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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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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年11月修订)

全体员工: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和实现高效率,保证公司日常工作用车,有效规范管理公司机动车辆,杜绝公车私用,修订本规定。

一、公司车辆配置

1.1、公司配置车辆仅限于公务使用,非公务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公司车辆。

1.2、各公司除总经理、大长江汽车总公司各总监和指定的业务营销人员配置专用车辆外,各公司其余职务管理人员确需配置专用车辆或上下班需用车,必须另打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批准,方可配置专用车辆或上下班用车。

1.3、公司车辆必须保证外来宾客的接送和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款用车。

二、车辆管理

2.1、行政部保管车辆档案、证件及保险材料,并负责年检、缴纳规费。

2.2、驾驶员在接送公司客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准时、主动、大方、有礼貌。

2.3、除专用车辆或经批准的仅用于上下班的车辆外,公司车辆集中停放公司停车场。行政部统一管理,该车驾驶员(或指定人员)负责保养维护。

2.4、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外借,车辆外借需通过总经理的批准。未经总经理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2.5、春节放假期间,公司所有车辆一律集中停放公司停车场。特殊需要用车须经董事长批准。

三、车辆使用规定

3.1、除专用车辆外,各部门外出公务用车,需填写《派车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签字确认,将《派车申请单》交给行政部,由行政部视轻重缓急和车辆出勤情况调度派车(含自驾)。

3.2、驾驶员(含自驾)应按派车单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实际办事须变更行车路线不受此限,但事后应按事实说明并改签派车单。无正当理由更改行车路线,以驾驶员和用车人非公务用车处理。营销人员专用车辆,未经总经理指派或参加会议,不准跨区域行驶。

3.3、执行公务车辆外出,应主动向保安人员(或公司指定人员 下同)出示派

车单及出车时间、车辆公里数,回到公司后应向保安人员报告车辆同程公里数和回车时间并交回钥匙。行政部应核对派车单驾驶员行驶路线、时间、里程。车辆行车里程与派车路线不符的,由驾驶员负责缴纳差额里程油费和过路费。

3.4、职工非公务用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其产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费由用车人支付。

3.5、驾驶人员必须服从行政部调度。发现车辆异常或须维修应及时报告行政部。

3.6、施救车夜间出车施救,应先报告售后服务经理,并应向保安报告出车、回车时间。翌日由售后服务经理补签派车单交行政部。所有服务专用车必须有行车记录。

3.7、车辆贮油不足邮箱一半,由该车正在使用的驾驶员添足汽油后交回行政部。实行定点定人或加油卡加油的公司,因长途驾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

四、行车安全管理

4.1、各公司应对持有驾驶证人进行甄别证件真假,确定驾驶人员名单和准驾车辆类型。严禁无证、假证人员驾驶车辆。驾龄不足一年不准上高速公路。

4.2、驾驶车辆外出,必须带齐有关证照。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或违章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和用车需要。

4.3、驾车人员驾驶车辆外出,不准将车来辆交给他人驾驶,包括有驾驶证人员和公司准驾人员。

4.4、驾车人员驾驶车辆外出,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出车前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等符合安全驾驶的良好技术状况。如有不见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绝不允许车辆带病上路。确保交通安全。

4.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被盗,应立即抢救伤员并就近向公安、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公司行政部报告。

五、车辆维修保养

5.1、公司车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驾驶、其他未经允许的人员不得擅自自驾驶。驾驶人员必须对所管理的车辆,实施定期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保管好随车证、照、工具,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5.2、车辆需进厂维修、保养,车辆保管人员必须填报《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经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按批准项目在指定维修单位维修保养,维修中心认为必须增加的维修项目应持维修单位出具的报价单报行政部重新审核,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维修项目。没有经总经理批准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作为附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5.3、车辆在外行驶途中,需要应急维修,需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后需补办《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六、费用开支规定

6.1、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受处罚,由责任人承担,罚款票据不准报销。

6.2、驾驶人员执行任务过程中出现问题,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损失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比例,承担相对应比例赔偿责任。如属机械故障发生事故免除赔偿责任。

6.3、经批准的非公务用车发生的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可减免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由用车人承担。

6.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车辆肇事者,所有经济损失(不减免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全额由用车人承担。

6.5、江西省豪爵摩托车销售公司按协议配置的车辆,其汽油费、过路桥费、维修费用、折旧费按原《市场管理人员配用车协议书》执行。

七、责任承担

7.1、除专用车辆或经批准的仅用于上下班的车辆外,非特急原因,无论出于公私事,未经行政部门或总经理派车而私自使用车辆车,或下班后将车辆擅自开回家被发现,除责令将车辆当即开回停车场,同时每次罚款300元。

7.2、违反本规定的任一条款(7.1、条款所列情况除外),用车人除承担相对费用外,每次尚须付款500元。

7.3、驾驶员驾驶车辆,承担交通法律、法规相应责任。

八、附则

8.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购置的所有汽车类机动车。

8.2、本规定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各公司关于汽车使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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