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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艺师的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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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职称专业设置

农学(含作物栽培与耕作、作物遗传育种、热带作物); 园艺(含果树、蔬菜、茶叶、花木、蚕桑) ; 土壤肥料(含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肥料管理与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节水农业);植物保护(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与综合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应用);畜牧(含家畜家禽及特种动物遗传育种、饲养与技术管理、饲料、草业);兽医(含中兽医、动物检疫、兽药检验及兽药管理)。

农业职称名称

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统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园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园艺师、高级园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业职称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

农业职称专业相关明细:

一、农艺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

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以及从事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

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

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机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机工程科学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村能源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技术开发、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名称

农艺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畜牧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兽医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产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村能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机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农业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

兽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并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推广、管理、市场等方面的知识、法规。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地区的农情和生产特点,并能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提出针对本地生产与科技应用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

(3)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当地生产、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管理、技术开发与经营等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表现出较高水平。

2.工作经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有为主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或计划的经历;

(2)有一次以上主持或为主参加上一级或三次以上参加本级立项的

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包括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技术攻关等项目)全过程的经历,且项目实施情况良好;

(3)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发展情况提出过有关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技术应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4)主持或为主制定过二项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定(办法)或技术规程(质量标准);

(5)参加过当地重大农业科技攻关活动,取得过经省级成果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

(6)负责或组织过当地重大农业新技术推广或常规技术普及的培训工作,编写培训教材累计在五万字以上。

3.工作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能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独立解决当地农业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针对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难题提出技术改进意见;

(2)能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水平组织制定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计划;

(3)能独立制定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能运用专业知识,组织重大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5)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作的能力。

4.业绩与成果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制定或提出的生产规划或计划、技术方案、意见被采纳应用,

并取得良好的效益;

(2)在技术推广工作中独立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或撰写过水平较高、适用性强的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3)两次以上主持或为主制定过当地或行业科技管理规定、技术规程,且实施后效果显著;

(4)在技术服务、经营中,成功引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效益显著;

(5)在重要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必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参加编写1万字以上);

(6)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7)取得过经省(部)级成果管理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或主持过省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效果良好(增产10%以上)。

农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理论水平

(1)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推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法规;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熟悉当地农业生产情况和生产特点;

(3)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技术知识,解决生产、技术推广、技

术监督、培训、服务与科技管理、执法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工作经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有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计划的经历;

(2)有参加上级下达的农业新技术项目(包括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技术攻关等项目)或本级下达的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经历;

(3)熟悉当地农业生产现状,有针对当地农业技术普及现状,提出过技术推广或技术普及的意见、建议及方案,并被采纳的经历;

(4)有参加制定本专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办法)或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的经历;

(5)有为主参加当地本专业生产情况调研,独立完成技术调研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经历。

3.工作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等方面的任务,在技术推广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协调、攻关能力;

(2)能够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现状,指导一定区域内农业生产结构(布局)调整,制定生产计划,提出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建议,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促进生产发展;

(3)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能够根据本地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有关技术推广、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规范、规划与管理建议,并被采纳;

(4)能够针对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具有从理论与技能上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5)在技术开发与经营服务中,能够根据当地生产需要,引进适合当地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或品种资源,并指导运用,产生较好社会效益;

(6)掌握有关农业技术的条例、法规与标准,能较好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进行有效技术监督。

4.业绩与成果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参加制定的生产规划、计划、技术方案或提出的技术意见、建议,经实施后产生良好效益; (2)在重要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编写县以上应用的本专业技术推广培训教材、讲义、科普读物、技术资料一万字以上;

(4)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奖励二次以上;

(5)参加的技术推广或开发项目,经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6)引进适合当地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或品种资源,并指导应用;或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使当地一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效益显著,增产5%以上。

农艺师标准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参加实施;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

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

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

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

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

5.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参加推广2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1项以上的改进。

9.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

11.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1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4.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1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

6.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7.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

8.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

9.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加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6.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8.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植保、植检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

5.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未出现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8.参加制定1种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规划、实施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1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承担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8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300吨以上。

6.参与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3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乡(镇)以上范围内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有较大增长,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10.参加总结1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并组织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

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上面是百度百科里的介绍。各省都有自己的评定标准,你可以去省农业厅打听一下,农业厅每年评定职称前都会下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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