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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构建三审终审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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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构建三审终审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孟娟肖晓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变革,特别是法治标准的提高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而且还暴露除了不少包括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在内的严重缺陷和不足,需要切实加以改革。鉴于此,重塑我国的审级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有条件的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可以说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关键词]三审终审书面审法律审律师强制代理

一、建立第三审程序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制度是四级(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两审(一审和二审)终审制。虽然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也体现了上诉程序的纠错功能,但是其制度设计仍然存在很大缺陷。首先,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由于终审法院级别低,往往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也难以保证。其次,两审终审难以实现真正的终审,为了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使再审程序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导致“终审不审、再审无限”,不仅使法院不堪讼累之苦,而且动摇了法院和法律的权威性。最后,两审终审使得法律适用难以统一,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案件只能由二审法院进行终审。我国现有高级人民法院31个,中级人民法院300多个。这样庞大数量的终审法院和较低的审级,难以实现统一的法律见解,致使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同时,不同地域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经常出现冲突,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

二、当今世界三审终审制度的通行规则在法院审级制度的建构上,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都是四级三审或三级三审制。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民事诉讼的三审终审制是一个普遍趋势,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尽管他们对审级结构的基本功能分层技术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他们都有其共同之处。比如,第三审一般都只限于对法律问题进行审理,而无权审查事实问题。法律审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官在主观上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分歧而造成适用法律的差异。提起法律审只能以原审法院违背法律为由,既包括违反实体法,也包括违反程序法。另外,作为第三审程序,一旦被确立以后基本上没有什么改动,审级制度的改革一般在微观层面上展开,一般表现为对作为权利的上诉进行限制,为上诉规定一定的条件,提高第三审上诉的门槛,以克服民事诉讼上诉率过高,诉讼效率低下的弊端。

三、在我国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的构想

三审终审制虽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是为了更好处理诉讼公正与程序效益这一对矛盾,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设置第三审程序应当提上议事日程。构建第三审程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限制:

(一)第三审应当是法律审

第三审为法律审是各国的通例。在第三审程序中,当事人只能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提起上诉,法院只审查程序法和实体法在适用上有无错误。它是在法律“有问题”时(即法律规定相互发生冲突时),才由级别比较高的法院来对法律的冲突进行处理,以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对事实问题则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查,因为同一案件已经经过两次审理,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证据的列举已经有了充分的机会,不必另行认定事实和证据,否则会使三审法院陷入反反复复的“事实”纠缠之中。事实审只关注个案问题,而法律审则不仅在每一个具体诉讼案件中体现正义的实现,而且能够使审判在社会整体规模上实现正义。同时,从第三审法院所处的地位和肩负的职责来看,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法院,由于其审判级别比较高,因而更有能力统观全局,正确诠释法律,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限制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必须是因为法律问题外,还应对其上诉的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制。首先,可以采用排除法,比如可以规定,离婚案件中有关婚姻关系的判决,收养案件中有关收养关系的判决,有关赡养费、抚养费的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监护权的判决,以及有关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等,这些均不得再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其次,可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根据上诉案件的性质和标的大小进行划定。对于前者来说,例如,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等可以提起第三审上诉。关于提起第三审上诉的案件标的大小确定问题,由于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由最高法院和各地高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此调节最高法院以及各地高级法院的工作负荷。根据争议数额和按键性质限制第三审上诉,实质上就是根据救济利益的大小和案件的难易程度选择救济的手段。这类案件通过较多审级审理,层层把关,这样既能保证办案质量,也能体现诉讼

公正。

(三)限定为书面审

由于第三审是法律审,已经没有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完全可以适用书面审。所谓书面审,是与开庭审理相对的,指第三审法院在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时只以该判决及当事人在原审提出的各种证据作为依据,而不要求当事人出庭进行口头辩论,也不允许提出新的证据。这样既可以减轻第三审法院的负担,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节省诉讼时间,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诉讼公正的目的。

(四)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

律师强制代理制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于第三审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一方面,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现代社会里,社会分工引起了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司法审判也因此成为一个程序复杂、高度专业化的活动,加之第三审应该是法律审,其审查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的当事人是没有法律功底的,对这种专业法律问题的主张和说明是很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因此只有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的律师才能完成。另一方面,律师参与第三审,可以从一开始就帮助当事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再上诉的可行性,律师能够从一开始就劝退,摒退那些当事人看来有理,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无理的上诉、包括滥诉等,从而达到减少第三审上诉数量,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再上诉的机会盲目上诉和恶意上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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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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