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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预防海关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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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预防海关职务犯罪

【内容摘要】 :职务犯罪,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其根本危害在于给国家的管理活动造成损害。近年来,海关系统连续发生几起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引起了海关内部的警醒和思考。本文主要对职务犯罪的一些有关问题以及预防海关职务犯罪措施等方面进行粗浅的论述。

【关键词】 : 海关 职务犯罪 预防措施

一. 职务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一个典型的法学概念。从法理上讲,犯罪行为是对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动,是危害一个政权的统治秩序稳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已经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①。犯罪的基本概念奠定了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基础,为我们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和一切其他犯罪,提供了法律和理论依据。

按照主体不同,犯罪可以分为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又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海关职务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分类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际上是公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它的本质特征

是权力的商品化,即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其实质是社会公共权力蜕变为当官者的私人特权。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四大类型的职务犯罪:

1、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第八章以及其他章节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共计十二个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刑法》第九章具体规定了三十四个渎职犯罪的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等。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这类罪名分布在《刑法》第四章,它们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

4、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危害性

(一)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及构成

1、犯罪主体——单一性的法律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它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也即具有主体单一性的法律特征。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细分成以下四类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③

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产生公务的人员。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还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 社会协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 代征、代缴税款;(六)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上述四个方面的分类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是操作起来未必容易掌握,也不一定能达成一致,关键在于对“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上述人员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所谓公务,带有国家管理的性质。它既是和“私务”相对的一个概念,不包括广义上的集体事务。集体事务的管理是一种职务活动,它同公务活动有着本质区别,不具有国家性质。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具有国家性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不具有国家性质。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用“权利(力)”和“义务”来进一步界定,即在具有国家性质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活动中,负有权利(力)和义务的人员,才能称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误用权力、以权谋私或者在国家管理活动中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发生职务犯罪的前提。职务犯罪的根本危害在于给国家的规律活动造成损害。

2、

犯罪客体——破坏国家规律职能的法律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客体特征是,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对正

常国家公务感到的侵犯。这是由其权利依赖性、主体特殊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方式虽然多种多样,因不同的具体犯罪而异,但是其基本方式可以归结为两种,即滥用职权和未尽职权。无论是贪贿型犯罪还是侵权型犯罪,从根本上讲,都是对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的滥用,是对正常公务活动的侵犯。所以说对正常国家公务活动的侵犯是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都具有的客体条件,它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包含着许多具体犯罪,这些犯罪除都侵犯同类客体外,还有其自身的具体客体,又称直接客体,它们之间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例如,受贿罪除了侵犯正常的国家公务活动外,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刑讯逼供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等。

除此以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侵犯的大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直接客体。例如,虐待被监管人罪既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正是鉴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侵犯直接客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侵犯客体为主要分类标准的刑法并未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作专章规定。

3、犯罪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兼具的法律特征

主观要件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罪过形式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主观方面共分三种情况:

一是只能有故意构成的犯罪,如贪贿型犯罪均出于直接故意,而且目的明显,一般都有贪利的动机,不存在过失犯罪问题。侵权型犯罪也都出于故意,起犯罪动机可能各种各样,但过失不构成这种犯罪。再如滥用职权的犯罪也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所有失职的犯罪其罪过形式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等。这里

特别要强调的是所有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因而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构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既非希望,也非放任其发生。如果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则不能以玩忽职守罪定罪,而应按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相应罪名予以处罚。

三是既可又故意又可又过失构成的犯罪,如泄密罪。

4、犯罪客观要件——行为渎职性的法律特征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具备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或因素,或者说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渎职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务,履行公务既要依照法律行使,又要遵守相应的义务。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代表人民去行使这些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地去代表人民行使这些权力。任何滥用、误用权力的行为,都是对神圣职权的破坏和亵渎。因此,任何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虽然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具备渎职性的法律特征。这里所说的渎职,不同于刑法典中渎职罪的概念,它只是一般意义上渎职的含义,其概念的外延要比刑法典中的渎职大。它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渎职性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等。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环境监管失职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综观各国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个朝代的衰亡几乎都与政治腐败和国家工作人员丧失职业道德、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等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的腐败性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也即国家存亡的问题。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破坏了国家政权大厦赖以支撑的组织机构和法律殿堂。组织机构和法律又是如何遭到破坏的呢?是因为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沦丧的结果。而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沦丧则又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所④

