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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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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监察规程里有的,不小于建筑面积的10%,,地下锅炉房按锅炉外轮廓投影线向外扩展lm的总面积10%的泄爆面积考虑,采用泄爆竖井时,净面积应大于泄爆面积的1.2倍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均有专门的章节对锅炉房进行基本要求的规定。两个规程基本一样。

一、锅炉房与其他建筑明显的区别是:

1、 防火等级要求较高,一般要达到一、二级的耐火等级;

2、 要有一定的泄压面积,相当于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

3、 所有门窗要向外开;

4、 一般采用轻质屋顶,其他结构的屋顶要布置一定面积的天窗;

5、 要有足够的照明;

二、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师、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一层或顶层内时,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聚集人多的房间”是根据1979年南阳柴油机厂发生的浴室热水罐爆炸事故,造成81人伤亡的惨痛教训而提出来的。

“贴邻”是两个建筑物在结构上不分开;“不应与住宅相连”也是指结构上不是一体。至于两者的间距,尚无明确规定。

二、关于锅炉房的要求如下: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5、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

6、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的补充解释性说明及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参考条文

(2009年3月)

1. 《锅炉房设计规范》

1.1 总则

新版规范适用范围:蒸汽锅炉扩大至75t/h,热水锅炉扩大至70MW,工作压力没变;不适用于余热锅炉、拉圾焚烧炉、电热锅炉、导热油锅炉和直燃机炉。《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

范》适用范围为20t/h~130t/h,次中压、中压和次高压等级的发电锅炉。因此,凡与《锅炉设计规范》同时覆盖的锅炉房设计(单台20t/h~75t/h),以是否带发电来区别采用哪部规范。

1.2术语

(1)新版规范增加了半地下和地下锅炉房名称,与半地下室和地下室锅炉房概念不同。

(2)大气式燃烧器也可理解为没有动力鼓风的燃烧器。

(3)撬装式调压装置是指安装在同一底架下,没有外护箱的调压装置,像雪橇一样,供气能力比箱式大。

1.3强制性条文的补充解释性说明

(1)第3.0.3条 第3点

目前,我国已开发的天然气以及城市混合燃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75,但施工设计时,仍应取得燃气组份和相关技术指标,尤其应注意工业项目中,为提高热值掺入LPG的混合燃气的相对密度。

(2)第3.0.4条

本条是基本要求,视工程特点,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锅炉房施工设计审查,涉及环保和节能大类有:

锅炉烟气净化

锅炉排污余热利用和排放热污染的防止

热力系统疏水和冷凝水余热利用

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

锅炉启动排汽和安全阀排汽噪声:风机、水泵、燃烧器、碎煤机、燃煤制粉系统噪声的防治

锅炉灰渣综合利用

煤、渣、灰输运过程和燃煤制粉系统的粉尘治理

除灰渣废水排放治理

化水车间酸碱废水、磷酸盐排液和含油污水处理

循环冷却水的复用

防腐防磨防振措施

高效低噪设备的选用

设备和系统新技术的应用

(3)第4.1.3条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严格审查内容。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解释没有明确框框,审查应从严掌握,有超过3人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场所应算在其中,国家行政问责也有这个量的限定。

除“靠外墙设置”的规定外,与非独立锅炉房的上、下、左右、前后贴邻的墙体和楼板应具有不小于0.027~0.031MPa的抗爆强度,该值比《建规》GBJ16-87 2001年版第3.4.8

条文说明中提出的2~5磅/英寸2的推荐值稍大,是综合若干工程实例后的设计推荐值。 地下一层的概念是只要锅炉间地面处于该建筑物0.00层以下,超过锅炉间净高一半的第一层就是。

(4)第4.3.7条

非独立锅炉房的1个出入口必须直通室外,指人员进出锅炉房不应经由其它与锅炉房无关的空间而能到达的通道,楼(爬)梯的宽度和角度还应满足人员行走较为舒适和双手携带简单工具的要求。

