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求宣告无效的人:包括本人在内的任何人
2. 理由:
(1)不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2)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经保密审查;(3)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美感、不与他人的先权利相冲突等实质要件;(5)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规定;(6)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简要的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7)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的现实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8)对发明创造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9)没有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特征(10)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11)发明创造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3.请求无效的时间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4.效力: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