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 - 范文中心

校园安全事故

04/08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

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

【分析】

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案例

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小孩子上课吵闹是不应该,但也不是什么滔天大罪,老师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肉体上受到伤害,心灵上也从此蒙上一层阴影。

2002年11月,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2)班进行一次数学单元测试后,有五位同学成绩不及格,其数学老师王某罚这五位学生站到教室外的走廊上,并把试卷挂在胸口,让全校师生观看,结果造成这五位同学中有两位不肯去上学,一位学生要求转学。

分析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管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会挫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导致他们与教师关系的恶化和对立。有时由于涉及人身伤害,还会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导致学校与家长间的关系趋向恶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双方之间协调起来共同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中国教育的传统观念所致。一直以来,家长对不听话的孩子大都是采用暴力方式来进行教育的,认为“不打不成材”、“严师出高徒”、“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易变坏”。在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就理所当然了。其次,是教师自身的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有些教师觉得自己收入低,在社会上没有地位,白学那么多知识,因而产生了万事不如意的感慨,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向学生发泄。最后,是应试教育所带来的一种负面作用。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只要能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搞上去,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行,甚至暗中支持和鼓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如此可见,教师在教育学生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应当遵守法律,认真履行其职责的。总之,教师应当切记,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一切从学生利益出发,耐心细致,循循善诱,苦口婆心,而不是罚,不是体罚或“心罚”。

案例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编者评述】

案例

一名年仅12岁的小学生在考试时因为疏忽大意漏做了一道试题,老师指同学对其进行“教训”,该学生被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就读的学生刘朝阳年仅12岁,2003年6月4日,刘朝阳所在的班级进行语文测验,刘朝阳在未做完全部试题的情况下,匆匆交了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师在评讲试卷时非常生气,认为刘朝阳连这么简单的试题都漏掉了,是因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于是要求他站起来,并叫班上同学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记住这次教训。当日下午放学后,刘朝阳忍着头痛回家,却不敢向父母诉说被打的真相。不久,这位宋老师登门家访时,刘朝阳的父母才知道儿子被殴打的事。此后,刘朝阳的病情加重,出现了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次日,宋老师带着刘朝阳到丰乐卫生院进行诊治,初步诊断为脑震荡,但服药后却不见好转。6月7日,刘朝阳被送到泸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因学校经费困难,又于6月9日转入纳溪区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震荡。随后几天,刘朝阳的病情进一步恶化,经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住院治疗42天后,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刘朝阳的父母主动要求出院。从医院回来后刘朝阳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神病症状。2003年12月22日,经精神病学专家会诊,泸州市法医学会鉴定认为,刘朝阳被人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伤残程度为六级。

【审判结果】

案例

????郭女系灵宝市某镇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2002年12月18日上完晚自习,郭女从商店买了60度“煤刀子”白酒两瓶,带回宿舍与几个同学在一起喝。喝酒期间曾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才入睡。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同学叫郭女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女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3000元丧葬费,因其他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遂引起诉讼。郭女家长将学校推上法庭。

【审判结果】

????认为,郭女作为在校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息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吵闹喝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编者评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作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学校宿舍管理有明显漏洞,教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浙江宁海一学校发生踩踏事故?10岁男孩摔伤致死

2009-1-8 9:59:13 【 大 中 小 】 【您是本文第 位读者】

事发的教学楼

在这个楼梯口拐角处小昊南遭遇不幸

马上要过年了 宁海一个10岁男孩却离开了人世

悲剧是因为一则放孔明灯的校园广播

抢着下楼的孩子们在楼道口挤压摔倒

结果出事了

马上要过年了,宁海县10岁男孩谢昊南没等到这一天,便永远的闭上了双眼。 悲剧发生在前天傍晚5点40分,一则放孔明灯的校园广播,吸引了金桥书院数百名学生的注意,其中,就包括3(4)班的谢昊南。

学生们蜂拥着下楼,人流中,谢昊南被挤倒在楼梯拐角处,后面的人群紧跟着涌了过来,紧接着又有同学摔倒在楼梯,现场人挤人,人压人,乱成一团,还有同学发出了尖叫。 当人群散开时,同学们发现谢昊南的衣服沾满泥巴,脸上还有鞋印,整个脸布满淤血,最惨的是,两个眼珠子都突了出来。

老师赶紧抱着谢昊南赶到宁海人民医院,但是,他再也没有醒来。

这是一个非常出色的孩子

昨天,宁海县城下着小雨,在县里的殡仪馆,昊南的遗像摆在大堂中央,那是他7岁刚入学时拍的,照片上,他肩扛一个羽毛球拍,快乐地笑着。

昊南的父母没有来,儿子的不幸,让这对年近四十的夫妇,数次晕倒。

为了儿子的将来,初中毕业、靠卖米面为生的谢家夫妇,把昊南送入民办的金桥书院,在外人眼中,这是所贵族式的小学,每学期光学费就要8千元。

“这孩子可聪明了,在班里成绩数一数二,一篇课文看三遍,就基本能背出来。”当教师的姨妈说,昊南是一个重感情的孩子:有一次,姨妈给昊南洗脚,昊南说,“姨妈,等你老了,我给你洗。”;一块饼干要是有三片,昊南一定会分一片给身边的人。

亲戚们说,昊南还有个弟弟,4个月大。

急诊记录显示:摔伤致死,神智不清

谢家人接到学校的通知,是傍晚6点08分,学校在电话里说,“孩子摔倒了。”

当他们赶到医院急诊室时,眼前的一幕让亲属们不忍再看,”亲属们说,他们差点都认不出孩子了。

经过一个小时的抢救,还是没能挽回孩子的性命。

宁海人民医院急诊记录显示:昊南是当天傍晚5点55分送到医院,摔伤致死,神智不清。 宁海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事故发生后,学校的老师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抢救生命要

