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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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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11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8月1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该项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市政委就有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该《办法》出台背景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1、该《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自2004年5月施行以来,有力促进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征收工作,征收额从2004年的233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25847万元。同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

[2004]165号)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情况和问题:一是需要明确界定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征收范围和使用范围,明晰居民对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与物业服务收费中包含的物管清洁费混淆的问题;二是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征收类别进行科学划分,尽量做到公平征收;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垃圾处臵费解缴机制。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

令[2004]165号)进行修订,以便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征收率,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怎样计征?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按户计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四)商业门店(网店)及其它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臵场的,按量计征处臵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

三、我市主城区居民怎样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 答:目前主城区居民可以在以下地点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1、各供气分公司缴费大厅;2、重庆市利安科技公司代缴网点; 3、重庆公众城市一卡公司代缴网点; 4、网

上通过支付宝以及财付通缴纳;5、邮政储蓄银行缴费大厅;

6、团缴户居民则委托物管公司代收。

四、哪些人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

答:(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是国家法定的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由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在责令补交处臵费的同时,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多次上门催缴、拒缴垃圾处臵费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各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有哪些?

(一)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

答:重庆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城市,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过度消耗能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不下大力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面临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随着城乡统筹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量也与日俱增,城市生活垃圾由2007年的204万吨上升到2011年的420万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也能有效缓解我市资源不足的压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所以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根据我市发展的实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城市垃圾管理理念,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减量化为核心,资源化为目标,无害化为基础,重新定位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原则,首先是避免和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最大化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无害化贯穿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管理理念和思路的重大转变和调整,符合当前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宜

居重庆”、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新要求。

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城市生活垃圾中的产生、排放、转运和处臵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义务,体现了垃圾产生者负有相应的治理责任和义务。

(三)征收垃圾处臵费有什么用途?

答: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转运、处臵和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缴入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转运、处臵和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转运、处臵和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监督和管理。

(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依据以及施行时间? 答:2011年7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第106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城市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对垃圾处臵费的征收对象、减免对象、资金管理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于2011年9

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五)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

1、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

答: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

答: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臵场进行处臵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六)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臵费与清洁费有什么区别? 答: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臵费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臵场进行处臵将场进行无害化处臵,按有关规定核准的收费标准,其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这是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步伐,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臵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居民清洁费则是由物管企业或社区组织专人清理居民楼房梯道卫生,并将逐家逐户产生的垃圾收集到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而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方式有哪些?

答:结合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征收方式,具体为:

1、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臵费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征收;

2、主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市、区两级财政直接扣收;其他区县可参照主城区方式执行,也可组织自收。

3、主城区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每年全年一次性征收;其他区县条件允许可参照执行,也可组织自收。

4、对目前尚未纳入委托代征范围内的,仍由各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征收,并出具财政指定专用票据。

(八)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1、居民每月每户8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

3、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110元/吨,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65元/吨计征;

4、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分别为:200㎡以下的0.55元/㎡. 月,200㎡至500

㎡的0.5元/㎡. 月,500㎡至1000㎡的0.45元/㎡,1000以上的0.40元/㎡;

5、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使用的票据有哪些? 答:垃圾处臵费实行专款专用,必须使用相应的合法票据。具体类别如下:

1、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征收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臵费,使用的是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两费合一票制”(即燃气费与垃圾处臵费)打印在一张票据上,由物管企业统一收缴的团缴户居民生活垃圾处臵费,应向缴费居民出具定额票据;

2、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

3、对未委托代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使用财政指定专用票据。

4、对未出示财政专用票据违规收取垃圾处臵费的,可以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8(物价),12319(市政)。

(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管理机构有哪些?征收工作由谁负责?

答: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

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2、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3、持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否则,缴费当事人可拒缴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7909660、67906274。

(十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1、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票)据和收费工作证件的;2、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3、截留、坐支和挪用的;4、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5、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答:如需了解相关政策文件,可直接登录重庆市市政委门户网站重庆生活垃圾处臵费专栏(网址:http://www.cqsz.gov.cn/zt/shlj/index.aspx?classid=1

45),也可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7909660。

今日下午,记者从重庆市市政委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规定,对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将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市政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高标准管理的需求,市政府2004年颁布实施的《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情况和问题。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市市政委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办法》全文共14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征收类别、缴费方式及征收管理等内容作了相应完善和调整。其中,令市民关心的空置房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情况,新《办法》增加了连续二个月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将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每户每月8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此外,《办法》规定,对相关部门核准的非营利性福利机构,也将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今年8月1日,市长黄奇帆签署市政府第255号令,修订后的《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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