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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租理论与土地所有权浅析中国农村土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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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租理论与土地所有权浅析中国农村土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经济12 胡小岸 2012311095

摘要:《资本论》对于地租与土地所有权的内涵及相关性作了详细的论述,帮助我们深刻意识到土地私有化的不道德性。近来中国主张废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私有化的声音愈发响亮,但笔者认为,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特殊时期,考虑到中国国情,更应该理性思考土地私有化将带来的弊端。《资本论》中的经典原理有助于我们充分理解中国为何不适用农村土地私有制。

关键字:《资本论》;地租理论;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私有化;弊端

一、《资本论》中的地租的形成与获得

(一)地租的产生与本质

“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断言土地不具有价值, 马克思只是说原始土地本身是自然物, 不是劳动产品, 因而没有价值。”[1]但这并不是直接否定了土地的价值,因为“投资,和一般单纯的耕作一样会改良土地,增加土地产量,并使土地由单纯的物质变为土地资本。”[2]现实生活中高价值的土地往往经过人工培养附有超出本身禀赋的优势资源,不再是单纯的自然产物。

一片水源丰富、土壤肥沃具有耕作潜力的土地或者一块地质适宜、地势平坦的具有建筑潜力的土地在被真正使用之前已经待价而沽。即此时的土地已经具有商品的一系列属性,而在这个时候人与这项自然资源之间发生的关系仅有“占有”而已。“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3]对于土地交易来说,这种“占有”形成的所有权是一种促成该物品交换的前提,是唯一在这种交换中实现交换物价值的劳动源泉。

具有实现增值增产的资本性质和流通的商品属性,且被实施“占有”这项劳动因素,这样的土地一定是有价值的(现实生活中土地几乎都满足条件)。

因为具有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无论是否被耕种或利用,都变成了可转让、可流通的对象。然而不管是在自然经济时代还是商品经济时代,作为农业生产的直接作用对象,工业生产的基础用地等,土地都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之一。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一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个货币额。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森林等等支付,统称为地租。

由于重在考查地租的分配,此处不对地租的内容组成进行详细探析,在此只考查地租的性质,形成资本家获取地租的前提理论基础。“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4]。因此只要是由使用土地造成的一系列的支付都可以算作地租的一部分,只不过这一支付的分配因对象不同而性质不同,同时向管理一直各自的承担也有所不同。

“地租在它的不发达的形式即实物地租的形式上,还直接是剩余产品”[5]。因为工人阶级,在此处即被农业资本家压榨的农民,直接通过劳作生产全部生活资料,包括为此所需的生产资料,完成整个社会的必要劳动,其部分所完成的劳动,可以看作剩余劳动。而资本家的利润正是从这部分剩余劳动中获取的。

(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的过程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重土地是因为它具有价值,上文中论述其为什么有价值、价值如何引

导地租的形成,阐述了地租的具体形式。而地租依附土地价值,土地价值依附土地所有权,而所有权也有所依附。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 ,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6]因此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直接决定土地带来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和归属。

如果所有者选择自己拥有并使用土地资本,他将获得土地的所有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若所有者选择对这种土地的占有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让渡,则该土地相应的价值将在让渡过程中得到重新分配。这种流动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永久的同时转让,也可以是出租形式,即只转让使用权。无论是哪种流动都涉及到所有权、使用权的让渡,即对土地资本的重新占有或者部分占有(形式上、表面上占有)。在上部分讨论过,土地的价值源于“占有”这种劳动形式,因此其价值也会随着土地流转而进行重新分配,分配对象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之间,取决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如何在多个个体之间进行分配的。

对于出租形式的土地上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马克思是这样描述的,他说:“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7]在马克思对于利息的论述中,资本家将手中闲置资本的使用权转让给资金需求者,后者获得了这笔资本的现期使用权,而前者因贷出货币会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收入即利息。与此同理,土地资本家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租地资本家,到期后收回全部使用权,类似利息,后者应按照契约规定付给前者一笔资金,作为租地资本家因取得使用权而付给土地资本家的一部分剩余价值。

我们看到,地租(剩余价值形式)的分配与占有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息息相关。综上,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决策,在任何时期对于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非常尖锐的利益相关的问题。现在的中国人口大多数仍常驻于农村,而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仍是其直接运用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归属、地租的高低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中国农村土地能否私有化、是否该私有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中国农村土地现行制度

80年代起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我国持续30年的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使“农民经营农业与市场相结合,种植结构更合理;农业经营机械化程度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生产积极性高。”[8]

1998 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少数确实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体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政府旨在引导农民家庭经营向规模经营发展。同年在对宪法的修定中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了法律依据,土地的流转大大加快。

经过最初的雏形设定到法律规定,至今为止,中国一直坚持实行越来越完善成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笔者看来,中国实行的是一种趋近土地公有化却仍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核心内容是,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其代理人乡(镇)政府和村民小组来履行。其中的弊端显然是不可避免的。农民具有了完整的剩余索取权,但并没有真正获得土地的控制权和话语权。“这种分割关系的极不明确,带来了土地资源的低效、盲目的配置以及农民权益被侵犯。”[9]

就笔者个人的理解而言,这确实是一种未达到最大效率的 “土地公有制”,中国也无疑不能停下优化土地制度的改革进程。众多学者就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众多改革思路和措施。第一类学者主张废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私有化;

第二类主张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国家直接与农民确立承包关系;第三类学者及中国政府主张在现有基础上,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

就笔者个人而言,在这些土地改革方案中,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成本最高,不确定性最大。土地私有化的实施,表面上看是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这项财富,但细细想来可能并不是一种多么利于社会发展的制度。可能会造成农村社会无秩序,而且通过农民间的自由买卖,财富集中在个别富农手上,从而演变为垄断,慢慢可能发展为昔日的地主制。

