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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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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任务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制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教学要点

宪法、宪法的母法地位、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与内容; 各实体法律制度的原则;

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及其行使原则;

合同法与诚信观念的树立;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消费者的权利与维权途径;

犯罪构成与排除犯罪的事由;

仲裁的优势及其前提条件。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一) (一) 如何正确认识学法、知法与护法?

(二)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二) (二) 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四、教学时数

8学时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来源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原意为:“组织”。我国古代典籍中“宪”与“法”同义,是指普通法律。作为根本大法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三、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临时宪法:《共同纲领》

2、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988、1993、1999、2004年的几次宪法修正案

四、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1)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3)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4)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概念: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是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体现国家性质,因此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国体的体现;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2、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调整国家的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关系的形式。

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单一制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设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特征: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一个统一的国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州、共和国)联合组成的联邦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等形式。

邦联:是指若干具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联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联盟国家。

联邦制的特征:

(1)联邦和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2)分别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3)通过宪法划分联邦和成员国的权力

(4)有些成员单位还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2、民族区域自治

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1)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3)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的设置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由国务院批准

3、我国的行政区划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4、特别行政区

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征:

(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除外交、国防由中央统一管理外,可以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国家主权,即没有外交权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3)特别行政区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保留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建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建立了第二个特别行政区政府,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四)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1、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经济形式的种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概念:

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概念的属性、概念所指的范围等都是不同的。

主要特点:

1、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一)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的内容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

任何公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

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

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1)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

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仰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安全权;

(4)通信自由;

5、监督权

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

(1)批评、建议权;

(2)控告、检举权;

(3)申述权;

6、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包括:

(1)劳动权

(2)休息权

(3)退休人员生活的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

(1)受教育权;

(2)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案例:“不坐我车打你头破血流”

女大学生杨某因和父亲拒乘一辆满员中巴车,自己被打一耳光,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额部缝了5针。据证人说,他当时看到3名男子将杨某打倒在地,并在其头上连踹十几脚后离开。然后打人者中年纪较大者又返回,在杨某头上狠踢几下。旁边的年轻女孩上前拦阻,也遭此人毒打。打人者随后跳上中巴车离去。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杨某与其父的人身权受到严重伤害,应对加害人绳之以法。

(二)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的义务;

五、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特点:

1、国家机构具有阶级性;

2、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能力;

3、国家机构由社会的少数成员组成;

4、国家机构是严密而精细的组织体系;

5、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

国家机构遵循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6、党的领导原则;

国家机构体系

1、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组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

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修宪权和立法权;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它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组成: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职责:立法和解释宪法;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法律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职责: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

(3)国务院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

职权:制定行政法规;领导和监督其他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组成: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职权: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5)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概述

1.行政的含义

行政有一般行政和国家行政之分。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单位、团体)的执行、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执行是指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所规定的目标、规划,管理是指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行政法所说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性质、地位和职权。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

第二,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如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

第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这部分法律主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如何实施法制监督;对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不同部分行政法对对不同行政关系的调整分界不是绝对的。

3.行政法的特点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行政法具有下列五个特点:

1.形式上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2.在数量上行政法居法律规范之首

3.在内容上行政法具有广泛性

4.在时间上行政法具有多变性。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5.在行政法中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没有明确的界限

(二)行政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任务

行政法的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

(1)建立行政实体的组织,赋予其行政职权,确定其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使之有效的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建立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控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以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法这两个方面的任务,国内和国外的一些学者往往只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有的学者过分强调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功能,认为行政法的基本作用就是保障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有的学者则强调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控制功能,认为行政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对行政主体刑事行政权的行为进行控制、制约,以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前者被称为“管理论”,后者被称为“空权论”。

针对二者的片面性,本世纪中叶以后,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兼顾两种任务的“平衡论”,主张行政法即应发挥保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应发挥控制、制约行政权,防止权利滥用,以保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消极作用”。很显然,“平衡论”比较全面、比较准确的把握和揭示了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它包括依法行政、控制权利滥用、政府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个方面。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行政法的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其中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因而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组成及基本职权、职责、活动原则,公民在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的规定即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

2.法律

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作为行政法主要渊源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前者如《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后者如《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方式等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范。它们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6.规章

7.国际条约

8.法律解释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有权进行解释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法规范所作的解释,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须当事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

据考证,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权力属性,而将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具有权力属性,属公法;后者不具有权力属性,属私法。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渐用“民法”一词来表述以往所说的“市民法”。英语的表述为:Civil law。

在我国的古代法制中,一直沿用“诸法合一”的体制,直至清朝末年,图强变法,才开始草拟“民律”。20年代末,民国政府制定了民法典,正式沿用了民法这一名称。

现阶段,我国通用的民法概念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即纵向的财产关系,它不属于民法调整之列,主要由行政法、经济法来调整;另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

