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各方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等而设立的。
3.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 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则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 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6. 公司债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 破产界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即受理案件的实质条件。
2. 别除权:优先受偿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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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践成合同: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为要约人,对象为受要约人。 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附条件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 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
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旅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所有,以之所谓债权的担保。 留置: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票据: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原因关系:即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金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 2. 3. 4. 5. 1. 2. 3.
4.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 背书: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 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 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
3. 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或政府组织为筹集资金,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
公众招募或出售证券的行为。
4. 内幕交易: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交易。
5. 上市公司收购:投资者为去的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
法定程序公开购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
1. 再保险: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承保的保险。
2. 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超过部分无效。
5. 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
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1. 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最大特点在于受益人特定、
具体,如遗嘱信托、投资信托等。
2. 公益信托: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或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3. 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
1. 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
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能、组织体系、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的发行管理及对金银、外汇的管理。
2. 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手段,也是中央银行开展金融业
务所必须的手段。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等。
3. 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存取款和资金清偿而依法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交存
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能力、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措施
4. 经常项目外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
1. 著作权: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
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一般由作者享
有著作权,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 邻接权:也成作品的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
果依法享有的专有作品。
4. 商标: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
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5.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 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1.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 搭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的不合理
条件的行为。
4. 商业贿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
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等不正当行为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等。
5. 垄断协议:两个或以上的竞争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
为。
1. 税率: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
2. 超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的不同等级部分同时适用相应的税率,每一次计算仅以征税
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作为计算基数,然后将计算结果相加得出应纳税款数额。
3. 增值税: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