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 - 范文中心

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

05/25

1949—1953年的台湾土地改革

内容提要: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当局就开始制定土地法规,准备土地改革。从1927—1937年,先后出台的土地法令和各省地政府单行章则约有240余种。然而,国民政府始终未认真执行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张。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土地问题已比先前任何时期都更为严重。入台后为稳固政权,蒋介石集团被迫分三个阶段,在台湾重新进行土地改革。这次改革,对台湾的经济、社会诸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成为当今我们认识台湾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蒋介石〓台湾〓土地改革

一、1949—1953年台湾土地改革的历史背景

在日据时代,日本退伍军人、退职官员等视台湾为“聚财乐园”,多移居台湾,与日本财阀组织公司,承领土地,然后转租给台湾农民耕种,征收高额地租。台湾当地的地主也不甘落后,乘势压榨佃农。

台湾地主的剥削,采用“剥四层皮”的方式。一是高地租,据1949年“台湾省政纪要”所载,台湾地租额一般都在业六佃四的水准,甚至达到业七佃三。二是“铁租”,即不问年成旱涝、收成好坏,佃户必须向地主交纳不少于丰年总收获量60%的地租。三是押租制,即预收1季至2年的全部地租。四是副产物租,即地主在地租之外,还要平白分享农民饲养家禽和种植果木的收入。为了维护这种严酷的剥削方式,台湾盛行短期租约和口头租约。租期最长以一年为限,口头契约占租佃总件数的81.4%。(1)因无书面凭据,地主可随时提出解约、撤佃和加租等要求。

此外,转租问题也使租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根据日据时代的调查,佃农所交纳的地租占实际收获量的55%,而中间转租人交纳给地主的仅占收获量的30%,即有25%被中间人饱入私囊。

高租率、铁租、押租制、佃权不稳、转租等问题,不断引起租佃纠纷。1940年,因租率而起的纠纷达1271起,占当年业佃纠纷总数的84.6%,因佃权而起的纠纷220起,占业佃纠纷总数的14.6%。(2)台湾光复后,农村和租佃制度大致承继了日据时代的遗规,且由于战时工业破坏甚大,农村人口增加迅速,增加地租、增加押租金、撤佃等事时有发生。在深重的压迫下,台湾各地经常爆发抗租抗息的自发行动。台湾省主席陈诚指出:“租佃双方矛盾无法通融,造成农村内部之不安,极易为外邪所感染。„„(共产党的)渗透工作即多由此等空隙入手„„如不加改善,乱源即由此发生,证诸往事,历历不爽。„„因此之故,台湾必须实行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

而且,对于国民党来说,台湾地主阶级也是一个潜在的政治威胁。当时,全台湾省的耕地共有81.6万公顷,地主占据了45.7万公顷,占耕地总数的56%。受地主控制的农业人口,占台湾省人口的一半强。很多地主在日据时代已经被殖民政府“皇民化”,他们凭借经济实力,支持或资助“台独”分子及反国民党的台籍政客。

再说,台湾地主阶级和国民党的关系也远非大陆时期可比。在大陆,地主阶级是国民党的基本依靠力量,许多国民党高级官员本身就拥有大量地产。因此,仅管国民党在1930年就颁布了《土地法》规定要实行“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以后又多次重申,甚至被纳入宪法,但凡属触及地主阶级利益的任何改革措施,在蒋管区基本行不通。但在台湾,国民党与本土地主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瓜葛,无论怎样打击他们,都不会给自身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更不会有亲戚朋友哭诉上门。因此,国民政府在台湾实施土改的政治障碍无形中减消了许多。

