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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禁止判决
作者:高阳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禁止判决作为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重要方式,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之确立,是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之重大理论革新。但从该判决本身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构层面而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禁止判决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明确禁止判决的适用条件、限定禁止判决的适用范围、拓展预防之诉的受案范围及增设临时禁止公开命令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行政判决方式;预防性权利救济;禁止判决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新型行政诉讼类型,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都不同于以往的行政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能够有效的规范和指导各级法院对新型政诉讼类型的审理,在2011年7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11条第1款规定中表示……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这是我国开放性行政诉讼判决体制发生改变的必然结果,确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禁止判决,是我国行政改革中的一种突破。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禁止判决之内涵诠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基本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判决方式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诉讼。在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判决方式,学界人士大多数都提出应增设行政诉讼,禁止判决,维护行政诉讼判决的有效性,避免时候的救济,不能够及时的发挥诉讼的作用。而且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应该采取适当的、合理的判决,坚持事先的预防,而不是一味的坚持确定违法行政行为确实确立后才进行针对此公权力行为而为的抵抗权再进行判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判决方式应该坚持依法治国,以全面、效毫无漏洞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基本的出发点。对于行政行为,可以适当的形式实现救治防御,采取防范性法律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我国行政诉讼禁止判决研究和讨论中,对于行政诉讼的禁止判决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防御性禁止判决,第二是重复性禁止判决。防御性禁止判决主要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及时的阻止,权利人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判断,有针对性的对其合法权益下造成的违法行政行为,请求法院进行预先的阻止和判决,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目前,对于信息公开诉讼禁止判决的研究,学界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申请人信息获取的保障。逐渐将权利人为保护其财产权、隐私权等权利归纳其中,反对信息的公开,注重隐私的保护。所以针对行政机关对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遭到公开处理,造成危害的时候,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