产生的强烈腐蚀性,特别是金钱腐蚀有着直接关系。此外,渎职、玩忽职守类的职务犯罪,虽不直接危及国家政权,也会给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带来重大损害。我们可以从以下层面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结果。

1、经济方面

这种危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国家造成了很多直接的经济损失,即可以用数字统计表明的直接经济损失。如:1998年,湛江发生的令人震惊的“9898”特大走私受贿案件,由于湛江海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使走私货物总值高达110多亿元,偷逃国家关税62亿元。尤其是近年来玩忽职守案件增加,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一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达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如果再加上人员上的伤亡,其损失又往往不仅是经济性的。著名的新疆克拉玛依“12.8”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案,即属此例。这起案件造成323人死亡、1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二是指经济秩序的破坏。它的危害性往往比直接经济损失要打得多。例如,贿赂犯罪可以使局部经济扭曲,并由此影响全面的经济发展,扰乱市场、使经济秩序失调。

2、 政治方面

这种危害有着三个方面表现:一是严重地侵害我们国家的肌体,降低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应当说,我国的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是尽职尽责的,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各种歪风邪气的腐蚀下,纷纷走入犯罪的深渊。所谓工程上马,干部落马;高楼一座座立起来,干部一个个倒下去;道路一条条在延伸,我们许多干部的政治生命却在缩短。这虽然是极少的一部分人,但严重地侵害了我们党和国家的肌体,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的信任感。二是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道德沦丧。当一个国家或社会盛行严重的金钱拜物教,甚至连支撑国家大厦的主要栋梁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驱使下,也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或者滥用权力,欺压百姓,或者官匪一家,包庇犯罪,那么它所带来的必然恶果,便是败坏社会风气,使道德水

准下降,理想信念毁灭,物欲、贪欲横行。三是造成国家组织机构的低效和瘫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直接侵犯的是国家的管理活动,国家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来完成的,而行政和法律手段的调控则主要是依赖国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恪尽职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为了金钱和私欲不惜以身试法,贪污贿赂,滥用职权,那么,一个国家的组织机构的合理性,按照设定的功能运行,达到预期效果。相反,这支来自内部的腐败力量只能破坏组织机构的合理性,使国家通过组织机构管理社会的初衷走向它的反面。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人员大量违法犯罪,这就表明,国家管理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已被腐蚀殆尽,在人民面前,国家的管理者已没有任何信任度可言,国家政权的存亡也就危在旦夕了。

三. 海关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及其预防

海关是主权国家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对进出其关境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执行监督管理、依法计征关税和查稽走私的国家行政机关。海关公职人员使国家工作人员的一支队伍。相比较而言,海关职务犯罪的概念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外延更小。从内涵角度看,海关职务犯罪是指海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未被指责实施的犯罪行为。海关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海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从事了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进出境监管制度的活动。

海关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大同小异,突出的有三点:一是败坏风气、毒化社会风气;二是破坏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三是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正如江泽民同志在谈到腐败现象危害时深刻指出的: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全社会提倡“诚信”的大环境下,加大反腐力度和深度,树立“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政府形象,尤其重要和迫切。

对此,正确分析海关职务犯罪产生原因,把握犯罪源头,对于预防海关职务犯罪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一)海关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造成海关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 客观原因,亦即外因

客观原因很多,比如历史原因、环境因素、机制问题等等,但主要一点是目前与海关工作相配套的民主和法制制度不健全。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经济生活和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而这种情况下,我们廉政立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海关垂直领导体制,对海关公职人员行为还缺乏严格有效的规范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利必将导致腐败是历史所反复证明了的。另外我们要承认权力具有很强腐蚀性,尤其是海关的垂直领导体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对权力的腐蚀更具隐蔽性,对海关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产生起着催化和促进作用。

2、主观原因,亦即内因

即海关公职人员自身在工作、生活过程中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造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主观原因对职务犯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外向型经济飞速发展,货物进出口业务量高速增长,海关人员作为国门卫士地位日益重要,成为走私分子拉拢腐蚀的对象,同时西方的腐朽思想不断涌入中国社会,传统的意识形态在新的形势下失去了原有的效能而变得疲软,加上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配的不公,导致部分意志薄弱的海关公职人员心里失衡,助长了攀比心理、补偿心理、从众心理或侥幸心理的滋生蔓延;以及思想道德防线的崩溃,使得这些海关公职人员抵制不住腐朽思想的侵蚀,贪图享乐、以权谋私,廉洁意识、忠诚意识淡薄,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内在动因⑥。