受命此项工作的是蒋介石的爱将陈诚。陈诚这个人,在国民党要员中较为清廉,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某些主张也是膺服的。1933年,他在江西“剿共”时,曾提出一个“限田”方案,试图由政府规定地主土地的限额,超出限额者由政府向地主赎买,然后以贷款方式卖给农民。他要求江西省政府率先作局部试验,被当时江西省主席熊式辉断然拒绝。1940年,陈诚在湖北省政府主席兼战区司令长官任上,亲自制定了“新湖北建设计划大纲”,并于1941年在其辖区内搞“二五减租”,但因职务调动和战局变化,这次努力又未奏功。以后,陈诚对解决土地问题的热心未改,蒋介石起用他,正得其人。

二、1949—1953年台湾土地改革的三个阶段

陈诚受命后,根据蒋介石“土地问题之解决,为实现民生主义之急务”的训示,立即在台湾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前后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三七五减租

1949年1月5日,陈诚就任台湾省主席。上任伊始,即着手准备实施土改。3月1日,陈诚在台湾行政会议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他警告大地主:“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剥削农民,将来会自食其果”。他宣布:“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系革命的县市长,皆以其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为一大测验”。

4月14口,陈诚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三七五减租”开始执行,从此揭开了台湾土改的序幕。在实施过程中,动用了各级各类人员26641人,县市和乡镇两级成立了租佃委员会。租佃委员会由当局、人民团体的代表、自耕农和地主的代表组成,委员任期3年。其任务是评定耕地全年主要产物的收获总量,调解业佃纠纷,勘查耕地灾歉,评议减免地租标准,完成订立租约,随时实地检查、纠正、处理违法案件。

所谓“三七五减租”其实并不新鲜,它就是国民党在大陆经常宣传要搞而终于没搞的“二五减租”。“二五减租”即把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额统一按土地全年收获物的50%计算,在此基础上再减去25%,公式为:50%×(1—25%),就得出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正产物的375%,所以“二五减租”也叫“三七五减租”。

从理论上讲,因每年收获量不一样,所以每年都要以375%乘以实际收获量,才能算出应交的租额。由于国民党在大陆并未真正实行“二五减租”,个别地区搞过但时间也不长,因此375%的最高租额限制只是一个原则,是否以此确定一个定量地租尚属悬案。

有鉴于此,陈诚在台湾实施“三七五减租”时,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在计算某块耕地的全年总产量时,只以1948年的产量为标准,参照全省情形,由县市地方组织的“推行三七五地租委员会”负责评定,然后再据此评定地租,租额一经评定即永不变更,如耕地因遭自然灾害以致歉收时,佃农可依法申请减租;如歉收的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如果丰产,侧仍按1948年产量的375%交租。这样“三七五”地租在表面上是比例地租,实际是定额地租。另一方面,当局对佃农也作了硬性规定,规定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满前,如果佃农地租积欠达两年之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

实行“三七五减租”以前,地主的租额占农田总产量的六至七成。实行减租后,正好相反,佃农所得占总产量的625%,如果产量增加,所占比例还可能提高。地主对此强烈不满,遂以撤佃要挟佃农,暗中索取超出375%的租额,佃农则据理力争。当时,围绕撤佃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事态相当严重”。虽然《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中已有限制地主随意撤佃的条款,但这个文件只是陈诚以省长官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与当时国民党的有关法令是抵触的。因此,当地主强迫撤佃时,农民虽可向法院控诉,“但司法机关缺乏适当之现行法律可资依据„„每致地主胜诉,达其撤佃之目的”。1950年底,台湾农村出现“退佃风”,撤佃案件仅台南一县就达2000余件。

针对这一问题,台湾当局于1951年6月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对“三七五减租”予以法律保障。该法案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如地主要撤佃,必须合于三种情况:(1)撤佃需租佃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方为有效;(2)在租期未届满前,除承租人死亡、无人继承,或已迁徙转业,放弃其耕作权,或是积欠地租达2年之总额外,不能撤佃,即合于上述情况,也须待一期作业结束,下期作业开始前为之;(3)租约期满后,出租人如欲收回土地,须不致因此使承佃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据,出租人不能自耕或原收入已够维持一家生活,不能收回土地。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强行撒佃者,一律以违法论处。

