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重点识记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观点,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和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利的无形财产权;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
2、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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