(二)海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纵观以上所述,海关职务犯罪的根源是复杂的。在研究海关职务犯罪的整治对策时,一些人片面的强调“打击”的一面,似乎只要打击力度上去了,犯罪率就会被压下来,其实这种想法并不能涵盖预防职务犯罪的全部内容。历史经验证明,光靠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更不必说解决海关职务犯罪了,只有下大力气努力铲除产生海关职务犯罪的土壤,方能从根本上遏制海关职务犯罪,方能使其不再滋生蔓延。要做到这一点,对海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导致海关职务犯罪的原因并非是单方面的,因此,对海关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应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我认为要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方针。重点做好三个环节的工作:即教育、法制和监督。

1、 加强道德与法制教育,努力提高道德水平

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以权力观为中心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反腐拒变的能力。湛江、厦门海关特大执法腐败案件的发生告诉我们:作为一名海关公职人员特别是一名领导干部,在握有一定或较大权力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分不清当权为谁,就会导致权力变异,出现以权代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结果是损害国家,损害人民,损害自己,就其原因是当权者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加强自身的思想改造和作风建设,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政治免疫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尚情操,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和腐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牢固的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城。同时,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使海关公职人员对自己职务活动的规定、原则、时限、权限有清楚地认识,尤其是起认识到所拥有的权利必须在具体操作规程下,依据法律加以适用,而不能有任何的随意性,更不能恣意妄为,以权谋私,从而防止因权利衍生的各种利用职务之便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法制教育,利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作反面教材,警戒

那些公职意识淡薄,可能实施职务犯罪的少数海关公职人员悬崖勒马,尽快加强自身思想修养,提高公职意识,从而遏制、杜绝可能产生的职务犯罪。

2、 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各规章制度

制度永远比人和道德更为可靠,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我们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立规、立法、立制,将行之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上升为法规,从制度上、法制上保证海关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同时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把预防犯罪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完善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从法律的规定中反映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犯罪预防思想和力量,另外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把继承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制度创新结合起来,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使不称职者和相形见拙者能及时调整过来,从根本遏制用人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3、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职务犯罪大都是滥用权力所至,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以法治权,以权制权。监督制约机制在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中具有外力强制的特点,它既是手段,又是一种制度。它关注的是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否失真和结果是否异化,重点是权力部门的公职人员,为使监督负有力度,保障监督权有效地行使,就应当使监督制度化、法律化。监督是制约权力的关键性措施。一是要构建权力监督网络体系。建立上级与下级、上下工作环节人员、同一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制约机制,彼此监督,相互负责形成网络化监督体系;二是加强现场监督和同步监督,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重点部门,重点工作进行重点监督,努力做到超前预测,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三是实行异体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坚持上级选派督察纪检特派员和从社会聘请特邀廉政监督员等方式,加

强对自身工作的检查监督;四是落实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提高民主生活质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党内的民主渠道,开展广泛批评与自我批评;五是加强社会、新闻舆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有人大、政协、企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海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是加强与检察院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了解职务犯罪新动向,与检察院签订廉政合同等⑦。

总的来说,从曹秀康到杨前线,再到近期出现的个别腐败现象来看,反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它需要全社会的人加入到反腐倡廉这一系统工程中来,以高度的爱国热情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同职务犯罪分子作斗争。对每个海关关员来说,就要立足本职、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思路、新举措,为海关的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对于准海关关员的我们而言,要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意识到实施反腐倡廉工作的必要性。无论在学校学习,还是以后到海关工作,都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以严谨的思想道德意识自律,以腐败堕落为耻,防止思想蜕变。

注释:

①、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次修订版,第74页

②、参见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第21页

③、参见张中友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第136页

④、参见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第22-27页

⑤、参见《宁波海关缉私局调研课题论文选编》,2003年,第25页

⑥、参见《宁波海关缉私局调研课题论文选编》,2003年,第27页

⑦、参见《宁波海关缉私局调研课题论文选编》,2003年,第27-28页

参考文献:

1、《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张中友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

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孙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珍惜权利——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读本》,孟凡君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4、《新视野》,2003年5月

5、《宁波海关缉私局调研课题论文选编》,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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