该法案的主旨,是在于承认地主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利用政权强行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保障佃农利益。法案颁布后,全省私有耕地全部订立“三七五减租”书面租约,共涉及耕地256557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31.4%,受益的佃农为296043户,占全省农产的44.5%。(3)这一措施,大大激发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佃农们不再过度使用耕地,而是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收入随之有了较大的改善。台湾农村普遍出现“三七五耕农”、“三七五新娘”、“三七五学生”、“三七五脚踏车”等,说明减租使佃农有能力娶亲嫁女,送子女进学堂,购置生产设备和耐用消费品。

2、公地放领

蒋介石对“三七五减租”表现出来的成效较为满意。1951年农民节,他发表讲话:“近两年来,由于农民同胞和政府的通力合作,以及友邦农复会等各方

的赞助,在在都有长足的进步。在建设方面,我们加强了水利修建,使耕地面积增加;在增产方面,我们采取了减低农民生产成本与办理小农贷款,充实生产资金,促进农产副业等措施;在改进农民生活方面。我们更彻底实行了‘三七五’减租,增加了佃农的收益。这些都是世所公认的最显着的事实。”(4)1951年1月31日,他手令陈诚,从速办理土地改革。一周后,蒋介石再次手令陈诚:“二年来台省实行三七五减租,成绩以及其中缺点均应确实研究与充实改正,今年应以改革土地税、依照平均地权之原则,参照本地实际情况拟订法规,限期实施,并以此为省政中心工作之一。”(5)

陈诚根据蒋介石的手令,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地放领,即把“国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为农民所有,使他们成为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这实际上是“政府”先给地主作个表率,以求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耕者有其田”。 台湾土地占有关系中有一个独特的现象,即大批“公地”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台湾曾经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在台湾强抢、强占了大批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还垄断台湾的重要工商金融事业,如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带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日本投降以后,属于日资的官方和私人产业均被国民党政府接收,其中“公地”为数可观,约18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的21.6%。台湾当局能搞公地放领,就是因为有这些土地做基础。

早在1948年4月,国民党即颁布了《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将所接管的台湾拓植会社社有地(即日本为其移民准备的土地)及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的农场划出零星土地做公地放领的试验。这次放领宣传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只放领了3883甲,约为2287公顷,在国民党占有的耕地中也只占1.8%。

1951年6月4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由此将公地放领工作全面铺开。所有权转移的对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之半自耕农、需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者等。“公地”所有权的转移并非是无偿转移,当局规定地价按照该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以实物计算,以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十年内偿付,不负担利息。根据公地放租的规定,公地租率为全年收获总量的25%,故受领农民,只要连续交纳十年地租,每年交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交纳的地价,十年期满,即取得耕地所有权。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一般每户最多只能承领上等水田0.5甲。或中等水田1甲,或下等水田2甲;若承领旱田,则每等比水田加倍,即上等旱田1甲,中等2甲,下等4甲。

当年共放领土地28447甲,约27685公顷。1952年继续办理,又放领17872甲,约为17351公顷。再加1948年放领的3800甲,合计共49702甲,约45036公顷,略超过当时国民党所占“公地”总数的1/4。承领农产共96906户,平均每户承领74市亩土地,以每户5人计,受益者约为50万。1952年2月4日,蒋介石发表《农民节告全国农民书》:“近二年来,我们在台湾实行三七五减租,使农民生活得到了实益,在生产上得到了进步。最近政府又推行公地放领,

以扶植自耕农:今后并将实施限田制度,以促成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奠定民生主义的基础。”(6)至此公地放领告一段落。

3、耕者有其田

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施政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三条基本原则:(1)采取温和手段:(2)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3)地主所获地价需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

