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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
作者:王珏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大众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日益提高,有关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相关诉讼也随之增多,在这一诉讼行为的实践中,诉讼的两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因此,导致其具有极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合适、科学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从根本上使得诉讼双方的权利地位达到平衡。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当前法律规范、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这极大地限制了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准确性,无法取得应用效果。
关键词:环境民事侵权;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诉讼程序
在我国,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社会大众的民事权利,在涉及到侵权的民事诉讼中,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对于举证责任进行相应的分配,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也是如此。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得到有效地推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承认其有效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亟需加以研究,并且采取科学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当前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实践中的举证责任现状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民事侵权诉讼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核心在于环境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
1.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现实实践中,相比起其他民事诉讼,环境侵权具有极为鲜明的特殊性,如潜伏时间长、危害结果短时期不明显、因果关系复杂等,因此,在针对环境问题的民事诉讼中,很难对其适用以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我国相关法律针对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也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如,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违法性不需要再次进行证明,法院在审理中,只需要对于这一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比如,某工厂在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排放污水,但是仍然对于环境造成了极大地损害,那么就不得已自己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作为抗辩理由,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简而言之,即只要排放污染物,不论其是否合法,都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便对这一基于无过错责任主义的责任原则进行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2.举证倒置的举证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