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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宿舍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及职工财产的安全,给职工创造一个安静、整洁、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符合以下条件在岗职工提供住宿: 1、申请人为单身职工(管理岗位职工未满30周岁)且父母家不在格尔木市、未在格尔木购买房屋的。
2、申请人为生产一线人员(班组长及以下生产运行维护人员)已婚,但配偶不在格尔木工作居住的。
3、公司特殊引进人才且家不在xx 的。
第三条 公司管理岗位职工满30周岁后,一个月内必须迁离宿舍。职工离职后应于离职日起3天内迁离宿舍。
第四条 职工申请宿舍,应填写《职工宿舍申请表》(附件1)经公司审核同意后,由综合部进行登记并统一安排。未申请者一律不得入住。
第五条 综合部是宿舍管理归口部门。凡是住宿舍的职工,必须遵守《职工宿舍管理办法》,若有违反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罚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六条 住宿舍职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严禁乱住、混住,若有违者,取消住宿舍资格。
第七条 各宿舍推选一名宿舍长,主要负责安排本宿舍内人员轮流值日,分配清扫,保持床铺、地面的整洁。
第八条 不得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法定假日若有公司职工亲属需留宿者,必须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二章 宿舍设施管理
第九条 宿舍所配置的设施(如电视、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住宿人员使用,并办理交接手续。设施日常维护维修由住宿人员自行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住宿人员承担。
第十条 公司每间宿舍免费提供用电40度/月,超出部分由本宿舍成员承担(1.2元/度)。
第三章 宿舍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私拉乱接电源、钉钻墙壁悬挂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灶、电丝炉、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私自添加桌子、椅子等设备,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罚款。 如需添加需经综合部同意后,方可添加。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饮酒滋事或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宿舍垃圾必须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放。综合部将不定期检查宿舍卫生,卫生不达标者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职工宿舍申请表
附件2:宿舍设施交接单(公用部分) 附件3:宿舍设施交接单(个人使用部分)
附件1:
XXXX 职工工宿舍申请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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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设施交接单(公用部分)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日期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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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设施交接单(个人管理部分)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