11月12日,陈诚主持的“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送交“立法院”审议,遭到“立法院”内保守势力的反对。1953年1月2日,陈诚致函“立法院”,以十分强硬的口气宣称“行政院”提案中的7点原则绝不容改变,“此案势在必行,任何阻碍与困难均在所不计”。”陈诚的这种坚定立场得到蒋介石支持。1月20日,“立法院”终于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按肥沃和贫瘠程度,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规定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7—12等级)3甲,即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即87亩。如地主愿保留1—6等级的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出面征购,然后再转售给农民。地价同公地放领一样,即相当于该地1948年正产物总产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台湾当局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具体方式是采用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其中70%为土地债券,由台湾土地银行发放,水田按稻谷、旱田按甘薯计值,年利率4%,分10年20期均等清偿本息。这种实物土地债券的办法使地主在10年期限内每年可向官方领取固定量的农作物(或按照当年价格折算成现金),从而免受物价上涨之苦;同时当局也可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减轻财政负担,最重要的是避免因支付地价发放货币大多,引发通货膨胀。另外30%为股票,台湾当局在征购地主土地的同时颁布了《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将一些原由官办的企业卖给私人,其中包括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直接迫使地主把卖地所得转为工业投入。

到1953年底,台湾当局已征购地主土地143568甲,即139300多公顷,占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征购土地的地主计106049户,占地主总户数59.3%:承领农户计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64%。对于允许地主保留的土地,台湾当局在原则上是鼓励自耕,如地主仍要出租,则租额永不得超过1948年产量的37.5%,这笔收入再扣除田赋及其它负担,地主收益不大。而且台湾当局还规定,凡地主保留地不做自耕而供出租者,当局支持佃农以贷款方式自行购买,只要佃农在此土地上耕作满8年以上,即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地主不得拒卖。由于“三七五减租”是以1948年为起算点,从1948年到1953年已有6年,再加上减租前的租佃时间,很多农民佃耕已满8年,随时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

总之,台湾当局的政策是“耕者有其田,有其田者耕”,如果占田很多而无力自耕,说明你没必要占这么多田,当局就要迫使你把田让出来,让给有能力耕

以扶植自耕农:今后并将实施限田制度,以促成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奠定民生主义的基础。”(6)至此公地放领告一段落。

3、耕者有其田

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施政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三条基本原则:(1)采取温和手段:(2)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3)地主所获地价需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

11月12日,陈诚主持的“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送交“立法院”审议,遭到“立法院”内保守势力的反对。1953年1月2日,陈诚致函“立法院”,以十分强硬的口气宣称“行政院”提案中的7点原则绝不容改变,“此案势在必行,任何阻碍与困难均在所不计”。”陈诚的这种坚定立场得到蒋介石支持。1月20日,“立法院”终于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按肥沃和贫瘠程度,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规定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7—12等级)3甲,即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即87亩。如地主愿保留1—6等级的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出面征购,然后再转售给农民。地价同公地放领一样,即相当于该地1948年正产物总产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台湾当局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具体方式是采用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其中70%为土地债券,由台湾土地银行发放,水田按稻谷、旱田按甘薯计值,年利率4%,分10年20期均等清偿本息。这种实物土地债券的办法使地主在10年期限内每年可向官方领取固定量的农作物(或按照当年价格折算成现金),从而免受物价上涨之苦;同时当局也可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减轻财政负担,最重要的是避免因支付地价发放货币大多,引发通货膨胀。另外30%为股票,台湾当局在征购地主土地的同时颁布了《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将一些原由官办的企业卖给私人,其中包括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直接迫使地主把卖地所得转为工业投入。

到1953年底,台湾当局已征购地主土地143568甲,即139300多公顷,占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征购土地的地主计106049户,占地主总户数59.3%:承领农户计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64%。对于允许地主保留的土地,台湾当局在原则上是鼓励自耕,如地主仍要出租,则租额永不得超过1948年产量的37.5%,这笔收入再扣除田赋及其它负担,地主收益不大。而且台湾当局还规定,凡地主保留地不做自耕而供出租者,当局支持佃农以贷款方式自行购买,只要佃农在此土地上耕作满8年以上,即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地主不得拒卖。由于“三七五减租”是以1948年为起算点,从1948年到1953年已有6年,再加上减租前的租佃时间,很多农民佃耕已满8年,随时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