(5)第6.1.5条

油泵出口管道上应装设安全阀是系统安全要求,特别是油泵本体管道未装有安全阀时是必需的,安全阀排油接入低位储油罐。

(6)第6.1.7条

本条限定的5m3和1m3油箱容积,是依据锅炉房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和耐火极限与耗油量因素的综合比较结果,且应与第6.1.9条、第6.1.11条同时执行。

油泵油箱间火灾危险性等级按丙类,与锅炉房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7)第6.1.9条

本条要注意通气管的防雷,为此,通气管的高度和做法应与锅炉房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后确定,防止通气管变成避雷针。

(8)第6.1.14条

燃油锅炉点火用液化气罐一般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气罐总容积小于1m3时,其专用房间可与锅炉房毗连,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此外,当气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锅炉房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9)第7.0.3条

因液化石油气密度比空气大,会顺地势向低洼处流动、积聚。因此,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如必须设置地下管沟,应用干砂填满,并应有防止流入锅炉房墙外其他管沟的措施。

(10)第7.0.5条

本条是指不应设置在民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下室内,更不应设置在地下锅炉房或地下室锅炉房的辅助间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6.52条第5款允许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和箱体内,强调的是‘单独的建筑物’,与本条规定不是同一情况。也就是说,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的燃气锅炉房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应跟随锅炉房进地下室。

(11)第11.1.1条

国家质监总局目前正在修订原《蒸规》和《热规》,合并后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已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函审,本条与上述《规程》是协调一致的,施工设计还应遵照上述《规程》第176条和190条的规定。

(12)第13.2.21条

本条还应包含燃油系统承压软管、紧固件和垫片等。

(13)第13.3.15条

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外相关规范,本条规定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防止发生裂纹和寒冷地区低温脆断。

(14)第15.1.1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以上是本条条文,应遵照执行,第1、3款泛指地上独立锅炉房。

(15)第15.1.2条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顶,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本条文中的120kg/m2宜改为60kg/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4条规定,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该数据是参照美国标准NFPA68《防爆泄压指南》和德国标准及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NFPA68要求12.5~39.0 kg/m2,德国标准要求10.0 kg/m2。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母规,应按《建规》做比较好,新版《锅炉房设计规范》修订时沿用了原条文没改。

(16)第15.1.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本条的意义是被隔开的辅助间可按非防爆环境对待,给设计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与锅炉相关的设备(如:水泵)和附件应尽可能集中设置在这里,可简化设计和降低投资。锅炉控制室面向锅炉的固定观察窗,可采用一定厚度的双层钢化玻璃或夹膜钢化玻璃,尤其是地下和地下室锅炉房。

(17)第15.2.2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本条在执行时拟有不够明确的感觉。

但可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47附录B.0.7第一款规定,燃油泵房划为1区;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附录D.0.2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可划为1区。

(18)第15.3.7条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的新风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本条规定,事故换气次数是正常换气次数的1倍,设计可采用2台通风机(或2台的整倍数),不设备用,事故换气时第2台自动启动;也可采用双速电机,用1台。风机防爆。

(19)第16.1.1条

本条强制性条文的条文说明中提出还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规定,因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除燃烧气体外,还应包括非燃烧产物,例如:物料输送扬尘;化水车间酸、碱、氨液气体等。

(20)第16.2.1条

本条涉及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工厂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由新版标准替代,其中,GB3096更名为《声环境质量标准》,设计应注意采用新版本。

燃气锅炉燃烧器噪声大,采用隔声罩不能达标时,应用用分体式燃烧器,将鼓风机移至地下室集中设置,并采用必要的综合治理措施。

(21)第16.3.1条

本条规定了废水治理执行标准,同时规定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当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高于或多于排标时,应按接纳要求处理。

本节第16.3.3~16.3.5条提出了锅炉房产生的主要废水的治理要求,也应同时执行。

(22)第18.2.6条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本条按节能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除条文规定的不应和严禁回收利用的凝结水外,应回收利用,对于大型的蒸汽供热系统,还应作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回收利用的技术原则,如回收方案、管内流速和管径的确定等。

(23)第18.3.12条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上述同一地沟,指同一地沟内的共同空间。如有分隔墙分开,还应满足与可燃气液体管道的水平与垂直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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