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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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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一、目的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和监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增减及价值损耗,保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提高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核算管理办法。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

凡列入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千元以上(含2千元); 3、可单独使用。

凡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条,但价值在200元以上的设备物品,列为低值易耗品即“准固定资产”,另行核算与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如下:

生产设备,生产车间使用的全部设备;

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系统(主机和外部设备)、备品和个人办公用计算机; 运输设备,包括轿车、面包车等载人车辆;

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办公家俱等; 房屋建筑物。 四、固定资产的计价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应以原价登记入帐,其原价计算标准为: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加装运、保险等费用和所缴纳的税款为原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的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净值作为实收资本,二者之间的差额,记作已提取的折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受赠实物的客观价格(如发票价格、报关价格及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加装运、保险等费用和所缴纳的税款为原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完全重置价格为原价;

因扩充、更新和翻新而增价的固定资产,以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及其净值为原价;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安装费一并记入原价;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五、固定资产的改良和修理

本公司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扩充、改良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支出为资本性支出,其会计处理为: 使固定资产增加价值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调整该固定资产的原价; 使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其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扩充、改良和技术改造工程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对本公司原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使其恢复其原有性能,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预期寿命的中、小修理支出为收益性支出,其会计处理为将下列费用计入各有关费用科目:

车辆维修费; 设备维修费。

六、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本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应贯彻“财务部集中核算,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管、用结合,谁用谁管”的原则,即将核算管理责任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条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者。

七、责任部门 财务部为核算部门

负责制订“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集中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正确计提折旧,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入、领用、报废、清理等结算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设备部为生产设备主管部门,行政部为其他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主管部门。 主管范围原则区分:

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由设备部负责日常管理。 其他非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日常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应的使用管理细则;监督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计量、修理等日常管理;保证其安全完好和运转正常。

八、固定资产管理的权限界定

本公司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经营部负责;非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购置由采购部负责; 本公司固定资产领用、报废、清理等事宜,均须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并统一由相应主管部门办理。

凡本公司固定资产的外借,应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的授权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九、固定资产的基础工作

本办法第8条所规定的责任部门应按其分管业务,强化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以准确反映本公司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转移等情况。

编制“固定资产编码”

财务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编制固定资产编号,对全部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号。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档案卡”(见附件2)

“明细帐”由财务部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档案卡”由主管部门分别按其主管的固定资产类别设置,主管部门应记录有关固定资产的验收、启用、拆迁、移动、清理等情况。

十、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固定资产

二级科目: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

会计分录:上述设备按购建、安装和足以延长其使用期限或增加其价值的改良等支出,以及增值、捐赠之数、从在建工程完工验收结转之数记入借方;转让、盘亏、毁损、报废清理等记入贷方。

一级科目:累计折旧

二级科目: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

会计分录:计提之数记入贷方;转让、盘亏、毁损、报废清理时冲销已提折旧之数记入借方。 一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

会计分录:转让、盘亏、毁损、报废清理转入清理时的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结转清理后的净收益,记入借方;出售收入、赔偿收入,以及结转清理后的净损失,记入贷方。

十一、低值易耗品的基本规定

“存货”科目下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记录低值易耗品的购入、领用和计价等。购入低值易耗品记入“低值易耗品”借方,领用时记入“低值易耗品”贷方。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一次性记入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构建和取得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申请

1) 对单价在部门预算以内并且属于预算内项目的固定资产购建:

·应由请购部门根据预算提出购建申请,详细说明购建的依据和必要性,经审批后采购; 2) 对单价超出部门预算或属于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建: ·请购部门应按预算外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购入手续

1) 凡固定资产的购入,应由负责部门先按本办法第二章第1条的规定报批后,根据已批准的“固定资产购建申请”等手续统一由经营部或采购部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完成对固定资产购入。

2) 对于生产设备应于购进公司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由经营部组织并会同设备部、财务部完成对该生产设备的清点以及外观检验,出具“设备签收单”。

3) 设备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经营部; 4) 验收合格后,经营部将验收单、商业发票、请购单等凭证上交财务部。 5) 固定资产购入的会计处理

∙ 如购入的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则财务部据收到的验收单、商业发票、请购单等办理固定资产转帐,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 如购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设备部应于固定资产进公司之日向财务部递交“签收单”,财务会计根据“签收单”记入“在建工程”;在领用材料、发生安装费用、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等均应记入“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完工后的一个月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对该在建工程的验收,填制“验收单”,财务会计据此办理在建工程的结转,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6) 设备部设立填写 “固定资产登记卡”,更新“固定资产登记表”。

1) 公司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并及时交其主管部门保管。

2) 主管部门于接管该固定资产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原价确定,填制“验收单”,财务会计据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单的入帐手续。 3) 主管部门设立填写 “固定资产登记卡”,更新“固定资产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的盘盈

