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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英国新知识产权法案的改变
作者:李雪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
英国新知识产权法案(2014)中的大部分条款于10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内容涉及多方面的革新,包括对外观设计和专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被修正的法律涉及《注册外观设计法》(1949)、《专利法》(1977)及《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1988)。力求在更大程度上对英国的知识产权及创新行业进行进一步的保护。这项新法案在2014年5月获得批准。
新法做了哪些修订?
注册外观设计
新《知识产权法案》对侵犯英国和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刑事责任做出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复制注册外观设计并生产与该外观设计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产品的,属于刑事犯罪。销售、进口,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实施上述产品的,同样属于刑事犯罪。定罪的前提包括必须在明知该外观设计已注册的情况下故意进行复制。该罪名的刑事处罚为罚金或最高10年有期徒刑。该修正使英国关于侵犯外观设计的法律责任与商标及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实现统一。
民事法律规定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修改。例如,不知情不再是侵犯英国或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绝对抗辩理由。根据新的法律,不知情的侵权人也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按照侵权收益计算。
未注册的外观设计
旧法规定,委托人是委托完成的外观设计的首个权利持有人。根据新法,2014年10月1日后委托完成的外观设计,设计人是其首个权利持有人。该修正把未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权利归属与著作权的相应规定实现一致。
新法增加了一条新的免责制度,以个人使用、实验或教学为目的而使用外观设计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英国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的行为。
新法还对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包含一个设计的“所有方面”——尽管保护范围仍然可以包含复杂产品的整体。
只有不属于“惯常设计”的未注册外观设计才能获得保护。《知识产权法案》明确规定,“惯常设计”的考核标准是指在包括欧盟在内的任何国家,而不只是在英国(如之前有观点主张)被评估为“惯常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