紧,当时连闯了几个红灯。”

还有两个孩子受伤

金桥书院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学校,事发地点是一座4层的教学楼,一层共有4个班级,每个班人数大概在30多人。

昊南所在的3(4)班就在3楼,两边各有一个楼梯通道,接到“放孔明灯”的消息时,孩子们吃完晚饭,正在自由活动,离上夜自习还有20分钟。

当时通知学生看“孔明灯”的是书院的一位科学老师,这位老师以前就经常给学生们做些实验。

出事地点在教学楼右侧,3楼到2楼的楼梯拐角处(昊南的教室在教学楼最左侧,由于放孔明灯的操场靠近右侧的楼道,昊南和许多同学往那个楼道跑去。)。

宁海教育局称,孩子们对放孔明灯蛮好奇,很多人纷纷跑出去看,昊南在楼梯拐角处被人挤倒,同时被挤倒的还有另外两个孩子。这两名孩子只受了点轻伤,送医院没什么大碍,当晚回到了学校。后面的孩子从昊南的身上踩了过去。

事故中的两个疑点

是踩还是压?

亲属说,昊南是被人从身上踩踏致死的,因为孩子的衣服上沾有泥巴,脸上有鞋印、充满淤血,医院检查后发现,孩子肺部有出血,肋骨断裂。

宁海教育局一位姓应的副局长说,公安的调查结果是,孩子下楼过程中摔倒了,后面的学生人压了上去,“公安的结论里没有踩踏两字。”

为什么没有老师带队?

昊南亲属们质疑,去看“放孔明灯”实验,学校为什么不组织老师带队?如果在老师的有序带领下,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宁海教育局称,事发当时是晚饭后的学生自由活动,部分老师去吃饭,仍有部分老师在巡逻。

如果是教学时间,老师肯定会带队去观赏。

对于此事,宁海警方称,他们只是配合调查,具体情况是教育局在处理。

昨天下午,宁海县教育局里召集了全县所有的中小学、幼儿园(包含公办民办)近300位负责人开紧急会议,通报此事。

为什么学生没有按秩序排队下楼的意识?

对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省教育厅在《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中就曾对此做了相关要求。

该办法要求各地教育局要制定并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校园所属的周边环境、灾害发生规律和学生特点,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一校一预案。

这样的预案,金桥书院也有。在《金桥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中,记者看到,学校成立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指挥组、疏散组、警戒处置组、伤员救护组等6个小组组成了一个网络,对突发事件作出第一时间的反应。

同时,记者从宁海教育局了解到,就在上个月,宁海县教育局还开过一次全县中小学火灾紧急避险现场会,各校的校长聚到一块交流经验,各所学校进行火灾演习。

“发生这样的惨剧,我们非常痛心,对这一事件我们将彻底调查,严肃处理,给家长一个交代。”宁海县教育局局长朱行开说。

事故发生后,昨天下午,宁海县教育局召集所有中小学校长开了一次会,要求大家以此为戒,强调安全工作。

有家长表示,完善的应急预案是好的,可校方为什么没有培养起学生按秩序排队下楼的

意识?如果有了这种意识,恐怕是比什么应急预案都强幼儿园孩子午睡窒息死亡?女教师被判3年

2007-10-18 9:11:32 【 大 中 小 】 【您是本文第 位读者】

昨日,在得知合肥市碧林幼儿园女教师滑雪萍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小志远的妈妈激动地对记者说,终于可以对儿子有个交待了。

今年3月1日,刚入园没几天的幼童小志远,在午睡3个多小时后窒息死亡。6月16日,在悲剧发生3个多月后,当时照看小志远的幼儿园女教师滑雪萍,到前期负责调查此案的合肥市公安局五里墩派出所打听案件处理情况时,被当场抓获。6月22日,滑雪萍经蜀山区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8月28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检方当庭提出滑雪萍未尽监护职责,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滑雪萍和其辩护人则称,小志远是小班的孩子,滑雪萍是中班的老师,所以滑雪萍对小志远并没有看护义务,案发当时她是受小班老师之托哄小志远入睡及换尿布的。

昨日,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时陈述了法庭查明的事实:碧林幼儿园系李某私人开办,未注册,滑雪萍为该幼儿园教师。在案发前的2月28日,园长曾召集教师开会,并说这学期由滑雪萍带中班,童某带小班,自己带大班。3月1日,因实际来该园的孩子较少,滑雪萍、李某、童某将所有到园孩子集中到一起并予共同看护。当日约11时30分,该幼儿园阿姨胡某给小志远喂过午饭后,将其交给滑雪萍看管。12时许,滑雪萍将小志远哄睡着后,未将其衣服脱去就放在了床上,并在其身上盖了一床被子。13时许,滑雪萍将小志远母亲带来的围巾当作尿布,给小志远换上。之后,滑雪萍、童某分别在房间内休息,未再查看小志远。14时30分左右,滑雪萍、童某一起喊小朋友起床,但两人未喊小志远,也未查看小志远的情况。直到15时30分许,童某去喊小志远起床时,发现其脸色青紫。随后,该园园长李某将小志远送至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萍作为幼儿教师,主观上明知自己应当认真履行看护来园孩子并切实保证其安全的义务,也明知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发生孩子受伤害、死亡等危害后果;客观上,与案发当日中午,在看护小志远等人午睡时,疏忽大意,没有认真履行对小志远看护的责任,以致发生小志远在午睡期间口鼻腔受堵而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滑雪萍提出的自己无看护义务的辩解,不予采纳。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滑雪萍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滑雪萍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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