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秦朝自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到秦国灭亡150余年的时间里,秦朝以法家思想立国,建立了一套先进的法家制度,把秦从一个西域边陲弱国变成了一统天下的大帝国。可见秦朝的法治有着其独特的内在闪光点。从云梦睡虎地秦简来看,秦律有了刑法中定罪量刑原则的内容。比如考虑犯罪者的年龄、有无犯罪意识、是否故意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应受到惩罚,应该受到何种惩罚等,结合我们现行的刑罚制度,下面逐一分析。
一、对犯罪主体的认定
秦律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秦规定,身高不到六尺,不负刑事责任。秦简《法律答问》里有一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意思是说,有一个身高不到六尺的小孩,放马。马受惊吓吃了别人家的庄稼,问如何处置这个小孩。答复是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赔偿。《法律答问》还记载一个案例:“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甲盗牛时身高六尺,已到达负刑事责任的标准,囚禁一年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身高六尺七寸,被处以完城旦。在古时,一般认为男子十五岁身高即六尺。秦朝规定十五岁就为成年人。《编年纪》记载,“喜”满十五岁就开始给公家服徭役了,也就意味着成年了。所以,秦以身高六尺作为是否负刑事
责任的标准。按照身高来确定是否负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科学的。但2000多年前的秦朝开始注意主体的犯罪能力以及根据不同的能力来划分是否犯罪,无疑又是巨大的进步。
二、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认识
我国现行刑法中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区分,对比秦律可以发现,秦律中也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加以区别。秦律将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秦简《法律答问》里有:“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不杀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大致案情是说,甲告乙不是偷牛就是杀人,经调查乙既没有偷牛,也没有杀人,应该如何处置甲?如果甲是故意的,就构成诬告罪,如果为过失,就属于控告不实。按秦律的规定,对诬告罪的处罚比控告不实要重得多。如果诬告,则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处理,而“告不审”,一般赀二甲即可。可见,秦认识到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故意从重,而过失从轻。秦律还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所以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法律答问》记载: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第一个案例说,有一个人甲盗窃千钱,另一个人乙知道甲盗窃,虽然乙受赃不到一钱,但与甲一样,同样以盗窃论惩罚。而第二个案例是说,甲用偷来的钱买了丝绸寄给乙,乙接受了,但乙不知道这是甲用偷来的钱买的,所以乙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同时这也有点
民法中善意第三人的意思,可见秦律确实有很多地方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秦律中规定数罪并罚、共犯和自首减刑等问题。从这点可见,秦律已初具现代刑法的特征,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秦律里出现了有关数罪并罚的记载。秦简《法律答问》:“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一个人先诬告他人盗窃价值二十钱的东西,尚未判决,同时又发现该人还犯有盗窃罪,赃值一百钱,依律“并赃以论”,即两罪合并处罚。对共同犯罪的规定,见秦简《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在秦朝,如果五个人共同盗窃,只要赃一钱以上,就要斩左趾,并刺面,然后服“城旦”;但如果不到五个人,只有偷盗六百六十钱,才被刺面割鼻子,然后服“城旦”。秦律规定,自首叫“自出”或“自告”。自首减轻处罚。秦简《法律答问》:“把其假(携带所借之物)以亡(逃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捕获),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由此可见,“自出”和“其得”在秦律中的处刑是不同的,“自出”处刑轻,“其得”处刑重。《法律答问》还有一处记载:“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剔除胡须)为隶臣(为奴),或曰赀二甲。”应受到司寇刑的人又盗窃一百一十钱,本应耐为隶臣,但因为自首,所以从轻处罚为二甲。
由上述可见,秦律中对数罪并罚、共犯和自首减刑是有规范的规
定、详细的判例和司法实践经验的,虽然在现代刑法中,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也更为细致,例如,现行刑法构成数罪并罚有时间限制,并罚的计算也有不同的原则,这在秦律中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在现代刑法中,一般将两个人以上(含两人)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并区分主犯和从犯。而秦朝规定五人以上(含五人)才属于共同犯罪,并且对共同犯罪人不加以区分,均要加重处罚。
四、诬告罪
秦律没有诬告罪这个罪名,而是规定了诬告反坐制度,即如果诬告他人,则处以诬告之罪。秦律将诬告称“诬人”,构成诬人的条件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控告他人有罪或罪重。而秦律将不是出于故意而是过失控告他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的行为,叫做“告不审。”秦简《法律答问》:“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何论?当黥。”以黥城旦的罪名诬告本应判处完城旦的,诬告之人要被判处黥城旦。又“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加赃。”乙在知道甲盗羊的情况下,控告甲盗牛,乙为故意,乙即犯了诬告罪,而不是告不审,对乙要以盗窃罪并增加赃数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