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借款纠纷,未按时归还欠款
田某于 2000 年就从事餐饮行业,开始经营一家饭店,并由潘某负责该饭店 的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遇到了经营困难,便向别人借了部分资金。 两年前,田某与潘某签订了《解聘协议》,该协议中有条款载明,田某负 责按时分期归还乙方潘某在职期间为甲方田某所借款项等内容,并罗列了所需 偿付款项及债权人清单。协议签订后,由于田某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故由潘某 分别清偿了债务。但田某始终未依合同归还该欠款。于是潘某来到我们辽宁鼎 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主任律师纪永成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问题之 后,纪永成律师作出了解答。 纪永成律师认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田某与潘某“解聘协议”明确规定了上诉人应归还被上诉人在职期间 为上诉人所借款项,所以田某应该履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