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常德市智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
为实施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收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
工程地点:东起武陵区丹洲乡高泗村五组,西至丹溪路
工程内容:本工程全长2281米,宽度40米(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资金来源:融资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常发改招【2013】267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发包范围:道路土石方工程、路面人行道工程、排水工程、道路绿化工程、自行车护栏垃圾桶工程、路灯工程、综合管网工程、给水工程、交通基础工程、箱涵工程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开工到竣工日期360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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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人民币)玖仟叁佰柒拾陆万柒仟壹佰柒拾壹元玖角玖分。
(小写):93767171.99元。
其中(1)规费:
(大写):壹佰捌拾捌万陆仟玖佰肆拾元叁角零分;
(小写):1886940.30元
规费中养老保险金:
(大写):按照湘政办函(1992)号文,劳保基金收费对象为建设单位,因此不计入投标报价元;
(小写):元。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玖拾叁万柒仟叁佰陆拾壹元玖角柒分;
(小写):937361.97元。
(3)其他约定:最终造价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计的价格为准。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位详见:
(1) 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 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
算书;
(3) 其他。
六、 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七、 发包人承诺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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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2)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见监理合同
八、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吴扬、建造师资质等级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号:湘[1**********]8,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开工前三天。
九、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6月13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常德市智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六份,发包人两份,承包人两份,监理人壹份,合同备案机关壹份,其他零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皂果路城市投资建设公司16楼 住 所:常德市三星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736-7616633 电 话:0736-7955360 传 真:0736-7616633 传 真:0736-7819366 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武陵支行 账 号: 账 号:4300 1521 3680 5977 7888 邮政编号:415000 邮政编号: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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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新定义的词语: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开工前三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审定的施工图叁套
1.3.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开工保告、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计划、业务联系单等。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限工程进度同步报送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一式三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收到文件后三日内批复
1.3.3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即时发给承包人(不超过24小时)。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见施工图。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经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已基本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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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已基本具备。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已基本具备。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后五日内提供。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积极主动配合承包人做好此项工作。
(8)其他:积极主动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协助承包人按时办理工程开工的报建手续;发包人不提供弃土场。
2.2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无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的职责: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人的权力: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3 监理人员
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4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管理,监理单位协助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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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4.2 分包
4.2.2 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工程除劳务按湖南省规定分包以外,其他均不得分包。
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见招标文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详见合同附件二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合同附件三。
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不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 7
费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正式开工后提供。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施工测量完成后即时提供。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按通用条款执行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采取有效防护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正式开工前提供。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
特殊作业环境是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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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9.3.3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9.4 环境保护
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后15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分别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10日内审定。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10日内审定。
11 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按通用条款执行。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有延误,每超一天工期罚款500元,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不提供除此以外的其他补偿。
11.6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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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达到先行《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何工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后10内报送。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通用条款执行。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1、经发包人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2、经发包、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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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5.4变更的计价原则
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参照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第99条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无。
15.8暂估价
15.8.1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15.8.3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性调整的文件精神进行调整,详湘建价(2008)2号,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施工期间湖南省常德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及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3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采用湘建价
[2009]406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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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合同价款+变更(本合同第十五条内容)与现场签证+价格调整(本合同第16条内容)。
17.2计量
17.2.3本工程计量周期:按通用条款执行。
17.2.5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3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施工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前10日内付合同总额5%的工程预付款。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由发包方打入承包方指定专用账户。
17.3.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无。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不回扣,抵工程款。 17.4 工程进度付款:(1)按每月月进度支付本月实际完成量的70%,但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前,建设费用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2)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评审后6各月内支付工程款的95%(预留以财政评审中心决算评审价格的 5%作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一年后一样一月内付清。(3)变更部分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按12
常政办[2012]15号文件执行。
17.4.1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2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同类工程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预留结算总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
17.6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如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45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该结算要求。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按规定格式执行。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三份。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17.7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第14天内;一式三份。
18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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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一式三份。
18.2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施工期运行
18.3.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交付运行条件的约定:无。
18.4 试运行
18.4.1 试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试运行的方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5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6施工队伍
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为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期限和责任: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20 保险和担保
20.1保险
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14
行。
(2)由发包人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3)由承包人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工程正式开始后10日内提供。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无。
20.2.4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按通用条款执行。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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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争议的解决
22.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方式中的第一种
(1)向常德市仲裁庭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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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16 补充条款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进度、技术、资质不能满足发包人对工程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 甲方拨付的工程款必须全部进入乙方指定的专用账户,禁止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项目经理不确定名义用白条向甲方预借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6号文件执行。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建价[2006]451号)和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文件、湖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价[2010]111号)文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通知》(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精神执行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常德市智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题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 基础设施工程
(2) 电气管线工程项
(3) 给排水管道工程
(4) 设备安装工程
2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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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所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宜;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限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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