本公司固定资产盘盈的核算,按本办法第6章第5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

一、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

主管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和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移交、领用、使用、维修、保管等 责任制度及一切手续,落实归口分级管理。

主管部门应根据其分管固定资产的特点,制订“移交领用保管须知”。 二、固定资产的内部移动

对因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内部转移,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表” [1式2份](见附件1),经批准后,由使用保管部门和财务会计各执一份,据以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表”的明细核算。

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减少

由于经营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转让、盘亏、毁损、报废清理等减少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以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上述事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转让和变卖

对固定资产转让和变卖,应由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于转让行为发生之前按下述流程办理 有关手续:

1) 填制“固定资产特别事项申请”[1式2份](见附件5),报总经理审批。

2) 根据有偿转让、合理定价的原则,对外签订“转让、变卖合同”,并开具商业发票。 3) 主管部门应将已批准的上述文件一并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对该固定资产的原价进行调整及转让价款的结算,主管部门更新“固定资产登记表”。

本公司固定资产盘亏的核算,按本办法第6章第5条的规定进行。 四、固定资产的毁损和报废

1) 对本公司毁损、报废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其使用保管部门及时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和调查鉴定。

2) 对人为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分析原因,查明过失责任,由主管部门报告保险公司。

3) 在检验调查的基础上,使用保管部门应详细填写损毁和报废事项,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签署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 交财务部审核验算。 4) 主管部门应于批准报废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完成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的拆除变卖、净值回收、清理费用的结算和保险公司的索赔等,凭证齐备后,更新“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登记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推定和计算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价值,折旧由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负责核算。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要素

1) 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年限法]平均计算。 2) 折旧年限

根据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各具体类别的折旧年限细分如下:

3) 残值的确定

本公司固定资产估计残值一般以原价的5%计算;对个别价值较高、情况较特殊需要少留残值的,应报请税务部门据实分别确定。 4) 折旧额、折旧率的计算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月初该类在用固定资产原价合计

⨯ 该类固定资产月折旧率

5) 折旧的实际业务

财务部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2条2款所确定固定资产的类别,按月初在用各类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计算相应的类别月折旧率,并按月计算汇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计入当前成本。 累计折旧按各项固定资产单独计算,汇总后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6) 资产折旧区分

∙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提折旧; ∙ 闲置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 提前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三、折旧计算的变更

本章所确定的折旧计算,自本办法批准之月起不再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则分别处理如下:

1) 对改直线法为其他折旧方法和低于税法规定最短年限的加速折旧事宜应申报税务机关审核。

2) 对不低于税法规定最短年限的折旧年限变更和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调整事宜,应报经北京市税务机关批准。

3) 对批准后的上述变更,应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节 固定资产盘点

一、盘点方式

本公司固定资产实行实地盘点制,按盘点程序进行。 二、盘点时间

全部固定资产的盘点,每年定期进行四次,时间规定为每年3月下旬和6月下旬,9月下旬和12 月下旬每次盘点期为一天。

三、盘点组织

本公司固定资产盘点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参加。 四、盘点内容

1) 清查实物,盘点数目

2) 实物清查应全面彻底,查物核帐,务求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 3) 检验实物,查明质量

4) 结合实物清查,应需同时查明质量,即查明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和完好程度,采取对策,促进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 5) 填单编表

6) 主管部门应通过盘点,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末、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提交固定资产盘点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盘盈盘亏的处理

1) 盘盈盘亏的处理程序

2) 对盘点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主管部门、使用保管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核实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制“固定资产特别事项申请表”(见附件5)。报总经理批准后,送交财务部审核验算,进行会计处理。 3) 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 盘盈、盘亏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报经批准处理时,再转入有关科目。

∙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格为原价,按其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年限估计累计折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并将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的差额,列为营业外支出。

六、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时间,最迟在本会计年度内处理完毕。

第七节 固定资产盘点

一、固定资产目录编制的标准

∙ 以本公司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统一分类,进行大类别、中类别及组类别编号。 ∙ 本公司固定资产编号体系的表示方法:

固定资产编号为1行(不同类别编号之间用“—”联接):

XX 固定资产类别

二、附件

1) “固定资产登记卡”。

2) “固定资产购建申请表”(样式)。

3) “固定资产投资评价分析报告书”(样式)。 4)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申请表”(样式)。 5) “固定资产特别事项申请表”(样式)。

6) 特别事项为转让、变卖、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 7)“固定资产盘点清单”(样式)

XXXX 固定资产编号

附件1 附件2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申请表(样式)

固定资产盘点清单(样式)

恒通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申请表

固 定 资 产 转 移 单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联,管理部门、财务部、移出部门、移入部门各一份

10

恒通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固定资产盘点清单

盘点日期: _______________

盘点人: _______________

部 门: _______________

制表人: ___________ 审核人: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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