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协议
甲方:
乙方:
按照天津市有关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小淀垃圾场综合整治的要求,为周边群众创造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配合、保障该地块后期土地整理的顺利实施,甲方委托乙方对垃圾场地上物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对 垃圾进行清运处理。四至范围为:。
2、合同期限从2009年 月 日至2009年12月25日。
3、乙方在现场对垃圾进行喷淋、消毒、筛分后,对剩余不可再利用的垃圾,集中清运至双口垃圾处理厂、津南垃圾处理厂,采用运作填埋、消毒焚烧等无害化方式集中处理。
4、在垃圾清运过程中由乙方提供清运所需人员、车辆、专业化垃圾筛分工具,产生的人工、机械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5、经双方协商,垃圾清运、处理费用为每方32元。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480万元(大写:肆千肆佰捌拾万元整)。
6、合同期限截止后,由甲方组织人员对现场实行验收,垃圾如按期未清运、处理完成或场地未达到清空标准,视乙方违约,
按垃圾清运、处理总费用的10%赔偿给甲方。
7、因不可抗拒力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终止协议。
8、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及法人代表盖章、签字后生效。
10、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