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性质
它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并由国家文物局主管的公募性文物保护基金组织。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章程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公众募捐和国家文物局的资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与一切热爱和关心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团体与个人间的联系与合作;
(二)资助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等公益活动;
(三)资助文物保护项目和博物馆建设以及相关课题研究,如编撰出版学术专著,拍摄电视专题资料片等;
(四)资助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展览,学术讲座与研讨活动;
(五)资助文博领域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教育培训;
(六)奖励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注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一般是指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对外投资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在限制之例.
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但按规定要履行审批手续的还是要审批
其实作为登记机关,我们认定的它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社团法人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要存在,即可对外投资,至于社团法人内部是如何运作的,我们大可不必太纠结这个问题,也许各地在登记时考虑的不一样!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2006年废止
第六条 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