总之,台湾当局的政策是“耕者有其田,有其田者耕”,如果占田很多而无力自耕,说明你没必要占这么多田,当局就要迫使你把田让出来,让给有能力耕

作的人去占有。为了防止地主隐瞒耕地,台湾“省政府”在“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技术和经费协助下,于1952年1月至1953年4月,预先进行了全省地藉总归户,将同一所有权的土地,归入一户之下,从而使每个地主的土地,不论其在一乡一县或散及全省各地,都有明白记载,消灭了遗漏或隐瞒。

地主们迫于这些规定,乃陆续把保留地自行售出,只留下本户有力量“自营”、“自耕”的部分。至1977年止,地主直接卖给农民的“三七五减租地”共73000多公顷,购地悯农143000多户,当年地主拥有的土地还剩49000公顷,只占台湾耕地总面积的5.3%。到1953

年底,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改革,已大体完成。

三、台湾土地改革对当地经济、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

从1949年开始的台湾土地改革,对台湾的农业、工业乃至整个社会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首先,土地改革使大量的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1949年台湾总农产中,自耕农占36%、半自耕农占25%、佃农占39%。到1960年,情况大为改观,自耕农占64%,半自耕农占21%,佃农则下降为15%。大量佃农获得土地成为自耕农,意味着台湾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传统的地主佃农关系,被平等的商务关系所替代,一些较富裕的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担任了乡村政权中的领导职务。1953年,台湾当局在有关统计资料中已不再列“地主”一栏。

其次,土地改革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自从“三七五减租”实施以后,地租的减免和地价的跌落,使佃农购买土地的费用大为减少,从而增加了佃农转为自耕农的机会。农民的生产热情高涨,愿意在土地上增加劳动的投入和财力的投资,以便在现有耕地面积下追求产量的最大值。“耕者有其田”的实施又进一步促进了台湾农业的恢复。1952年,台湾农业已恢复到战前最高年产量1939年的水平。如稻米产量,1938年的最高收获量为1402000吨,而1951年已达1485000吨。

第三,土地改革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由于农产量增加,特别是粮食的大幅度增产,使突然涌入100多万军政人员造成的供应压力大为减轻,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经济面临的危机。在此基础上,台湾开始实行“军公教免费供给制”,凡军人、公职人员、教员及其眷属,按人口实行免费供给柴米油盐。这项建立在盘剥农民基础上的经济措施,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领域,对社会的政治影响远大于经济影响,使当时乱哄哄的局势很快恢复了平静。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台湾的土改对地主势力的打击是极其温和的。土地改革后,大量的富农和地主转变成了商人和持有股票的资本家。多数中小地主拿到企业股票后,把它看作是种不稳定财产,很快又拿到市面上低价抛售。拥有大量资本的大地主乘机购进廉价股票,加速了股权的集中。如号称台湾“四大豪主”的辜振甫、林犹龙、林伯寿、陈启清,就控制了台湾水泥、纸业、工矿、农林等

四大公司的大部分股票,当时这些股票总值6.6亿多元新台市,折合美金3500多万元。现在,这些公司均已发展为资本上亿美元的超级产业。

其次,台湾的土改,实际是以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取代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为了确保“耕者有其田”的成果,台湾当局严格执行私人拥有耕地的限额,并多方限制雇人佃耕,这固然防止了土地兼并的现象重演,但随着农民的世代接替和分家增户,土地越割越细碎,单位农户耕地面积越来越少,推广机械化和实施大型水利建设都遇到阻碍,现代化的大农业生产难以出现。

