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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五法”最新修订概要
作者:刘影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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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发布的《日本复兴战略》和《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方针》,该
战略和基本方针重申了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立国”口号,并在此基础上具体提出“十年内将日本建成为世界第一号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一套能够进一步激励知识创造、更加完善保护和活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这意味着很多现有法律制度可能被修改。而事实上,相关修改工作已于今年早些时候开始了。2 01 4年3月 11日,日本内阁就通过《修改专利法等部分法律案》 ,正式对《专利
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国际申请法》以及《专利代理人法》五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一、《专利法》修改
本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1、增加特殊情况下延长申请期限等救济措施
鉴于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的教训和国际经验,本次《专利法》修改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时,可以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供延长申请期限的救济措施。该措施适用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优先权证书的提出、分案申请、申请审查以及专利费用的缴纳。
2、设置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日本“旧专利法”中曾经设置过专利异议申请制度,但在2003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其合并至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中。但统计表明,两制度合并后,请求专利无效审判的案件并没有明显增加,因此日本业界认为,在现有专利申请和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下,存在大量瑕疵专利。为解决该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单独设置了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该制度具体内容为,在专利公报发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异议申请(第113条)。同时把专利无效制度的适格请求人从原有制度中规定的“任何人”变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第123条第2款)。另外,专利异议申请制度形式上仅限于书面申请。特许厅如欲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则必需给予专利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等作出补正,也必需给予专利异议申请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第118条及第120条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