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药具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 药具的管理、宣传、发放工作,做到管理制度、目标分解、宣传发放、职责任务等落实到人,各种原始记录、档案保存完整。
二、负责本乡(镇) 药具计划的编制及各类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做到各种基础数据来源依据充分,数字对应关系准确,帐、卡、表、册齐全,按时上报。
三、负责本乡(镇) 所辖村(居) 专(兼) 职药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对村药管员的集中专业培训每年进行2次; 能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以会代训,例会时应对药具需求情况、使用效果、使用人员变动情况等进行总结反馈,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能适应形势要求进行咨询服务方法、避孕药具知识的相关培训,培训记录完整。
四、负责登记、上报避孕药具使用失败及出现副反应情况,并进行相应核查,做到能指导村级药管员查找出现问题原因,进行一般副反应的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如实汇总上报。
五、负责辖区内使用药具重点人员(主要包括:当年有使用药具失败情况、有明显副反应、有精神异常和重大残疾等) 的随访,必须做到每月对重点人员随访一次,认真做好随访记录。
六、负责收集并登记群众对避孕药具服务的需求信息,做到能根据群众需求制定措施,提供优质服务。
七、负责对育龄群众进行药具咨询服务,做到能利用避孕热线电话等方式,为群众提供避孕节育及紧急避孕药具咨询服务,态度热情,语言通俗易懂并认真记录。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 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 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 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
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 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 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 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 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 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 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 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 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 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 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 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 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 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 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
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 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