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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ym123 于 2014-02-28 10:45
民革襄垣县支部原主委屈毓华反映:目前,在蓬勃兴起的社团组织中,绝大多数是从党政机关退休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主要职务。形成我国这一“行政社团化和社团行政化”风景线的原因,主要是发起成立的业务主管部门借助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余威”在社团中发挥“余热”,以获得上下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助。由此从社团成立之日起,在社团组织中任职的退休领导干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按月领取相应报酬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与中办发[1998]17号、国办发[1997]11号,中组部[1999]55号文件规定的“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中共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打起了“擦边球”。据调查,100%在社团组织中任职的党政退休领导干部在社团组织中领取报酬和享受各种经济利益,有25%的党政退休领导干部在二至若干个社团中任职兼职,每月享受数额不等的酬劳费以及各种福利待遇。使原本就让广大民众厌恶的“社团行政化和行政社团化”再加上“金钱化”引起更多的非议和不满,到处盛传有“余热发挥的平平淡淡,余钱捞得盆溢缸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如何“治疗”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发挥“余热”中捞取“余利”这一“流行病”,是个烫手山芋,值得认真研究,慎重对待,引起关注:
一是需要划清“红线”和“蓝线”。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中纪委应对已下发的17号,11号,55号及《准则》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退休后的党政机关干部在社团组织中任职究竟能取酬还是不能,得有新规进行划线。若能取酬,幅度是多少,就像中纪委细化不能购买挂历,台历一样,划清“红线”和“蓝线”,表明“底线”与“界线”。
二是需要界定清退与不清退。如果中办国办等相关部门认为党政机关退休后的领导干部在社团组织中一律不能取酬,已经取了酬的怎么办?是清退还是不清退,是既往不咎下不为例,还是按纪律处分条例“违犯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理,也须有明确的新规,界定所取酬劳、享受一应福利清退与不清退,上交和不上交,处分与不处分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