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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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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试用期

“五一”刚过,劳动者权益的话题又被提到了讨论桌上。而随着而来的毕业旺季,新一批的毕业生们即将加入到庞大的劳动者队伍当中。新劳动者进入工作,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要面临试用期,而一些劳动者对试用期还是很陌生。今天,就让我们来揭开试用期的神秘面纱。

一、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期其实是法律提供给双方的考察机会。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用人单位评价劳动者是否称职,符合岗位。但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保护。

试用期具有灵活性、附属性的特点,是一项比较独特的制度。

二、 我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的权利

(一)报酬获得权

在试用期间,同样是劳动者,同样建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也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单位滥用试用期法律制度,劳动法特别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待遇

试用期的目的是相互的熟悉和考察,并不是相互的权利限制和降低保护。因此,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受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劳动保险,试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三)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些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以及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试用期限有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限制试用期期限,也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一般而言,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变更企业名称,一般认为是同一个单位。劳

动者离职之后,再次回到同一单位任职的,在单位本身没有大的变化,或者员工重新回单位的岗位亦不变的前提下,再次约定试用期则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这里的试用期则达不到试用期的目的,显得没有必要。可以认为违法。但如果员工离职后重新回去,如果劳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已改制,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员工所回单位的岗位亦需要调整,等等,则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虽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考虑到双方均对劳动环境、岗位,劳动者技能等均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约定试用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劳动者投诉有门

针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且履行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超出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当然,目前我国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定问题,如劳动监管部门监督不力,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等。亟需加强权力监督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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