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

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如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产生的扶养权、赡养权、监护权;因作者、发明者的身份而产生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

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三)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

练习题:

1、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A)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2、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C)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

物:人类可以控制、利用、支配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

行为: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智力成果: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概念: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见下面内容)

民事主体

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法人、国家(特殊)

一、公民(自然人)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3、起止时间、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

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

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动作。

4、宣告失踪

条件和程序:

(1)须有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5、宣告死亡

条件和程序: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引起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事实证明他尚未死亡,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应撤销宣告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3)无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三)监护制度

1、概念: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

2、监护人的范围: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3、监护人的职责:

(1)监督教育被监护人,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他们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二、法人

(一)概念和具备的条件

1、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责任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从成立到终止;

2、内容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通过它的机关来实现的,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属社会组织体,其人格是比照自然人的人格由法律拟定的。但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因一个是自然人体,一个是社会组织,而各不相同。主要表现如下:

①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除包括的一般民事活动范围外,只限于批准、登记、章程规定以及法律准许的特定业务范围。在这些范围之外,它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广泛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反之,法人专门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法人组织机构权,一定范围内的名称专用权,自然人则不得享有。

法人属社会组织体,其人格是比照自然人的人格由法律拟定的。但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因一个是自然人体,一个是社会组织,而各不相同。主要表现如下:

①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除包括的一般民事活动范围外,只限于批准、登记、章程规定以及法律准许的特定业务范围。在这些范围之外,它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广泛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反之,法人专门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法人组织机构权,一定范围内的名称专用权,自然人则不得享有。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有不同。

法人因其设立的目的、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各不相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公职而受有限制外,则不分差异,而一律平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相比有以下不同: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一经设立,在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就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就得以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各种事宜和生产经营活动,这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所划分的情况截然不同。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能超出的其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余有所划分之外,没有这种“一致”和“差异”。

(三)法人的种类

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2、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公益事业的单位。

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三、联营

1、概念: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的一种形式。

2、种类:

(1)法人型联营

(2)合伙型联营

(3)协作型联营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落脚于“合法行为”,不能将所有民事行为都看作是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除此而外,法人只有权

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此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

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级政权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行为规范,还包括国家现行政策。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下面请同学们看一道题:

1、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CD)

A.合同行为 B.甲约乙赴宴的行为

C.遗嘱行为 D.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的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当面交谈、电话协商等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口头形式的外,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采取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必须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特殊书面形式还须经过公证、签证、审批核准或登记后才生效。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断出其内心的意思。如房屋租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接受承租人交纳的房租,即可推断出双方已作出延长租期的意思表示。

(4)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而从他的沉默中认定他已作了某种意思表示。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违反自愿原则,而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体现其真实意愿的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凡未履行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返还财产,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②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追缴财产,即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者。

案例(一)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一次,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随即表示若李某卖,他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起诉致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问:

1)李某和刘某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该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二)

1997年原告马丁在集市上购得被告赵宝山的奶牛一头,当时赵称,该牛已配种,3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马听信此言,当即以5000元的高价成交。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被告,要求退牛还款,并赔偿自己饲养牛的草料。被告不允,原告起诉。

问:买卖奶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

二、代理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适用范围

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2)诉讼活动。

(3)非诉讼事件的行为。

(4)某些行政、财政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以委托授权为基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它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职责: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项。

2、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四)无权代理

1、概念: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种类:

自始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经终止。

3、效力:被代理人追认,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五)代理关系的消灭

1、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一方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案例(三)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卖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材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该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问: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案例(四)

1999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000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5千元报酬。1999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右比臂受伤,于是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并交付。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问: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无权代理?

民事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及相邻权

(一)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

(1)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又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取得和消灭

1、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有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

继受取得有买卖、赠与和继承

2、消灭:财产所有权客体的消灭;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三)种类和转移

1、种类;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

2、转移:

(1)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案例(五)

某甲在公园游泳时将手表丢失,该表被公园工人拾到后,交公园行政领导,发出公告招领,甲在招领期限被未认领,公园按规定交公安部门拍卖,该表被某乙买去。乙将表放在丙家中,被小偷偷走,小偷被抓后,供认了偷表的事实,并供出将表卖给丁某,于是乙向丁起诉。此事被甲知道后认明该表是自己所丢失的,

当即向某乙和某丁提起返还手表的诉讼。

问:该表究竟应返还该谁?为什么?