从总体看,蒋介石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是比较成功的。蒋介石在1957年11月11日《对土地改革协会书面致辞》中说:“自四十二年实行耕者有其田以来,农业生产年有增加,农民生活日见改善,惟今后对此项政策之贯彻及对自耕农之扶植应作更进一步之努力。方今国家建设渐由农业经济步入工业经济之阶段,土地政策尤应与此种趋向密切配合。(7)为了对台湾的土地改革有一个纪念,台湾当局特地建造了一所“土地改革纪念馆”。当1967年3月落成的那一天(11日),蒋介石特发了一份“书面贺词”,说:“为实现国父平均地权之遗教,并建设台湾为三民主义模范省,先后实施‘三七五’减租,及公地放领,与耕者有其田政策,近年复积极推行都市平均地权,使土地改革卓有成就。„„今日‘土地改革纪念馆’落成,陈列各项有关资料,使民众了解平均地权之要旨,以加强土地政策之实施,深具意义。”(8)

注释:

(1)秦孝仪:《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台湾近代中国出版社1983年版,第1021-1022页。

(2)薛光前、朱建民:《近代的台湾》,台湾中正书局1977年版,第303页。

(3)沈宗翰:《农业发展与政策》,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70页。

(4)《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2卷,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293-294页。

(5)《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7卷,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391页。

(6)《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3卷,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9页。

(7)(8)《总统蒋介石思想言论总集》,第40卷,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51、195页。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相关内容

  • 初二历史下册期中试卷
    北师大版八年级下册期中标准试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25题,每小题2分,共计50分) 1.1949年召开的,通过了具有国家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会议是:(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B.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
  • 空军建军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是同新中国一起诞生的.新中国成立前夕,解放军担负防空作战任务的部队只有1个飞行中队和8个野战高射炮团.1949年3月,为统一领导全国的航空工作,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军委航空局,隶属于军委作战部.1949年7月,中共中央和毛泽东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旗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Air Force of the CPLA) 于 1949 年 11 月 11 日正式成立,经过半个世纪的 建设,人民空军已经发展成为一支由航空兵.地空 导弹兵.高射炮兵.雷达兵 ...
  • 历史必修一大事年表
    中外历史大事年表(政治史)中国 先秦(远古公元前先秦(远古-公元前 221 年) 尧舜禹时期约公元前 2070 年公元前 1046 年公元前 770 年实行禅让制 禹建立夏朝夏启开始实行王位世袭制 ①武王伐纣灭商, 建立西周 ②西周实行分封 ...
  • 20XX年中考历史(中国近代史专题复习资料)
    [2011年中考历史]中国近代史专题复习资料 1840年鸦片战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 专题一列强侵华史(1840-1953) 一.列强侵华史实--列强侵华手段包括军事侵略.政治侵略.经济侵略和文化侵略. 1.军事侵略---- ...
  • 8下历史填空题
    人教版八年级历史下册基础知识训练题2015-6-1 新中国成立至今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6)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时期: 第二阶段(1956---1966)是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 第三阶段(19 ...
  • 蒋介石"逼死"汤恩伯始末
    1949年,国民党军队在上海战役中溃不成军.原京沪杭警备总司令汤恩伯逃到台湾后,受到蒋介石排挤,日子难过,最后死在日本. 检讨会矛头直指汤恩伯 1949年上海战役失败后,逃往台湾的国民党军政人员议论纷纷.当时.汤恩伯部队装备精良,然而只抵抗 ...
  • 高中历史高考重要时间与重大事件对应(历史)
    高二小高考重要时间与重大事件对应 中国史部分 1.春秋末期:铁犁牛耕的出现 2.战国:商鞅变法中首次提出"重农抑商"政策 3.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地方实行郡县制. 4.西汉:西汉中期董仲舒 ...
  • 解放战争时期的美国对华政策与中美关系
    作者:时殷弘 近代史研究 1995年12期 解放战争时期是我国现代史上一个最重要的政治转变时期,也是美国对华干预达到空前规模的时期.在中国社会革命处于决定阶段和超级大国对抗迅速形成的双重背景下,当时的中美关系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乃至世界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