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细则
(试 行)
1 前 言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努力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省政府成立了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09〕83号)。为配合做好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的通知》(浙水汛〔2009〕11号)。根据工作分工要求,水利部门负责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的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进行排查评估。为切实做好排查评估工作,规范、指导各地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全面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特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细则》,提供各地试行。
2 排查范围
沿江沿河(含江心洲)、沿海、病险水库与山塘下游、蓄滞洪区、易涝区内及受山洪影响区域内的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场址,具体包括:基础教育阶段的小学(含教学点)、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校校舍场址。
3 排查依据
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1)《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
(2)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
(5)《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6)《防洪标准》(GB50201-94);
(7)《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
(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9)《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评价技术大纲》(试行);
(10)《浙江省短历时暴雨图集》(2003年);
(11)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等。
4 排查内容与评估标准
4.1 沿江沿河学校排查评估
沿江沿河学校包括江心洲学校。
4.1.1 排查主要内容
对受江河洪水威胁的校舍场址,分析可能影响校舍场址安全的河道堤防、护岸及其他防洪工程的安全隐患和现状防洪能力,评估校舍场址的防洪安全情况。
4.1.2 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沿江沿河中小学校舍场址江河洪水灾害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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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沿江沿河中小学校舍场址江河洪水灾害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4.2 沿海学校排查评估
4.2.1 排查主要内容
对受风暴潮威胁的校舍场址,分析可能影响校舍场址安全的海塘、水闸及其他附属工程的安全隐患和现状防潮能力,评估校舍场址的防潮安全情况。
4.2.2 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沿海中小学校舍场址风暴潮灾害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2。
表2 沿海中小学校舍场址风暴潮灾害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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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病险水库下游学校排查评估
4.3.1 排查主要内容
病险水库包括病险水库、病险山塘和屋顶山塘。
对受病险水库影响、威胁的校舍场址,分析评估校舍场址受病险水库的影响程度,以及校舍场址可能受溃坝影响的程度。
4.3.2 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病险水库下游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3。
表3 病险水库下游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4.4 蓄滞洪区内学校排查评估
4.4.1 排查主要内容
查明蓄滞洪区内的校舍场址,在蓄滞洪区分洪时的受冲情况、淹没水深、历时等情况。
4.4.2 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蓄滞洪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4。
表4 蓄滞洪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排查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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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易涝区内学校排查评估
4.5.1 排查主要内容
查明校舍场址是否位于低洼区域及其他易涝区域内,以及遭受内涝灾害时校舍场址的淹没情况。
4.5.2 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易涝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内涝灾害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5。
表5 易涝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内涝灾害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4.6 山洪影响学校排查评估
4.6.1 排查主要内容
查明校舍场址是否位于小流域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内。对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校舍场址,分析可能影响校舍场址安全的河道堤防、护岸及其他防洪工程的安全隐患和现状防洪能力。
4.6.2 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中小学校舍场址山洪灾害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6。
表6 山区中小学校舍场址山洪灾害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成果包括《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表》(附件1)和《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报告书》(附件2)。
各地在进行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时,应根据威胁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的洪涝灾害类型,逐校填报《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表》。在排查结束后,应进行校舍场址安全评估,并逐校填报《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 8 —
评估报告书》。
6 工作组织
6.1 组织形式
省、市、县(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安全排查评估专家组,设组长1名,专业技术人员2==3名。6.2 排查工作
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水利设计、咨询单位开展排查工作,具体由当地校安办或业主单位直接委托。
6.3 评估工作
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水利设计、咨询等科研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具体由当地校安办或业主单位直接委托。
6.4 主要职责
省、市、县(市、区)专家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并参加评估成果评审。
排查单位负责排查工作,并提交逐校排查表一式10份。
评估单位负责评估工作,并提交逐校评估报告书一式10份(初稿)。
7 保障措施
7.1 加强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的领导,高度重视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调配专业技术力量,保障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7.2 资金保障
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资金由当地校安办统筹安排。
7.3 加强指导