案例(六)

甲到某商场购车,经挑选决定买一名牌自行车两辆,价款1500元,甲付款1000元,约定次日取货时付清余款。甲走后,商场为了防止挑好的自行车被卖出,将自行车推到后院锁在走廊下,当夜,自行车失窃。次日,甲带500元取车,商场告知车被盗不负责任,还要求甲补齐500元余款,甲不允,起诉商场。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四)财产共有权

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所有。包括:

1、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平等享有所有权。

(五)相邻关系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债权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债权的实现依靠债务人履行义务。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以因非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2、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案例(七)

甲厂向乙店购买公文纸100箱,合同约定3月1日交货,买方自提自运,提货后3日付款。3月1日,甲厂到乙电提货,因乙店人少,业务忙,乙店工作人员在装车时只粗略过数,次日乙店向甲厂打电话询问所交货是否多3箱,甲厂只多2箱,并要求推迟10天付款,未允。3天后该市电台发出一则实物招领启事,原来乙店工作人员装车不严,在运输途中掉下1箱,由该市吴某在公路上拾到。乙店即刻派人前去认领。经辨认确系乙店下落不明的那1箱。当乙店提出取回丢失物时,吴某要求乙店支付其为此支出的费用(雇出租车拉纸和电台广告费等200元)和报酬。为此,乙店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厂偿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多收的2箱纸,要求吴某返还拾到的1箱。

问:此案涉及几个民事法律关系?它们分别产生的根据?

(三)债的担保

概念:法律为保护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的种类: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定金: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3、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

4、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的财产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5、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四)债的转让

债的转让:是指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1、债权转让:即债权人主体的变更。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转让:即债务人主体的变更。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五)债的消灭

概念: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消灭的原因:

1)债务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权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三、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一)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不可分离

二者相伴而生,相随而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它不可转让,也不得剥夺和继承。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成为某些财产权取得和发生的前提条件。

3、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

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一切行为的义务。

(二)人身权内容: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

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法律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权,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

(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4、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

(二)分类: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2、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3、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一般侵权行为

指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2)有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二)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不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包括:

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2)产品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6)建筑物致人损害;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

5、受害人的同意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案例(八)

甲乙各牵一头牛于长10米、宽3米的桥两端相遇。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急,牵上你的牛躲躲。乙随口应道,不怕!两人继续牵牛上桥,互不相让。结果两牛在桥中相抵,乙牛跌入桥下泥中窒息而死。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九)

99年5月10日,某村村民王某的狗叼走同村屠宰专业户李某店铺里的一块肉。后来,这只狗又来到肉铺旁边时,李某用木棍将狗打跑,狗在逃遁中撞倒一头正在街上跑的母猪,猪因惊吓在逃跑中将在此间行走75岁的老太太张某撞倒,致张某坐骨脱节,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受害人要求打狗人李某赔偿,李说:“是因狗偷吃肉铺的肉才打狗,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的人。”养狗人王某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要找就找养猪人。”养猪人肖某说:“我的猪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的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张某无奈,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打狗人李某赔偿损失。

问:本案张某的损失由谁赔偿?为什么?

案例(十)

村民某甲的一头耕牛走失,被村民乙拾得,乙将牛牵回家中,一面看管饲养,一面到报社登报招领,为此花去费用500元。在乙看管期间,耕牛挣脱缰绳逃走,闯入丙的菜地将菜苗吃光,损失700元。丙以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700元的损失。乙以牛非他所有拒绝。

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诉讼时效

一、概念和意义

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二、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三)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开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二)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延长:因有特殊情况,权利人不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权利的,可适当延长。

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案例(十)

甲将自己的3间房出租给乙。合同约定从96年10月开始,乙每年应向甲交租金7200元(每间房租200元),至97年10月,乙只向甲交付了3600元。甲由于工作忙未顾及。98年2月,甲向乙催交租金,乙拖欠至99年1月。甲欲向法院起诉。有人告诉他诉讼时效已过。

问:谈谈你对此案的看法。

案例(十一)

97年12月,胡某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前,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立字据约定出国前还清。但直到9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胡一直和张有联系,但都没有提钱的事。2000年8月胡回国。2000年10月,张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胡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做了批注。11月5日,张再次找胡,胡告知,他的律师朋友说诉讼时效已过,可以不还了。

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案例(十二)

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花展。甲约女友参观。两人说说笑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话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花为丁所有,丁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300元。

问:对于丙和丁的损失由谁承担?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1、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处以何中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任务: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使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概念: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判决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有效,即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四节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在法律上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构成

(一)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决定犯罪性质

2、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重要依据,犯罪对象则不是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作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负有特定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的主体:

概念: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1、犯罪主体应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是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

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1、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希望。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放任

2、犯罪的过失

犯罪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3、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4、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达到的结果。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的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的内心起因。它对量刑有一定意义

案例一

被告人周某,女,某县幼儿教师。一天周带领4个幼儿外出游玩,途中,走在最后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因失足坠入路旁粪池,周见状惊慌失措,向

行人呼救。一中学生田某闻声后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周找一竹竿,测的粪水约有60公分,但两人均不跳入救幼儿,只是高呼。当农民范某赶来跳入,为时已晚,幼儿未能获救。

