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工程处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景价费[1996]52号
市政工程处:
你处《关于执行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赣价费字(94)第010号“关于转发建城(93)410号文和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经研究,同意按附表所列标准收取(见附表)。你处应在收文十日之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景德镇市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1、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等级 经营 基建或其他
珠山路(东路、中路、西路及各路口)
莲社路、北路(包括环塘路) 0.8—1.50 0.3—0.5
广场南路(包括人民广场周围空地和路段)
2、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等级 经营 基建或其他
沿江东路、中山南、北路、中华南、北
路、新村西路、新村横北路、新村东路、
马鞍山路;解放路、通站路、翠云路、
新厂东、西路;朝阳路、胜利路;风景 0.8—1.00 0.2—0.5
路、广场北路;新风路;瓷都大道;沿
江西路;建设路;公园路;太白园路;曙
光路;戴家弄上、下弄;麻石弄上、下弄;
斗富弄上、下弄;中渡口横路;前进巷;
人大侧路。
3、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等级 经营
昌西路;西瓜洲路;银曙路;陶阳路;
景樟路、东一路(昌河至黄泥头);中 0.4—0.8
山北路(韦陀桥至观音阁)
4、市中心区内、外、区、间道路等级 经营
里弄、巷、道等其他道路 0.2—0.6
基建或其他0.1—0.4 基建或其他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