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保证支付义务
【裁判摘要】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告:周培栋。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南衡阳市江东支行。 负责人:计剑平,该支行行长。
原告周培栋因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南衡阳市江东支行(以下简称江东农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向湖南省衡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