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调解纠纷,没有申请的也可主动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村规民约进行调处。
三、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易激化纠纷和不安因素应主动调解,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恶化。
五、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和调解协议书。
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七、及时向镇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不安因素排摸调处工作情况。
八、人民调解工作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即:依法合理原则;自愿平等原则;不限制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