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尊敬的花园业主:
随着入住小区户数的增加,小区内的狗、猫等宠物也越来越多。宠物的确能够给其主人带来乐趣和愉快,但我们希望宠物给您带来快乐的同时,也不要影响和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愉快心情。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居民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
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
得驾驶员同意。
(三)依照公约或者规约可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防止惊扰他人。
(四)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应当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六)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
(八)应当及时将死亡犬送到指定的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履行养犬的其他义务。
特别提示,秋天到来,各类呼吸系统疾病开始流行,小动物和粪便是重要的传染源之一,为预防疾病考虑,宠物主人应从自身做起,享受生活,遵守法律,维护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