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电
费
管
理
办
法
FX/QG-C 2003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水电管理,开源节流,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用水、用电实行“分类确定标准,控制总额指标,责任落实到人,节超实行奖罚”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用水、电由物业公司或所在单位的行政部门(办公室)管理,未设以上职能部门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办公、生活及公共场所的用水、用电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要 求
第五条 水电使用标准
(一)以水电为直接生产成本的单位(指修理行业和高扬公司)其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和公共场所用水用电均按经营收入的比例计提。标准如下:
(二)以营业间、营业厅、展厅等为营业场所的,其用电按营业场所面积核定标准如下:
注:在底线内的由支公司审批,超过底线以上的由支公司申报,上一级领导审批。
(三)其它单位和部门按人头核定办公用水用电标准: 1、办公用水用电:
2、未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空调用电指标: (1)范围:
①副职(含副职)以上领导单独设办公室的; ②特殊岗位人员。 (2)标准:
(三)生活用水用电标准:
1、职工食堂用水用电按食堂收入4 –6 %提取计入食堂成本,具体系数由
各分、支公司决定。
2、凡入住本公司职工宿舍的员工,每人每月补贴30度电、1吨水,副职(含主管)为员工标准的1.5倍、正职2倍,副总裁级为3倍,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 水电费结算价格:
第七条 公共场所耗用的水电费(含水电损耗)由所在地物业公司(行政部门)控制在一定标准内。
第八条 水电管理部门职责:
(一)加强其管辖范围内的用电安全管理。
(二)审核水电费的支付,控制水电的损耗,特别应管好公共场所用水用电的开、关,堵塞水电管理漏洞,努力降低水电成本。
(三)加强水电费的收缴,按本办法计算、分摊和补贴水电费。
(四)完善水电费收支核算,接受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和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凡外单位用水、用电各单位必须严格计量并按市场价格加收一定的管理费计收水电费,工程建设及维修工程用水用电量各单位应单独统计核算,其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条 集团公司水电管理实行节约有奖、超支自负、年终兑现。年终水电费在控制指标之内如有节约,按节约额的20%奖励相关责任人;如超支,超支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50%。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偷、漏水电和擅自改变水、电线路结构等行为按《物业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外使用的水、电费不按时代收代缴或者漏收的,除承担其经济损失外,同时由责任人承担5‰的滞纳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