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
【摘要】在刑法总论中,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开启众多复杂问题大门的钥匙,并被称为“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是关乎刑法根本的基础性理论。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渊源下,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如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英美双层次说。本文通过简单比较德日三阶层及四要件的不同之处,分析当今主流观点,以求为我国完善相关理论、打击各种犯罪、加强法治建设的事业尽一丝微薄之力。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四要件
一、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概述(一)三阶层
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指的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一重判断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而何谓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它主要是指该行为所满足法定犯的全部外部特征,这既包括了行为主体、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等客观要素,又涵盖了犯罪故意、过失、目的等犯罪人内心状况的主观要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二重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备违法性。假如某行为虽具备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其有正当理由(违法阻却事由)便可排除违法性,不成立犯罪。反之,则成立犯罪。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被害人承诺、执行职务、正当业务等。而行为要成立犯罪所要通过的第三重标准就是有责性的判断。而有责性包括了责任能力、责任形式以及期待可能性。(二)四要件
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包括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它也包括了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等因素。至于犯罪的客体,按照现今新的犯罪系统论的观点,则是指一种受到刑法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作为四要件的核心要素,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了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或采取特定的方法、手段、因果关系。二、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比较(一)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共性
从尽管这两种学说在形式上差距不少,但我们若能从实质上来检视的话,也能发现它们都具有一些相同之处,比如说:(1)两者都既包括事实要素,又有规范要素,可以说都实现了事实评价与规范评价相统一;(2)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结构来看,两者同样都有从正面的角度出发,肯定了犯罪应当成立的因素,也会从反面的角度来分析,进一步排除了犯罪成立的因素,都实现了正反要素相统一;(3)两种学说都在各自的程度和背景下实现了了刑法关于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标。(二)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差异性
1. 关于犯罪构成的基本立场并不相同
四要件通说所坚持的一种实质的犯罪构成,而三阶层说则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在三阶层中,犯罪构成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抽象规定,因而它只有法律形式的特点而难以反映犯罪所具有的社会政治方面特征或者在阶级意义上的特征。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