省、市级专家组要加强对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的指导帮助;省级专家组配合做好省校安办组织培训,对各市、县(市、区)洪涝灾害排查评估专家组、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特别是做好技术力量薄弱或边远地区的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专家组也要对相关技术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加强技术力量的调度。
7.4 加强监督检查
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专家组对各地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进行不定期专项抽查;市级专家组对所属县(市、区)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开展定期巡查;县级专家组对洪涝灾害排查评估进行经常性检查。
7.5 加强宣传
要大力宣传校舍安全工程,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对洪涝灾害排查评估的支持。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8 时间进度安排
(1)2009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工作,提交逐校《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表》。
(2)2009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评估工作,提交逐校《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报告书》。
(3)2009年12月31日前,建立全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信息库(录入软件由省里统一制作,待发)。
附表1:
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
排 查 表
学 校 名 称: 所 在 地 点: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 排 查 机 构: 排 查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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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江沿河学校校舍场址排查表
表1 县(市、区) 学校校舍场址江河洪水灾害排查表
注:高程数据统一采用国家85’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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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沿海学校校舍场址排查表
表2 县(市、区) 学校校舍场址风暴潮灾害排查表
注:高程数据统一采用国家85’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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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病险水库下游学校校舍场址排查表
表3 县(市、区) 学校(水库下游)校舍场址安全排查表
注:高程数据统一采用国家85’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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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蓄滞洪区内学校校舍场址排查表
表4 县(市、区) 学校校舍场址蓄滞洪水排查表
注:高程数据统一采用国家85’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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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易涝区内学校校舍场址排查表
表5 县(市、区) 学校校舍场址内涝灾害排查表
注:高程数据统一采用国家85’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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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山洪影响学校校舍场址排查表
表6 县(市、区) 学校校舍场址山洪灾害排查表
注:高程数据统一采用国家85’高程。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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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
排查评估报告书
学 校 名 称: 所 在 地 点: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排查评估机构: 排查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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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山洪影响区域、沿江沿河(含江心洲)、沿海、病险水库与山塘下游、蓄滞洪区、地势低洼区内及其他可能受洪涝灾害影响的中小学校舍场址的排查评估。受一种或多种洪涝灾害影响的校舍场址,要分别对各种灾害的影响情况进行排查评估。
二、校舍场址基本情况:填明校舍场址内主要建筑物和配套建筑物的名称及幢数,主要建筑物和配套建筑物地面高程,学校班数、教师人数、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以及校舍场址所在区域的水文、气象简况等基本情况。
三、山洪影响校舍场址排查:填明校舍场址附近山洪沟、河流分布情况,校舍距山洪沟、河流的距离,校舍场址所在位置以上流域面积,校舍场址所在区域防洪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现状防洪标准,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校舍场址的影响,历史山洪灾害及典型山洪灾害对校舍场址的影响情况,以及校舍场址现状防御能力等。
四、沿江沿河校舍场址排查:填明校舍场址所在区域河流分布及简况,校舍距河流的距离,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基本情况,堤防现状防洪标准,堤防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校舍场址的影响,历史洪水及典型洪水对校舍场址的影响情况,以及校舍场址现状防御能力等。
五、沿海校舍场址排查:填明校舍场址附近海塘工程名称,校舍距海塘的距离,海塘及交叉建筑物等工程的基本情况,现状防潮标准,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校舍场址的影响,历史风暴潮灾害及典型风暴潮灾害对校舍场址的影响情况,以及校舍场址的现状防御能力等。
六、病险水库下游校舍场址排查:填明水库、山塘名称,校舍距水库、山塘的距离,水库、山塘工程基本情况,安全鉴(认)定结论,水库、山塘存在的主要病险问题,除险加固情况,校舍场址受病险水库、山塘溃坝的影响程度等。
七、蓄滞洪区内校舍场址排查:填明校舍场址所在的蓄滞洪区名称,蓄滞洪区运用条件,蓄滞洪水时校舍场址的淹没水深、历时,校舍建筑物受淹时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能,历史上蓄滞洪区运用情况,以及对校舍场址的影响情况等。
八、易涝区内校舍场址排查:填明校舍场址及所在区域的现状防洪排涝能力,内涝时校舍场址的淹没水深、历时等,校舍建筑物受淹时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能,历史内涝灾害及典型内涝灾害对校舍的影响情况等。
九、其他可能影响校舍场址安全的洪涝灾害排查:填明校舍场址可能遭受的其他洪涝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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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及受其影响的程度。
十、洪涝灾害排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根据各种类型洪涝灾害排查结果,归纳遭受洪涝灾害时校舍场址存在的问题。
十一、对灾害处置的建议和意见:针对洪涝灾害排查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
十二、校舍场址安全等级:根据洪涝灾害评估标准,确定校舍场址的安全等级。校舍场址安全等级分为危险校舍场址、隐患校舍场址和安全校舍场址。受多种洪涝灾害共同影响的校舍场址,其安全等级按最危险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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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利行业资质单位名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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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学校 洪涝灾害△ 通知
抄送: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9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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