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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M.C.)
日期(Date) 各中心 行政保障管理中心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10-8-31 文号(No ) E-EC-2010-A028 页数(Page ) 共1页;第1页 状态(State ) 一般 密级(Secret ) D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营运中心:
A 、 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B 、 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C 、 应随时了解掌握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酒店签约租赁合同
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部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2)保安部:
A 、 应把租赁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纳入酒店管理体系。
B 、 要帮助租赁方制定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C 、 要对租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消防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D 、 要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酒店的贯彻意见
进行传达和布置。
(3)租赁方:
A 、 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治安、
消防工作负责。
B 、 承租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工作。
C 、 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酒店审核同意、批准。
D 、 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酒店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
扩大容量。
E 、 承租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F 、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酒店保安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行政保障管理中心 总经理 抄报:总经理室、业主代表
抄送:财务中心、营销中心、营运中心、行政保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