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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09/26

“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文/张士新

编者按: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3月27日,湖北省“单独两孩”政策经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正式施行。我市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读“单独两孩”的相关政策。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义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人口与经济社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我市符合政策家庭数量测算

我委联合华中科技大学人口与政策研究所测算分析,我

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家庭存量为17.2万个,2014—2018年五年间还会有11.4万的增量。综合各方生育意愿调查数据推算,我市有40%—60%的符合该政策家庭有生育意愿,并会按一定的比例逐年释放。预计2014年—2018年五年间,我市将累计增加出生10.3万人(8.2万—12.3万之间)。生育高峰出现在2015年,出生总量将达13.6万人(13.1万—14.2万之间),增加人数为2.7万人(2.2万—3.3万之间)。但受抚养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间会存在差距。

政策风险分析

分娩堆积风险。从分析情况看,武汉市产妇分娩接待能力远远超过了全市当年出生数,就武汉市的医疗卫生设施总体情况来说,出现分娩堆积的风险不大。但现在很多家庭在分娩时希望在“大医院”进行,武汉市仍有可能出现优质资源不足。

出生缺陷率上升风险。分析认为,政策调整后出生缺陷率仅在2015年有所升高,且升高幅度很小。因此,“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本身不会导致严重的出生缺陷率升高风险。

孕产妇死亡率升高风险。分析认为,我市政策调整并不会导致高龄产妇比重明显的变化。因此,政策调整不会带来孕产妇死亡率明显升高的风险。

就学堆积风险。政策调整增加的出生人口,在2021年

会出现小学入学人数的堆积,与人口流动加剧共同作用,可能给我市小学教育带来一定的压力。

“单独两孩”政策的界定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违法生育查处的衔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省《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决定》发布后,本次省《条例》修订决定实施日之前,“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本次修订前的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次省《条例》修订决定实施之日后生育的,按修订后的省《条例》及相关政策执行。

奖励政策的衔接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批准再生育之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

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生育证》办理流程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地乡(镇、街)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街)卫生计生机构申请办理《生育证》。乡(镇、街)卫生计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证明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我市承诺比省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15个工作日)。《生育证》办理实行免费。

典型案例问答

问:某夫妻,男方属独生子女,2013年11月3日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应如何处罚?

答:该对夫妻虽然是单方独生子女,但在2013年11月12日,中央《决定》发布前已经生育了第二个子女,属违法生育,应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如在2013年11月12日中央《决定》发布后,至2014年3月26日《省条例》修订前生育的,按符合生育政策,未持《生育证》生育处罚,对

夫妻双方各处500元罚款。2014年3月27日以后生育的,按新政策执行。

问:某夫妻,女方父母离异后,女方父亲再婚,女方继母原生育过一个小孩,女方是否属独生子女?

答:如女方继母原生育的小孩未带入女方父亲与女方继母组成的新家庭或女方父亲再婚时继母所生的小孩已年满18周岁,女方父亲与女方继母原生育的小孩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不算女方因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女方属于独生子女;如女方继母原生育的小孩带入女方父亲与女方继母组成的新家庭且女方父亲再婚时继母所生的小孩未年满18周岁,则女方不属于独生子女。

问:某夫妻,女方原有一个哥哥,哥哥20岁时死亡,女方是否属独生子女?

答:如女方哥哥死亡时,女方母亲未年满49周岁,则女方属于独生子女;如女方哥哥死亡时,女方母亲已年满49周岁,则女方不属于独生子女。

问:某夫妻,女方原有一个哥哥,哥哥在出生后送他人抚养,女方是否属独生子女?

答:女方有同胞哥哥,不属于独生子女。

问:某夫妻,属再婚,女方属独生子女,再婚前未生育子女,男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判前妻抚养,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现家庭能否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虽然女方属独生子女,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但男方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因此,现家庭也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

问:某夫妻,女方属独生子女,已有一个小孩,现又怀孕,未办理《生育证》,是否应该处罚?

答: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只要再生育前办理了《生育证》的,就是合法生育,不予处罚。

问:某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是否能享受晚育假?

答:晚育假是针对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晚育产妇的奖励政策,生育第二还孩子不享受晚育假。

(作者单位:武汉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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