问: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二

被告人赵某,男28岁,农民。某日上午,赵带4岁女儿到附近商店买东西时,让女儿在外站着。赵进店后不久听到女儿哭声,出门一看,女儿扑倒在地,忙拉起,见女儿脸上有血。赵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李某(男,5岁)推倒的,即抓住李某的右肩使劲一拉一转,李某被摔倒,头刚好碰到一石头上。李某的喉咙响了一声,脸色苍白,四肢瘫软。赵把李某抱进自家的草屋由于赵某的心理作用,好象看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又活了,即拾起石头向李某头部砸了一下,并用一块石磨盘压在李某的身上。三天后,赵某将尸体转移村边一小洞内,后因雨水冲出,此案被侦查破获。经法医鉴定:确认李某头部被砸伤系死后伤,赵在砸石头之前,李某已死亡。

问:本案应如何定性?简述理由。

案例三

某保卫干事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闻讯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1、平某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2、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一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的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问: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为什么?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面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2)必须是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是迫不得已;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四、犯罪的几个阶段

(一)犯罪的预备

犯罪的预备是指犯罪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

1、犯罪人是为了实施某中犯罪;

2、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化为着手实行犯罪。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的未遂

1、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没有得逞的行为。

2、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的中止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2、具备条件:

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3)必须是彻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处罚: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一)构成要件: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备的条件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的故意。

(二)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

六、单位犯罪

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其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3、由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的

4、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5、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

七、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特征

概念: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制裁方法

特征:

1、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

2、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3、只能有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

(二)刑罚的种类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2、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三)刑罚的具体应用

1、量刑

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

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的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2、累犯

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期限内,由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分为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区别:1、一般累犯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2、一般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又犯罪

3、自首和立功

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的行为。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4、数罪并罚

1)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原则:限制相加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原则: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原则:先减后并

案例

1、某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执行8年以后,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人民法院决定执行的刑罚为多少年?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为几年?

2、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张某还须执行的最高刑期为几年?

5、缓刑、减刑和假释

缓刑: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田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规定减轻起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6、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分为四个档次: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

(2)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全部活动。

2、种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二、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1、诉讼法是实体法实施的保障;

2、实体法是诉讼法存在的前提

三、诉讼法的共同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审判公开原则;

5、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回避原则;

7、合议制原则;

8、两审终审原则;

9、检察院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概念和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2、特有的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受案范围。

2、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

2)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

3、专属管辖:由特定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参与人:

3、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拘传:

2、训诫:

3、责令退出法庭:

4、罚款:

5、拘留:

五、民事诉讼程序

1、普通程序

2、简易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特别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

6、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7、执行程序

案例

王仁、王宜和王理系兄弟,其父母早亡,王宜和王理随长兄一家共同生活。土改时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五年后王宜和王理一同去外省B县工作。97年王仁夫妇先后去世。同年,住在C县的王仁之子王云将6间房屋卖给村民李某。不久王理得知此事,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问: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哪些人应参加诉讼?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案例

甲与乙系邻居,97年甲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乙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一天,甲带领儿子李,儿媳赵闯入乙家,殴打乙,致使乙多处受伤,乙之子

同下班回家与甲家三人相遇,甲与儿子儿媳一涌而上,将同的眼镜打坏,左颧骨打成骨折,花去医药费1000元。乙的丈夫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打伤其妻的医药费600元,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乙之子同也被打伤,于是同被追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原告。

问:1、乙的丈夫的起诉是否正确?法院应如何对待?

2、法院将乙的儿子同追加为必要的共同原告是否正确?

3、甲的儿子、儿媳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

一、概念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活动。

1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

2、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参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人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参与人(被告)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案例

华某家住某市的甲区,由于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被乙公安局处以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华不服,遂向处于丙区界内的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接受申请后,经审理认为丙区公安局的处罚欠妥,于是变更拘留15天为5天。复议决定送达华后,华仍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华提起行政诉讼应告谁?

2、本案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案例

经营烟酒的个体户甲先后从张某、李某处购进名牌香烟20条。某市公安局到甲某处未声明理由即将其带走讯问。同时将其营业执照及烟酒许可证扣缴一直未还。甲某以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缴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公安局辩称:传唤甲某是为了了解情况,暂扣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是追赃

手段,该行为是刑诉过程中的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问:1、本案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3、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理由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

一、概念和特有原则

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

2、特有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4)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依法监督原则

二、刑事诉讼管辖

1、立案管辖:公、检、法三机关的受案范围。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重点是中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2)地域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3)专门管辖:

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概念: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2、提起的条件:1)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3)必须是在刑事诉讼立案之后,判决以前提起。

3、审理:原则上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五、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

2、侦查

3、起诉

4、审判

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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