服务所在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定位问题[J].中国司法,2005(11).   [9]赵芬,项继权.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空间管窥[J].铜仁学院学报,2007年9月。   [10]李加玺,李静.乡土社会中的独特角色―作为调解主体的乡镇法律服务所[J].兰州学刊,2005(6).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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