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沧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对大浪淀水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1-07-14 点击次数:1825
冀国土资函〔2011〕585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对大浪淀水库土地确权登记予以审查的函》收悉。经查阅《沧州地区水利志》,大浪淀是“大河故渎”留下的天然洼淀;该志“大事记”记载:1957年冬,政府组织完成了大浪淀水库围堤工程。1977年冬,组织实施大浪淀水库扩建工程;经查阅《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59-2000),大浪淀水库属“黑龙港及运东地区诸河系,水库名称大浪淀水库,代码BCH16000022,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大浪淀”,该水库一直由水利部门主管。
据以上资料,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大浪淀水库库区土地应属于国家所有。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