笔者认为,纵然现在土地私有化的支持者众多,但就中国现有国情来看,这是中国最不应该遵循的改革道路,其中缘由将在下文进行进一步阐述。

三、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弊端

(一)资本家将对农民将进行不道德的剥削

根据上文的分析,土地因为所有权作用,产生价值,产生地租,形成了资本家可以剥削的剩余价值的基础。在私有化条件下,土地将因所有权垄断而产生不道德的经济价值,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10]。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一方面是直接生产者从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在依附农、农奴、奴隶等形式上) 的地位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11]。

土地私有化相当于是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默许,因为资本家可以通过各种公开交易聚集土地财产形成垄断经济。由于资本家掌握了所有权,农民一般由于资金匮乏将只能通过租地方式作为资本家的打工者,在这个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完成社会必要劳动与部分剩余劳动。资本家将因为对所有权利的最终所有权,对农民收取地租,霸占农民剩余劳动时间下形成的剩余价值。而且是以农民先付地租或者承诺付出地租为前提,资本家才同意将生产资料使用权给予农民,在最后的价值分配时,也是资本家先取得相应的剩余价值,才再将劳动阶层应得的回报分配下去。此时由于私有制度的实行,这种剥削性质的分配是合理的,而对于资本家来说又是必要的,因为他们最终的获取利润的目标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

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垄断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结合的情况下,我们将看到普通阶层利益实现,是以保障资本家利益为前提,源头在于资本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如此中国将有多少农民再回到当初水深火热的生活境况中,一旦土地私有化后果难以设想。

(二)不适应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贺雪峰说:“目前学界和媒体无原则的好人主义,即将农民利益与政府对立起来的观点,实质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在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和急速转型的时期,这种无政府主义尤其不合时宜。”[12]

现在可以清楚地明确,虽然土地的使用权分散到农民手中,但实际所有权仍在国家。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特殊时期,这个时候规模化的社会生产仍是带动国家高速发展的主要动力。此时国家掌握土地所有权便完全有权根据经济目标随时调整土地用途,能根据需要实现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政策以达到全面提高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加速生产转型、加快城镇化建设的一系列目标。

而土地私有化后,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资本家手中土地大量集中,在民间将形成类似旧社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于是利润的创造与获得将都源于资本家对农民生产成果的剥削。若中国失去了实际所有权,无法实现这种宏观调控,且无法阻断这种与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扩大。将不利于实现社会平等分配与社会集体进步,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从而引起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不稳定

(三)资本聚集加剧贫富差距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一方面使农业合理化,从而第一次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另一方面,把土地所有权弄成荒谬的东西,——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功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进步,同它的所有其他历史进步一样,首先也是以直接生产者的赤贫为代价而取得的”[13]。

中国历来都是农业生产大国,不难想象中国有多少祖祖辈辈都以耕种为主业代代相承。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这些农民都离不开政府、国家的引导与扶持,往往对组织的安排具有依附性。但农民们自身缺少最深的最基础的思考,如果有一天失去了这种已经习惯的集体管理方式,没有了可依附的对象,他们从此会失去一种非常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实时应变能力,会突然失去方向和判断力。同时,大多数农民可能对土地制度根本就没有什么认识,并不关心土地是否私有化也不理解其中含义,反而直观的土地私有化带来的强烈的主人精神,可能会促使农民盲目谋求眼前利益将土地随意转卖,甚至是在一个根本就未达到土地固有价值但是自己满意的价格,可能会闲置耕作,期望土地升值将土地视为一种投资。由于大多数人根本就未明确土地制度的深意、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所以很有可能农民会将土地盲目地随性处置。而为了最快实现利益,尽力摆脱农民身份,很多农民会采取的方法便是直接出售土地,转让土地所有权。

一旦土地所有权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便很大可能造成资本集中的后果,全部流入有钱的资本家手中,直接后果就是规模性的农业直接生产者与所有权分离。“在原始积累的历史中,对正在形成的资本家阶级起过推动作用的一切变革,都是历史上划时代的事情;但是首要的因素是: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14]

其中危害从马克思的原话中我们可以窥见,结合中国千百年来都重复着的这样一种土地运动机制来看更可以体会贸然私有化的严重后果。首先,土地分散在群众之间,其中一部分勤劳聪明的人的生产力高于平均水平,慢慢聚集了高于平均水平的财富。在土地商品化背景下,这部分人为谋求更高的利润,用聚集的财富收购更多的土地。渐渐地土地全被集中地至于少部分人手中,这部分富农会运用增长的资本聚集更多的资本,一旦形成一定规模一批新的资本家又诞生了。

这种运动一旦形成规模,就会诞生一批掌握土地所有权,可以合法收取地租,占有生产者剩余价值的土地资本家。在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社会上会出现更多的剥削与压榨,富的人(土地资本家)在这个过程中更富,穷的人(农民阶级)则越穷甚至于一无所有。

[1]孙洋. 《资本论》视野下土地等自然资源价值解读. 2008

[2]马克思. 资本论: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99

[3]马克思. 资本论: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714

[4]马克思. 资本论: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698

[5]马克思. 资本论: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715

[6]马克思. 资本论: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712~ 713

[7]马克思. 资本论: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872

[8][9]李亚锋. 《资本论》对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建设的启示. 2010

[10]马克思. 资本论: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695

[11]马克思. 资本论: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696

[12]马克思. 资本论: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97

[13]马克思. 资本论:第 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5

[14]贺雪峰. 《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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